男子被其他股东开会解除董事长职务,要求解散公司,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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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解散公司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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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单方面提出解散公司?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公司解散的程序,但是,如果是多个股东的情况下,单个股东提出解散请求,其他股东不同意,是无法完成公司解散注销的。个人独资企业情况下,股东要求解散公司,需要进行清算处理完毕对外债务,才能进行注销登记。解散只是一种市场主体消亡的方式,完整的解散程序要进行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就像夫妻离婚,如果双方同意达成协议和平分手,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公司成立到公司解散是市场主体产生消亡的一个过程。当然,还有因为公司负债被申请破产而终止的情形,以及公司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强制吊销营业执照的。多个股东合作经营情况下,经过股东会议决议可以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提出解散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就需要通过法院裁决。
北京一男子和其他2人合作创办一家公司,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男子提出解散公司,其他两个股东不同意,男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认为,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明明公司经营状况很差,亏了很多钱,对外还有负债,为什么就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了呢?
北京B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名)成立于2005年5月2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有许某某、朱某某与韩某某三名股东,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2008年朱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周某某,同时BD公司增加注册资金至501万元,许某某、韩某某、周某某的出资额均为167万元。许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周某某任监事。公司刚成立时,周某某的女婿朱某某是股东之一,2008年公司决定增资到501万元,朱某某将股份转让给了周某某。
BD公司2008年4月7日的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周某某与张某某是母女关系,朱某某(原始股东)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李某某与韩某某是夫妻关系。
2016年12月30日,BD公司在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实际出席会议股东为周某某(女)、韩某某(女),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数66.67%。会议通过以下决议:决议免去许某某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同意解聘许某某经理职务,聘任李某某为经理;决议免去许某某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周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决议免去周某某监事职务,选举韩某某为公司监事。
撤销许某某在公司内的所有职务及所有业务的经办权,许某某的工作交由李某全面负责;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7年11月7日,BD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许某某变更为周某某,监事由周某某变更为韩某某。
这次由周某某和韩某某联合召开的股东会议,是一次不友好的“篡权”罢免了许某某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转而由周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担任公司监事,韩某某的丈夫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实际上是股东周某某和韩某某进行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形成了今没的利益团体。而原董事长、总经理许某某被撤销所有职务,保留股东身份。当然,许某某不甘心被排挤进行了一系列持续的诉讼维权活动。
许某某与BD公司、周某某、韩某某之间互相提起多起民事诉讼,包括许某某起诉BD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BD公司起诉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许某某起诉李某、张某、朱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许某某认为公司几个股东之间经常处于争权夺利法律诉讼状态,自2017年被周某某、韩某某合伙开会解除董事长,总经理及所有职务,公司经营一直亏损,没有存在必要,许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BD公司。
周某某、韩某某、BD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D公司已经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BD公司正常经营,如解散会影响股东、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许某某持有BD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BD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许某某的表决权比例亦为33.33%,许某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BD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向各股东进行了分红,不存在许某某所述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周某某、韩某某不同意解散BD公司,其两名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66.67%,许某某主张其他股东、高管、监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能成为解散公司的理由,且许某某一直在行使其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某坚持认为,BD公司自2017年以来连年亏损,公司业务量持续下降,公司的营业收入已无法支撑公司开支,公司已无存续的必要。自2017年许某某被排除出公司后,许某某与BD公司、BD公司的股东及管理层之间又发生了十余起诉讼案件。许某某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仍不能有效阻止公司其他两位股东持续性地掏空公司而间接损害自己的利益,只有解散公司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减少许某某的损失。
BD公司辩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公司应当同时存在公司内部机关僵局以及内部管理瘫痪的构成要件,现BD公司内部机关未发生僵局,内部经营亦正常进行,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构成要件。因许某某恶意抢夺原本属于BD公司的商业机会,BD公司已经积极寻找新的业务,且经营困难并非法定解散事由。
二审法院认为,BD公司目前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曾向股东进行了分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现许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D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一审法院对于许某某要求解散BD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许某某上诉主张公司其他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该事由并不能成为解散公司的理由,其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且许某某已行使其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022年9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许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让人抓狂,股东之间处于互不信任,争权夺利斗争不断。而且2名股东联合起来处于优势,单个股东各种诉讼都无法解决。什么叫两败俱伤?公司股东之间长期处于不和谐状况,今天股东起诉公司,明天公司起诉股东,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都打乱了,对外业务客户如果知道公司股东之间诉讼不断,业务还能继续下去?
双拳难敌四手,单个股东对抗两个股东肯定是吃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学会妥协,合作不下去就退出也许是解决问题之道。为什么非要解散公司呢?其他两名股东要继续经营那就继续干下去,许某某完全可以转让股份给其他两名股东,或者第三人。当然,股份转让过程中能否按照投资数额获得回报是个问题,与其长期与两名股东进行诉讼纠缠,不如早日转让股份转身离开。持续时间越长,公司“负债越多”,股份转让获取的回报可能越来越少,甚至没有回报。
这件事情表明,与他人合作经营公司或者企业,股东之间要相互信任,股东投资份额要形成科学比例,避免出现两人公司,一人一半投资,三人公司一人三分之一投资,四人公司一人四分之一投资,……。每个股东投资额相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就相同,如果股东较少,表决权相同就难以形成决议,如果三到五人的公司,容易出现多名股东联合排挤单个股东的情况。
股东投资合作,在投资份额上要形成绝对多数投资,股东协议和章程中除了明确大股东的决策地位,还要明确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能够形成股东之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各方权益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分手也不要闹得太僵。比如约定小股东与大股东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无法相处的,小股东经过法律手段仍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可以强制向大股东出售股份离开公司。
公司经营困难,亏损和股东之间利益斗争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现象,并不能成为单个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理由。股东投资份额设计不合理,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有缺陷,股东之间的利益争斗无法调和,掌握公司经营主动权的股东就可能存在损害弱势股东权益的可能。在此,弱势股东妥协转让股份离开公司也许是减少损失的不错选择。否则,单个股东在其他多数股东不同意情况下,无法实现解散公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