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品房公摊面积,买房人是不是就少花冤枉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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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商品房公摊面积耿耿于怀,认为公摊面积不合理,买房人花了很多冤枉钱,买了公共空间,房屋使用面积却大大缩水。因此很多人要求取消公摊面积,一些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也尝试向国家主管机构建议制定新的政策法律。取消公摊面积真的对业主有利?买房人就能少花冤枉钱了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取消公摊面积的想法是根本行不通的。也就是说商品房公摊面积是每套商品房的必须,不能放弃。为什么有这么“绝情”的法律规定呢?首先,业主要明白什么是公摊面积。农村的宅基地左邻右舍,房前屋后要留出一定空间来方便通行,排水,照目线路铺设,农户主人去田地干活,进城的通行等都要有一定的道路空间才行。土地资源有限,也是宝贵的财富,这些公共的空间使用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由于农村粮食农作物价格比较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带有福利性质,因此宅基地的使用费并不像城市那样高,宅基地周围的空间用地也没有单独收费。
但是,城市的土地使用权就不一样了,为了减少对农田的占用和破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在土地上建造商品房住宅时,土地使用费是非常高的。当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时,不能把整块地都盖满房子严严实实的,那样盖高层住宅楼,业主出门都没有多余的站立空间,全部建成房屋,里边大量房子见不到阳光,处于黑暗境地。也没有停车场等辅助空间,这样的商品房怎么卖得出去?买房人会买连通行道路、阳光都没有的商品房吗?
显然,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全部建成房子是不可能的荒唐事,要保持房屋的采光,住户的通行,车辆的停放,管理服务用房的存在,高层建筑楼梯间,电梯的存在,这些都要占用土地面积,电梯,楼梯间每层都要投入建筑材料,这些必须的商品房公共空间建设都需要足够的资金维持。这些资金要算到全体购房人身上,如果购房人不想出这部分钱,这个钱谁来出?
一方面很多人埋怨小区的绿化空间小了,停车位少了,吃饭后下楼散步都没地方;另一方面一些人抱怨公摊面积太大,买了很多无法使用的公摊面积,钱花的不值。实际上,主要是对商品房整体价格的不满意。如果商品房整体价格不高,买房人嫌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小,那就买大点的。
反之,如果取消了公摊面积,开发商把小区的绿地空间,通行道路,电梯和楼梯间保留下来单独出售,或者进行设卡收费,业主每天出门进小区都要支付公共空间使用费,这就好比收费公路。或者,开发商把商品房实际使用面积的价格抬高,把公共空间的费用计算到商品房套内面积中,这样下来名义上没用了公摊面积,但实际使用面积的价格大幅度提高了。羊毛出在羊身上。业主最终逃脱不了分担共同空间使用费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民法典》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73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一些人要求取消公摊面积既不符合住宅科学规律,也违反基本法律常识。法律上规定城市商品房公摊面积是必不可少的, 但这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地扩大商品房公摊面积,缩小住宅实际使用面积。建设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住宅建设的容积率,公摊面积与住房使用面积的分摊比例有较为明确的规范。
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住宅实际使用面积与分摊面积比例严重失衡,这属于违法行为,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有人能够拿出取消公摊面积,又能解决小区通行道路,绿地,电梯间,楼梯间等空间使用维护费的办法,那样取消公摊面积也未尝不可。但目前来看,这种理想还不好实现。所以,人们在讨论商品房公摊面积不合理问题时,主要是由于整体房价太高引起的,如果房价足够低,商品房公摊面积就不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