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董正伟律师
董正伟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28,756
  • 关注人气:1,55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餐馆因道路封堵索赔20万元,城管称修路是公共利益,法院判了

(2022-07-14 11:49:43)
标签:

城管

道路施工

餐馆

营业损失

公共利益

分类: 法律

城市修路造成路边餐馆无法正常营业造成损失怎么办?餐馆能否向有关部门索赔损失?有人说修路是为了公共交通,公共利益,对路边餐馆,商店造成损失不需要赔偿。经营者认为,公共利益不能以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开店要交房租,缴税,安排人员就业,这个损失需要有负责任的部门赔偿。

北京市延庆区街道扩修道路,进行封闭道路限制通行管理,一家餐馆因为道路封闭,行人无法到店就餐3个月损失巨大。随后餐馆将当地城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延庆城管委赔偿餐馆损失16万元。

 

北京延庆某餐厅位于新城某路北口即某孟路某桥北段。延庆城管委(发包人)与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延庆新城某路(康河路-庆园街)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施工地点包括延庆区“某孟路某桥”路段,而该道路的实际所有人亦为延庆城管委。

20218月中旬,“某孟路某桥”路段开始断路施工,并因施工需要在某餐厅门口停车处挖具一深坑。某餐厅认为,断路施工导致餐厅客流量降低、顾客无处停车,进而导致20219月份至202112月份其经营等损失。某餐厅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延庆城管委赔偿某餐厅经济损失费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延庆城管委是某孟路某路段的道路所有人,在对某孟路某路段修路过程中,将某孟路某路段的道路双向进行封堵,并在某餐厅门口停车位置挖置大坑,确实影响了某餐厅的正常经营活动,给某餐厅造成一定程度的营业等损失。

但考虑到延庆城管委发包的修路项目是公益事业,在施工过程中亦有人流的导引,延庆城管委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公平公正原则,参照某餐厅向法院提交的经营流水记录并结合同等营业面积餐厅的市场盈利情况,同时考虑疫情期间对餐厅经营的影响,酌予认定延庆城管委补偿徐万福餐厅自20219月份至202112月份期间的营业损失16万元,对于某餐厅主张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延庆城管委补偿北京某餐厅营业损失16万元。

 餐馆因道路封堵索赔20万元,城管称修路是公共利益,法院判了


延庆城管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延庆新城某路道路改造工程,属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合法行为。周边群众和单位是长远受益者,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出行不便,暂时的利益损失可以从长远的利益中获得补偿。某路道路改造工程,是在原有道路红线内施工,不涉及征地拆迁,也没有占用某餐厅的场地和财产,未对某餐厅的财产构成损害。因施工需要在某餐厅门口停车处挖具一深坑没有事实依据。

某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设置人流导引,到徐万福餐厅就餐的顾客可以从某孟路北段或从某村内道路绕行到某餐厅。造成某餐厅营业额下降是多种原因所致,一审法院仅以某餐厅自行记录经营流水作为认定依据,且判决延庆城管委承担80%的损失欠妥。

某餐厅辩称,双向断路按惯例修翻建桥梁应先修建可供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辅路,事实上该工程只修建可供人通行的便道,未修建可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就餐人绝大部分需要驾车前行,结果唯一停车场还被施工单位挖了一个深坑。

从某北段路到餐厅需绕行10华里,如从某村穿行到餐厅应当是可行的,谁料到新农村建设修路,加上疫情防控,非本村村民不容许通行。施工单位设置人流导引没有实际意义,把就餐人员拒在千里之外。

 

二审法院认为,延庆城管委虽然施工中设有人流导引,但根据实际地理位置情况,本案所涉施工路段是某餐厅经营的主要通行道路。虽经道路绕行亦能到达某餐厅,但该道路由于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亦处于施工状态,且距离过远,客观上亦会导致餐厅客流量的实际减少。

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延庆城管委所采取的双向封堵措施存在不当之处,该措施与某餐厅经营收益的减少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疫情期间对餐厅经营的影响,参照某餐厅提交的经营流水记录并结合同等营业面积餐厅的市场盈利情况所酌定的营业损失数额并无明显不当,但依据公平原则判定延庆城管委承担补偿责任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餐馆因道路封堵索赔20万元,城管称修路是公共利益,法院判了


20227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延庆城管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延庆城管委赔偿北京某餐厅营业损失16万元;驳回其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用了补偿损失两个字,二审判决用了赔偿损失两个字,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一审法院根据公平法律原则,考虑到疫情营业,城管委修路公益行为等因素判决城管委补偿餐厅损失16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公平法律原则错误,这起事件是由于城管委采取双向封堵措施不当存在过错,造成餐厅经营损失减少,赔偿餐厅经营损失16万元。

这起因为修路赔偿经营者的案例比较罕见,可能与不同地区机构职责权限不同,涉案道路产权在城管委名下,一些地方城市道路产权可能在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建委名下的国有投资公司。城建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道路产权所有人身份,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