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户外徒步受伤索赔13万元,公司称擅自离队造成事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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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户外徒步旅行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件锻炼身体,愉悦心灵的快乐事。但是,如果在户外徒步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就变成了一种痛苦记忆。一个人自己户外徒步那是自娱自乐,一群人户外徒步那是快乐加倍。但是,如果一群人户外徒步过程中,有人受伤,其他参与人员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还有一些旅游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参与者出现人身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群人自发组织户外徒步爬山,这属于自甘风险的小团队活动,如果爬山或者徒步过程中出现摔伤事故,一般来说应当是伤者本人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伤害是由其他通行人员造成的。如果是旅游公司牵头组织户外徒步,收取一定的费用,活动性质就变成了营利性商业行为,组织者就要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一旦出现参与徒步人员的人身伤害事故,旅游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来户外徒步是一个越来越受更多人推崇的休闲娱乐活动,同时具有锻炼身体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地只看到户外徒步活动的诸多好处,而忽略户外徒步活动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徒步爬山,长途旅行都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可能。无论是户外徒步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对户外徒步的潜在风险有事先的预估。避免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安全,引发法律纠纷。
湖南岳阳的山水风光比较秀丽,喜欢户外徒步旅行的人较多,一些户外运动公司纷纷成立。2020年9月18日,岳阳一家户外运动公司通过微信群发起一场户外徒步活动,参与者每人缴纳120元。在户外徒步过程中,其中一名参与人员脚扭伤造成骨折。事发后,伤者要求户外运动公司,保险公司赔偿13万多元。岳阳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户外运动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2020年9月18日,岳阳DC户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微信群“DC户外六群”的领队“莫某”发布户外徒步登山活动的群消息,“周日(20号)(新线路)连续雨天,周日天气晴朗,终于可以爬山了,我们走一条五尖山的新线路......。装备:登山鞋,速干衣裤。水最少二瓶,登山杖,护膝,帽子,路餐......”。岳阳市岳阳楼区的郑某某看到后主动询问“就是徒步登山吧”,得到领队莫某回复后,于次日报名参加该户外登山活动,并向领队莫某微信支付了报名费120元。
2020年9月20日,郑某某与朋友一起乘坐由DC户外的旅游大巴,前往临湘市五尖山登山。在乘车时及到达目的地后,领队均有告知队员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随后带队员进行登山活动。部分队员并未完全遵守团队规定,走在领队之前。当日上午10时左右,他们一行人经过一处水洼地时,郑某某看见有人顺利通过了水洼,也从该处通过时,不慎扭伤右脚。郑某某受伤后,由领队和其同行的队员李某等人搀扶至旅游大巴上。
2020年9月21日,经岳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于2020年10月10日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43925.96元(个人支付11821.6元、医保报销32104.36元)。后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1月1日在岳阳市人民医院取除内固定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用9948.23元(个人支付3432.27元、医保报销6515.96元)。2021年12月9日,经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构成10级伤残,建议自受伤之日全休180天,其中60天需护理一人,营养90天。
DC户外作为投保人向华泰保险投保了《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境内神州游保险单》。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郑某某,身故受益人:法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非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团队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0免赔,100%%赔付),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天(同一事故住院最长给付天数最长不超过30天),每人保险费为1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9月20日00:00时起至2020年9月21日00:00时止。
郑某某要求DC户外赔偿因本次旅游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36541元;华泰保险在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徒步过程中经过水洼时,有人走在了领队前面通过,而郑某某跟随通过时受伤,虽DC户外随后尽到了照顾和救助义务,但并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DC户外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合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评估户外登山活动的风险,其摔倒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身在行走时未能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酌定DC户外承担本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根据责任比例,DC户外应承担郑某某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8413.481元。DC户外作为投保人向华泰保险购买了《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境内神州游保险单》),经核算,本案华泰保险应赔付郑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0万×10%)10000元、住院津贴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21500元。法院判决:DC户外赔偿郑某某损失48413.481元;华泰保险向郑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21500元。
DC户外不服一审判决称,DC户外已经全面履行了作为活动组织者的全部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郑某某自身脱离团队,在没有领队的安全许可情况下跨越积水,不慎摔伤,DC户外对此并无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户外运动带有探险性,具有挑战性和一定的危险性。DC户外作为专业的户外活动策划组织的有限公司,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参加户外活动的队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参加过十几年的户外运动,亦应当对参加户外运动的风险有一定预见性,郑某某在活动中摔跤致伤,其自身疏忽大意是引起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DC户外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意外保险是由DC户外为郑某某购买的,目的是为保障郑某某在户外运动中因意外所遭受的损害时户外公司可以不赔或少赔偿,因此郑某某在华泰保险处获得的赔偿款应在DC户外的赔偿金额中剔除。一审认定郑某某经济损失总金额为161378.27元,扣除华泰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21500元,DC户外还应向郑某某赔偿41963.481元【(161378.27元-21500元)×30%】。
2022年9月13日,岳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DC户外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岳阳DC户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郑某某损失41963.481元。
司法实践将户外运动定性为探险性项目,具有较高的风险,参与户外运动要有充分的安全风险意识,做好自我保护,在爬山,涉水危险路段应在安全原则下通行。既然户外运动是探险性活动,就不是一般的旅行活动。个人进行户外探险运动时就要做好安全防护,佩戴护具,不到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地域去冒险,自担风险。
最终户外运动公司少赔了6500元,是因为二审法院把保险公司赔偿的21500元扣除了。DC户外运动公司组织户外爬山活动为每个参与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的做法值得称赞。该公司在活动中领队责任重大,领队除了引导队员行走安全路线,还要时刻监督、纠正一些队员脱队的冒险活动,在队员出现危险状况时及时救助。
这起事件给户外运动爱好者一个警示,个人户外徒步登山运动,探险活动风险较大要慎重。团队户外徒步登山或者探险活动能提高安全系数,专业公司专业人员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安全性更高,但成本相对较高。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户外徒步活动,个人的安全防范责任不能放松,增强团队合作意识,服从专业人员引导,避免发生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