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公交车摔伤索赔4.6万元,公交公司称其不小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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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乘坐公交车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有站立不稳,摔倒或者被急刹车挤到一边的情况。有时候下公交车踏空会摔倒,或者滑倒的情形。人们在乘公交车滑倒或者摔倒没有造成人体伤害的情况下,忍忍疼痛过几天就好了。但是,如果乘公交车下车或者在车上摔倒造成比较严重的人体伤害时,公交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乘坐公交车过程中摔倒造成较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果公交车有过错比如紧急停车、急刹车,或者车未停稳就下车,停靠位置地面湿滑,有坑或者坡度,造成乘车人摔倒受伤,这个时候公交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乘车人自己在下车或者上车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公交车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北京通州区居住的女子黄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左手手指骨折,住院花钱医疗费3万多元。女子认为下公交车摔倒是因为公交车停车位置有问题,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公交公司认为女子摔倒是自身不小心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女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误工费等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居住的女子黄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8*5路公交车,在到达DF站下车过程中摔倒,左手受伤严重,疼痛难忍。事发后,黄某某在河北燕达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掌骨骨折(左手第2掌骨)、手指开放性损伤(左拇指近节背侧)”,住院治疗9天,住院期间行左手第2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021年5月24日出院。根据黄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核算已支出医疗费数额为33707.76元。
黄某某认为公交车停车位置有问题,导致下车过程中踏空摔倒,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3370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324.14元、误工费9900元、交通费200.11元,上述费用共计46132.01元。
公交公司提供的事发时的视频录像显示:事发时车辆停靠在公交车站,处于停止状态。车内下车的车门处为两级台阶,台阶颜色为黄色,与车内平台颜色存在明显区别。在黄某某下车前,已有四十余名乘客陆续下车,四十余名乘客下车过程中均未出现脚下湿滑或下车不顺畅的问题,卡机位置也没有给其他乘客下车造成障碍。
黄某某是倒数第五位下车的乘客,黄某某下车时,一边右手持手机刷卡,一边迈步下车,脚下踏空,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摔下公交车,倒在公交车与公交站台之间的空地上,左手(即事后被诊断骨折的手)被压在身体下方。视频中可见,黄某某摔下车后仅有右手与公交站台的边缘时有接触。另视频中显示,在黄某某摔倒后,有一位女乘客从正对车门的座位处起身快速下车去搀扶黄某某,该女乘客下车的过程也未见其脚下湿滑的迹象。
法院认为,黄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车辆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伤,但根据公交公司提供的录像显示,在黄某某下车过程中,车辆一直处于静止停靠状态,是黄某某自身疏忽脚下踏空摔倒,应认定黄某某受伤是因其在下车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小心谨慎义务所致,黄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黄某某主张系卡机位置造成黄某某从车厢跌落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黄某某主张黄某某跌落损害后果扩大与车辆停靠位置距离公交站台较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受伤是因其在下车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小心谨慎义务所致,黄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天气炎热,黄某某53岁身体肥胖,车厢没有开空调,长时间坐车造成乘车人精神状况不佳,在下车时摔倒。黄某某虽有过错但并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免除公交公司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判断错误。
公交公司辩称:黄某某受伤是因为其未尽到小心谨慎义务,与公交公司无关。黄某某上下车需自身完成,不在运输服务合同范围之内。黄某某身体、精神状态是黄某某自身原因,并非公交公司所致。黄某某主张的跌落损害后果扩大与车辆停车位置有一定的关系,我方认为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黄某某受伤系因其在下车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小心谨慎义务所致,黄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黄某某主张车内闷热,加之黄某某53岁且体态肥胖,乘车时间过长等因素,主要属于黄某某自身的身体条件因素,黄某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黄某某主张跌落损害后果扩大与车辆停靠位置距离公交站台较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现有证据并不能显示车辆停靠位置不当,黄某某的该项主张亦缺乏充分的依据。
2022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下车跌倒事故,不是公交车没停稳,也不是车急着走,下车位置也没有水坑,坡面,前面下了40多人。后边还有4人,就是黄某某不注意踏空摔下车造成左手骨折的。黄某某认为肥胖,乘车时间长,车厢没开空调导致精神状态不佳,反应迟钝导致踏空摔下车,同时指责停车位置有问题。但是,从监控视频看,其他人下车都没问题,就她一个人摔倒了,法院不支持她的说法。
生活中其实很多人都遇到下楼梯一不小心踏空险些摔倒,或者摔倒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楼梯和平常一样,没有杂物和水分,我们就不能埋怨楼梯有问题造成摔倒危险。客观上讲,下楼梯或者乘坐公交车上下车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当事人高度集中精神,避免分神造成踏空摔倒的风险。
城市老龄化到来,乘坐公交车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人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在上下车过程中容易摔倒,公交车除了停稳,停好,平稳启动,应该投保乘车人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出现上下车摔倒或者受伤事件,由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这起事件说明,乘公交车过程中摔倒受伤,乘车人不小心造成的情况下,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