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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子诉称住宅被拍摄侵犯隐私权,邻居称是取证,法院判了

(2022-09-03 11:50:00)
标签:

住宅

拍摄视频

邻居

隐私权

分类: 法律

拍摄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这要看具体的拍摄情况,是否拍摄到隐私信息,进而要看是否泄露拍摄的隐私信息。有人说,这样是不是可以一直拍摄,反正不泄露。这就是抬杠,如果一直拍摄,可能涉及骚扰问题,同样是个违法行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辽宁女子诉称住宅被拍摄侵犯隐私权,邻居称是取证,法院判了


隐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只要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生活信息都是隐私呢?对于个人来讲不愿意公开的私生活信息都是隐私,但是是否上升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要看个人的隐私信息是否与公认的隐私标准,和法律保护的隐私标准是否一致。有时候个人认为的隐私信息被侵犯了,但是,在法律上不被司法机关所认可。

互联网短视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手机拍摄生活场景,自拍生活场景是个人同意的拍摄行为,以家庭住宅生活空间,或者旅游宾馆住宿空间为场景的视频拍摄发布并不会侵犯什么人的隐私权。但是,如果城市住房邻居之间比较近,拍摄个人生活场景时,拍摄到少量邻居生活场景时,是否会侵犯邻居的隐私权呢?偶尔拍摄到邻居生活场景有隐私的问题,但是否构成侵权却不一定。

再比如一些人在个人拍摄生活视频时,和朋友一起到饭店吃饭,朋友们可能不会在意被拍摄到短视频中去。但是,如果视频拍摄到附近邻桌吃饭人,这就可能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邻桌被拍人员的隐私权,二是被拍邻桌人员的肖像权。当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肖像权,不应当给当事人造成多严重的人身伤害,但是,暴露了当事人隐秘生活习惯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80后女子王某云和60后女子王某某同住在一个小区单元楼内,两家的住宅门对门。作为邻居两个关系相处不好,经常发生摩擦。80后女子就对着60后女子的房间拍摄。60后女子认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大连市中级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法院没有保护该女子的隐私权呢?

大连市甘井子区80后女子王某云(化名)和60后女子王某某(化名)是同一单元楼上居住的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21913日、2021923日,王某云在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内,持手机向敞开入户门的王某某居所方向拍摄视频。王某某发现后,双方产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报警后当地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

202259日、510日,当地公安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2021913日、923日王某某存在殴打王某云的违法事实为由,对王某某分别处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8日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曾经撤销后,202288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对王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辽宁女子诉称住宅被拍摄侵犯隐私权,邻居称是取证,法院判了


王某某感到委屈,明明是王某云偷拍其住宅,其阻止发生打斗行为,公安机关却单方面处罚了王某某。这口气咽不下去,可能是此前的方法不对,王某某就以王某云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云拍摄位置位于公共区域内,其并未进入王某某的居所。王某某入户门是敞开的,任何从附近经过的人都可看到王某某居所内的情况,王某某应当知道打开房门会被经过的人看到室内情形,因此,王某云的拍摄行为并未严重侵犯王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并不能知晓王某某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认可法院初审判决,上诉称,王某云自2021年的9月以来就经常到王某某的门前对室内进行偷窥并多次偷拍。王某某多次劝阻并警告后,王某云不但不知悔改,反而明目张胆地以挑衅的方式拿着手机对着室内进行拍摄。居民的住宅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即使是在大街上,你对着他人拍摄,也还要征得他人同意,如果其进入室内拍摄,那就不是民事案件了。王某云用经过加工的视频及虚假的陈述陷害,造成王某某受到不公的处罚。

王某云辩称,拍摄都是走在公共走廊上,正常行进速度,没有在王某某门口停留,目的是将王某某骂人的过程记录下来,为日后走司法途径提供有力的证据。在取证过程中,遭到王某某殴打,警方根据两次报警立案。202259日、510日,公安机关下达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王某某的录音录像只是作为证据使用,未向其他第三者出示,举证行为合理合法,不构成对王某某隐私的触犯。

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假如王某某住所房门关闭或者虽敞开但适当遮挡,则无隐私泄露风险。如将房门洞开,屋内情况展现于过往行人眼前,则属自身亦未能以适当方式维护自身隐私。虽然,王某云在走廊中进行了拍摄,但拍摄位置位于公共区域内,并未进入王某某的室内。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云将拍摄内容不当使用产生损害后果,王某云拍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于法无据。2022812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民法典》第1033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王某云站在公共走廊对着王某某住宅进行拍摄,不属于侵入他人住宅私密空间。其次,王某某的住宅大门是自己打开的,也就是说王某某自己将其住宅内的部分隐秘空间公开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云的拍摄行为就不涉及侵犯王某某住宅隐私空间信息的问题。

王某云拍摄的视频并没有广泛地传播,王某某指证的损害事实就难以证明。实际上王某云和王某某作为邻居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相互拍摄不是单一的一方侵入他人住宅拍摄隐私生活空间信息的行为。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来看,虽然王某云对其住宅进行了拍摄,但事实上是王某某对王某云实施了比较严重的攻击殴打行为,否则不至于单方行政处罚王某某,真正的受害者是王某云。

这起由相邻关系矛盾引发的拍摄邻居住宅行为,未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拍摄的图像视频材料并不能体现出视频内容涉及了普通人隐私信息,不适合公开展示。通俗地说,一个城市住宅大门开着,有人对着大门拍摄了个视频,这个视频并不能说明住宅主人某某某的生活隐私信息轨迹。

相反,假如住宅大门开着,拍摄者对着大门拍摄到了住宅未穿衣服的照片,这个无论大门是否主动打开都属于隐私信息了。所以,隐私权除了满足个人不愿公开的私密生活信息外,还要符合一般公认的隐私信息判断标准。相邻关系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生活琐事相互伤害对谁都没有好处,还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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