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假期间被开除诉求6.7万元赔偿,公司称其旷工,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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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津贴开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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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一些企业却打擦边球解除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后果是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得不偿失。新疆乌鲁木齐市某旅游企业以旷工为由,开除产假期间的女员工。不久前,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双倍赔偿女员工67116元。
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有些人可能会误读,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同时发放?有人认为这两项同时存在不冲突,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两个概念,工资是工作,津贴是额外补助。但是,企业不这么认为,产假不上班哪来的工资?因为不上班,所以发放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选择一项,不能重复。法院的判决说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存在。
乌鲁木齐市女子曲某某,1986年生人。乌鲁木齐市天山某公司是一家旅游企业,曲某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9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截止期限为2021年10月30日。2021年5月7日,曲某某因5月20日将进行剖腹产向天山某公司提交产假申请,得到天山某公司的批准。
2021年10月22日天山某公司以曲某某未递交产假手续为由,通知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0月29日天山某公司通知调整曲某某岗位到车管部检票员。2021年11月20日,天山某公司以曲某某连续旷工16天为由将曲某某开除。
天山某公司2020年1月-2021年5月期间工资分别为曲某某支付工资10565元、10950元、10639.5、10950元、14584元、10605元、10605元、11698.35元、10820.94元、10846.5元、10984.54元、10984.53元,共计134233.36元。
2021年11月22日,曲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山某公司支付赔偿金67116元(11186元×3个月×2);天山某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产假期间工资报酬差额部分45106.8元;4.天山某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1000元。
2021年12月7日,当地仲裁委裁决:天山某公司支付曲某某赔偿金67116元;天山某公司支付曲某某生育津贴21388.4元。
天山某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向曲某某支付67116元的赔偿金,不向曲某某支付21388.41元的生育津贴。
法院认为,曲某某在生育期、哺乳期内,天山某公司将曲某某岗位从行政副总调整到车管部检票员,显属不当,致使产假期满后,曲某某未回到天山某公司工作,天山某公司又以旷工为由,将曲某某开除,天山某公司的这些行为有悖于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天山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曲某某支付赔偿金,确认天山某公司给付曲某某赔偿金67116元(11186元×3个月×2)。由于天山某公司停缴曲某某的社保,导致曲某某的生育津贴及检查费无法报销,天山某公司应当给付曲某某生育津贴21388.41元及产前检查费1000元。
法院判决:乌鲁木齐天山某有限公司支付曲某某赔偿金67116元,生育津贴21388.41元,检查费1000元。
天山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在曲某某产假期间已经支付工资(2021.5.10-2021.10.31)共计28177.44元。一审法院未听取我公司的意见,仍然判决支付生育津贴,是重复索要,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不应当再支付相关费用。
曲某某辩称,产假工资是收到了,但应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支付,不存在重复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天山某公司未给曲某某缴纳生育保险,其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曲某某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天山某公司提供的其公司2020年缴费单显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21元,天山某公司应发曲某某生育津贴为19151.1元(3321元/30天×173天),天山某公司已发放曲某某产假期间工资25350.04元。
2022年7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对生育津贴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乌鲁木齐天山某有限公司不支付曲某某生育津贴21388.41元。
法院关于生育津贴的判决出现分歧,一审判决企业支付,二审判决企业不支付,理由是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总数超过了生育津贴应发总数。但是仔细分析发现,二审法院关于生育津贴的解释可能存在偏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由企业支付。
曲某某产假前工资是每月1万多元,企业平均工资是3321元。某公司停止了曲某某的社保缴费,其应当按照曲某某的实际工作标准支付产假工资。但是,二审法院却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哺乳期,以调岗降低职务和工资为手段,让员工无法上班,然后以员工旷工名义开除员工,这样的手法实践中都是违法的。这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创造条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诚信经营,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才能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