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追要45万元预付款,村里称其不是征地部门未收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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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征地补偿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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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地协议,预付部分征地补偿款后,所在城镇城市道路扩建征用了同一土地。民营企业要求村民委员会返还预付征地款补偿款,村民委员会却说征地拆迁是政府部门的事,收钱是村民收的,没村里什么事。2022年6月22日,裁判文书网发布,湖南益阳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村民委员会返还征地补偿款。
2011年,沅江市AB箱包有限公司向沅江市某湖办事处申请在某村社区征用土地15亩用于新建箱包厂房。沅江市某湖办事处及某村社区表示引进项目,同意征地。AB箱包向某村社区预付了45万元,2011年6月30日该款已经发放到BC组组员手中。案涉15亩土地一直未动工建厂,土地报批手续也未完成。
2012年,南洞庭大道建设项目开始启动,该15亩土地大部分都在征收范围之内,未征收部分土地现在由个别组员进行种植。当时土地征收标准为47000元/亩,青苗补偿为5000元/亩,大部分土地征收款于2014年发放到BC组组员手中。
2013年,AB箱包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筹款过程中因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被司法机关查办追究刑事责任,报批手续及厂房建设搁置。2019年陈某某回家发现办厂的地方大部分被南洞庭大道建设项目占用,厂房无法继续建设。AB箱包多次与某村社区领导协商退还45万元预付款、以及土地征用政策所增加的资金未果。
AB箱包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某村社区返还AB箱包土地流转资金450000元及银行利息等费用。
某村社区辩称涉案45万元已发放到BC组村民手中,并抗辩AB箱包应赔偿村民相关损失,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供领取款项的具体村民名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认为,AB箱包向某村社区预付土地征收款后,涉案土地已被征收用于政府南洞庭大道的建设,AB箱包在该土地上修建厂房已在事实上不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政府部门已将案涉土地的征收款发放给某村社区,AB箱包要求某村社区退还已预付土地征收款4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AB箱包系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对案涉款项主张权利,故资金占有利息宜从其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21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法院判决:某村社区退还AB箱包预付资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4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某村社区不服判决上诉称:某村社区不是征地的职能部门,征用相关农户的土地是政府征拆办公室与各农户达成的协议、并由该单位直接向涉征地农户发放资金,某村社区与AB箱包不存在征用土地的合同关系。AB箱包并未向某村社区预付45万元征地款。2011年6月30日,AB箱包以现金形式委托某村社区发放给被征地BC组的农户,AB箱包是明知的,且9年内未提出异议。
AB箱包辩称:某村社区明知该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南洞庭大道建设,对AB箱包隐瞒该征用行为,将45万元征地款第二次分发给部分村民。某村社区收款的目的是帮AB箱包为新建厂房代办征地各项手续,双方是合作引进项目关系,AB箱包并不知某村社区当时将45万元征地款分发给村民,某村社区私自将该款分发给村民的行为应由其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某村社区退还AB箱包预付资金45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关于某村社区提出已将案涉预付资金45万元发放给村民,其未得该款,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某村社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案涉45万元发放到其辖区的BC组村民手中,是经AB箱包同意或意思表示,应自行承担责任。
2022年6月17日,湖南益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村社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征地纠纷事实比较清楚,民企和村里以及征地拆迁部门达成了征用15亩土地的协议,地方上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来进行的。可能是村里隐瞒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没有实施,就被城镇大道建设征用了同一土地。城镇建设都是事先有城市规划并告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和村民,居民社区的。村民社区刚和民企签订引进纸箱厂项目,征用15亩地,土地就被征用用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个不符合逻辑。
村民社区以民企预付的征地补偿款45万元已发放给村民为由,不承担返还45万元预收款法律上站不住脚。既然该块土地被征用在了城市道理建设,相应的征地补偿金应当发放到位了。村民社区不能同一块土地获取两次征地补偿款。即便是45万元发放给了村民,村民社区也应追回返还给AB箱包公司的。 实际上这是一个诚信的问题,两次征用,一次无法继续履行,村民社区退还征地失败企业预付款是理所当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