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分居期间女方名下的32万元借贷不是共同债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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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和财产等属于共同财产,同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生活进行的借贷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和财产,以及负债怎么算呢?分居只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夫妻婚姻法律关系没有改变。夫妻分居和异地分居生活是一样的,取得收入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负债也是共同债务。有人说了,假如夫妻闹离婚长期分居,这个时候一方大量借贷算成公共债务不公平?
许多离婚案件中,配偶双方彼此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收入状况,在一起生活时不发生大的经济支出,双方靠默契来出钱共同生活。一旦双方闹矛盾引起离婚问题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状况不清楚,只是说,在一起生活时,家里花销都是怎么出的。这种情况多数情况是男子负责家庭的生活开销,女子的收入都存了下来,男子不知道女方收入。或者压根女方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
还有一些情况是,一些全职太太,丈夫负责赚钱养家,但是妻子不问丈夫每个月赚多少钱,怎么赚钱。一旦发生婚姻矛盾离婚时,女方傻眼了,不知道丈夫收入状况。大部分的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银行账户彼此公开,职业收入都相互知道,这些在离婚时比较容易处理财产争议。
辽宁建平县80后男子闹离婚,和妻子分居,两次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是,妻子对外信用卡透支负责32万多万多元共同债务,双方各分担一半。男子认为,分居期间女方的信用卡透支属于个人债务。女方称信用卡累计透支数额是夫妻生活期间延续过来,还有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生活支出。
辽宁省建平县80后男子惠某某,2017年与李某认识不久就闪婚了,第二年双方生育一个女儿惠某乙(化名)。双方无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吵架生气,两人投资做生意赔了钱,双方已于2019年5月份彻底分居。2021年4月,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此后,两人继续分居。
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抚养女儿,女方承担抚养费。惠某某诉称,李某某除索要钱财无任何交流,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
法院认定:惠某某和李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做生意投资失败,欠下很多外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李某当前名下的外债共计322724.1元,包括中国银行信用卡66553元、兴业银行信用卡96379.89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37801.02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4500元、支付宝借呗33959.41元、京东金条66685.7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16845元。
法院认为,惠某乙今后随李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惠某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李某名下的债务,根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是两人在2019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李某通过信用卡贷款的方式欠下大量外债,惠某某对该外债知情且使用了这些资金。两人分居后,李某对该债务无力偿还,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欠下新的外债,因此,李某名下现有外债属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准予惠某某与李某离婚;女儿惠某乙今后随李某生活,惠某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共同债务322724.1元由惠某某承担16万元,剩余162724.1元由李某承担。
惠某某不服判决,坚持认为,在2019年10月双方分居以后所发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惠某某在使用李某信用卡,网贷资金后,都将相应的资金转给了李某,如果李某及时偿还借款,不会存在这些欠款。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在一方清偿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一审法院判决让惠某某16万元直接给李某的债务承担方式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名下现有外债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惠某某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微信、支付宝转账用于偿还借款,但因该转账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转账记录并未明确记载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上诉人的转账是否为偿还借款。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共同债务承担方式并无不当。2022年9月5日,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分居不等于解除了婚姻关系,分居期间夫妻的取得的财产和收入仍然是共同财产,同样,夫妻分居期间的一方负债也属于共同债务。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有相互扶助生活的义务,不是说闹离婚分居了,双方就没有财产纠葛了。惠某某的女儿惠某乙一直跟随李某在外婆家生活,这些都需要生活开支。李某分居期间的生活费,如果没有收入惠某某是要承担的。
有人说了,如果惠某某分居期间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当然是,但是为什么惠某某名下没有债务呢?惠某某自己的生活费需要自己劳动创造,当然如果李某有足够的收入也应当给予惠某某生活帮助。现实的情况是,李某为了生活不断地通过信用卡,网贷借钱生活,借新还旧,形成32万多元的大额债务。
实际上,惠某某说李某名下的32万元债务是分居期间产生的也不完全证据,李某信用卡和网贷借款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都存在,只是当时数额没那多。分居后,没有足够收入还款,借新还旧,利息滚动叠加后数额越来越大,本质还是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起事件警示,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产生的债务仍然属于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