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工受伤索赔69万元,工厂未登记注册非法用工,法院这样判

标签:
非法用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赔偿登记注册 |
分类: 法律 |
未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出现工伤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以公司或单位名义进行招工,劳动过程中员工造成伤残,这种情形下无法进行正常工伤认定,但是,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要给予受害者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付。
什么是非法用功能呢?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企业招用劳动者的行为。没有合法工作签证的外国人用工行为、和企业雇佣童工的也是非法用工行为。浙江宁波市一对夫妻开了一家金属加工厂,但是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就以宁波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招聘广告,贵州男子彭某某应聘到加工厂从事杂工工作,工作中受到伤害造成6级伤残,宁波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夫妻二人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彭某某518180元。
事情是这样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的夫妻李某、尹某某,二人到浙江宁波市做生意共同经营一家金属加工厂。该厂以宁波市某金属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名义制作了招聘广告牌用于招聘员工,招聘职位有冷机工、数控操作工、打杂工,其中打杂工工资为月薪4500元-6000元。
2021年4月19日,彭某某入职到李某、尹某某经营的加工厂从事打杂工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李某、尹某某安排,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4月24日12时,彭某某在加工厂内切割钢管时,不慎导致左手受伤。受伤后,李某及时将彭某某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抢救治疗,共计住院82天,花费医疗费143601元,其中李某、尹某某垫付111689元。
2021年11月11日,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左前臂、左腕、左手指毁损、不全离断系本次外伤所致,经手术治疗,遗留左腕关节僵硬,功能完全丧失,左手屈曲位僵硬,功能严重障碍,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建议伤后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2021年11月16日,彭某某为索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彭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尹某某共同赔偿医药费143743.98元、一次性赔偿金474798元(6倍×79133元)、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费46158元(7个月×6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82天×10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82天×200元,出院后8天×1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600元、6天工资122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94523.98元。
法院认为,李某、尹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宁波市某金属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职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用工。李某、尹某某关于双方是劳务关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彭某某是非法用工所致损害,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李某、尹某某主张彭某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审查,彭某某花费医疗费143601元,李某、尹某某支付了111689元,尚有31912元医疗费应由李某、尹某某承担。法院对彭某某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法院判决:李某、尹某某应赔偿彭某某医疗费31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护理费16668元、一次性赔偿金424452元、工资918元、生活费3915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518180元。
李某、尹某某上诉称:在彭某某受伤时其具有登记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享有依法用工权利,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形。2019年9月16日,其开办慈溪市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并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经营持续到2021年9月17日因企业转型等原因而注销。彭某某入职后于24日受伤,正好在李某的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内。
彭某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其单独申请,不能作为此案裁判的依据。尹某某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虽然尹某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但尹某某一直是在另一家企业上班,并未参与慈溪市某电子商务经营部的经营,并非共同经营。
彭某某辩称,李某、尹某某在一审书面答辩中自认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现在又改称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说法自相矛盾,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李某、尹某某提供的“某电子商务经营部”的网上打印信息,明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彭某某是2021年4月24日在“宁波市某金属有限公司”车间内从事金属制品的生产制造工作中受伤的。
二审认为,李某在一审中也明确陈述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并无不当。尹某某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至于尹某某是否另有工作,与其是否参与共同经营并非必然互斥。李某经营“宁波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属于家庭劳动、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非法用工过程中致人受伤而需支付给李某赔偿,该侵权之债产生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因此无论尹某某是否参与经营,都应由李某、尹某某共同负担。
鉴定意见书是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李某、尹某某虽对鉴定时间、鉴定结论等有异议,但未对鉴定人员资格、鉴定程序等提出有理有据的合理质疑,且在一审中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022年7月11日,宁波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某、尹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这起事故事实比较清楚,安徽夫妇到宁波慈溪做小生意,开了个小金属加工厂,规模小,没有及时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这样招用工人就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夫妻二人也尝试注册公司因名字问题被驳回。小本生意管理不够规范,出现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已经支付了11万元多的医疗费,还有其他费用和伤残赔偿,赔偿能力有限,所以就想推卸责任。
彭某某19日入职,24日就出事故,通俗地说是倒霉事,伤者的不幸。小型加工厂,安全生产管理跟不上,彭某某操作切割机器是否拥有相应的资质或者经验都是个未知的数。李某,尹某某夫妻指出彭某某违规操作造成伤害可能是事实,但是,由于其非法用工性质,直接就全部责任了,法院不需要继续审查彭某某受害事故的原因了。就像无照驾驶交通肇事全责一样。这起事件警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定要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出现工伤事故,中小企业可能遭受重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