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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子追要征地补偿款6500元,村里称出嫁女没有资格,法院判了

(2022-10-11 13:35:35)
标签:

出嫁女

土地承包经营

征地补偿款

村民小组

分类: 法律

出嫁姑娘能否参与分配本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按照农村的习俗,嫁出去的姑娘就不再是本村村民小组的成员,不享有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村民小组成员的各项权益。但是,如果是上门女婿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上门女婿的条件也是比较苛刻的,一般需要家庭没有儿子,上门女婿需要改称女方姓,经过家族成员和村民承认等条件。陕西女子追要征地补偿款6500元,村里称出嫁女没有资格,法院判了


由于现在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变化较大,一些发展快的农村居住生活条件较好,很多本村的姑娘出嫁后不愿意将户籍迁出本村,甚至男方结婚后将户籍迁到女方所在村子,这种情况下,出嫁的姑娘是否还具有本村民小组成员的身份呢?不同地方农村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只要本村姑娘出嫁不将户籍迁出仍然是本村村民,但是,有的地方农村出嫁姑娘不将户籍迁出,不承认其继续拥有本村民小组成员身份。

农村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实践中出现分离,不是说你有本村村民身份就有承包经营土地的资格,主要是现在很多地方农村上大学,进城的人户籍都没有迁移,但是,村民们上大学,进城工作的人按照过去都是脱离农业生产的人,不应当再继续占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资源。应该说农村出现的这些农民户籍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情况,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有一定合理性,但不一定完全合法。

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某村民小组的一女子出嫁后没有将户籍迁出本村,按照村民小组规定缴纳了户口调节费,村里给分配了承包土地, 2020年本村民小组土地被征用,村民小组决定不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女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及村民小组以往过年费,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女子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求。为何女子几年前写了放弃权益申请,还能赢得法院判决支持?

陕西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某村二组女子喻某某,197631日出生,户籍登记在该村民小组。19991130日,喻某某结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组,但按照村、组规定缴纳户口调节费2000元。喻某某以本村民小组村民身份按期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2013119日,喻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只享受2011年度本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份额,以后再不享受村组集体的任何经济分配;不享受宅基地的审批划拨和责任田分配;只享受国家政府的公益福利等优惠政策。承诺书出具后,村民小组没有给喻某某发放2011年度征地补偿款,此后又将喻某某的承包土地收回。

20191110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喻某某发放了股权证。2020114日,因城市扩建,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决定:对于有儿有女家庭凡在2019820日之前出嫁的本村民组姑娘,无论户口是否迁出本组,都不参与本次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村民小组依据此会议纪要决议未给喻某某分配土地补偿款。

喻某某认为村民小组的做法侵犯其作为村民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村民小组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7500元(2011年过年费500元、2012年过年费500元、2020年土地分配款6500元),并以后按村民待遇按时给付;2.依法确认喻某某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分配承包土地并批准宅基地申请等权益)。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辩解称,喻某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是喻某某自愿出具。2019年之前的过年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喻某某出生户籍登记在村民小组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证明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喻某某履行了所在村、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应当享受同等村、组村民的待遇,有权领取土地分配款。2013119日,虽然喻某某写下承诺书,放弃相关权利、不参与分配,但此承诺书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精神不符,并不能约束喻某某向村民小组主张权利。法院对喻某某在法定时效内的请求予以支持,超过法定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支付喻某某土地分配款6500元。

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服判决称, 19991130日,喻某某与马某某登记结婚,并随其丈夫在某街道XX社区生活至今。虽因政策原因未迁转户口,但其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完全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要件。2011年,村民小组会议已经认定喻某某丧失了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并且在2015年全国集体土地确权过程中,也没有确认被上诉人的份额。喻某某自愿放弃收益分配权益后,起诉村组要求相应的补偿款,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喻某某辩称,2013年,喻某某按照村民小组提供的统一模板下抄写承诺书,该承诺书不但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村民小组用村民决策的方式确定对喻某某不予分配,严重损害和剥夺了作为村民乃至公民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和经济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喻某某在19991130日与城镇居民马某某登记结婚,但其并未将户籍迁至男方所在地,直至马某某2010124日去世,喻某某户籍未曾发生过变动。因此,综合考虑喻某某的户籍登记状况、婚姻状况、居住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喻某某并未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陕西女子追要征地补偿款6500元,村里称出嫁女没有资格,法院判了


喻某某承诺书中关于以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分配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喻某某出具放弃分配的承诺为由主张不应向其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法人组织,对其依法设立的村民小组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一审法院判决季丰村村委会与季丰村二组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2923日,陕西汉中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有时候一些地方农村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平等地对待出嫁姑娘的村民身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问题。在户籍制度逐渐放开,城乡户籍可以自由迁移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身份获取集体经济成员认可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一方面鼓励农民进城打工、创业增加收入是国家政策,另一方面国家并没有进城打工、创业农民丧失农民身份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法律规定。

这起纠纷中,喻某某从小生长在农村,自然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是喻某某成年后,1999年与城里男子马某某登记结婚,但是结婚后喻某某却没有到马某某户籍所在地生活,户籍也没有迁出本村民小组。实际上,农村男子户籍迁出本村然后娶一个农村姑娘到本村生活,或者本村姑娘嫁给城里小伙这种情况一直以来都存在,而且都是矛盾的突出点。

农民在出嫁姑娘和上门女婿等利益上的争夺是农村土地减少,增收渠道缺乏的一种常见现象。大多数情况下,村里都能给一头沉的家庭分配土地承包经营,也有类似案件中情况的一些地方村里不给一方城市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人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喻某某作为农民身份,如果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丈夫又去世情况下,生活是个问题。有人说喻某某都自己写承诺书放弃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权益了,再反悔就是不诚信。

承诺书的背景是2013年喻某某为了领取2011年的征地补偿款。还有就是这种单方的放弃并不是因为喻某某犯了错误,或者村民小组付出对等代价,否则就是不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还有就是民间的个人承诺或者协议约定事后如果反悔,在法律上要审查承诺或者协议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并不是个人承诺或者合同约定在法律上都产生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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