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称336棵桃树死亡是村里排水所致,村里称下雨天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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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桃树527棵,几场大雨过后336棵桃树死亡?什么原因造成桃树大量死亡,天灾还是人祸?种树多年为何过去几年桃树没有死亡?山东青岛即墨某村农民兰某某遭遇了奇怪的事情,种了5年桃树,2020年夏季几场大雨后,336棵桃树死亡,仔细研究发现邻村在其桃树地旁边开挖一条水渠排水。
兰某某认为邻村排水沟造成大量雨水漫灌桃树地造成树木死亡,要求邻村赔偿20万元。2022年6月2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邻村承担30%责任赔偿5.7万元。
兰某某是青岛市即墨区北安下某村村民。自2015年起,兰某某以互换承包地的方式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桃树种植。2020年夏季,当地降水量较大,某村合作社无偿提供挖掘机为本村村民挖沟疏通排水。涉案排水沟是东西流向,水流从东向西流淌。
兰某某种植的桃园承包地块区域排水困难,位于涉案挖取的排水沟西段尽头北面约几十米,地块周围地势比较低洼、平缓,在涉案排水沟挖取之前,事发现场无明显自然排水沟。某村合作社在有关村民的要求下提供挖掘机对被淹地块挖沟排水。
兰某某申请对其被淹桃树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5月31日,山东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经现场清单,受损死亡桃树为336株,存活桃树为191株,合计共栽植桃树527株,评估结论为兰某某果园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为190289元。兰某某为此支付评估费9800元。
兰某某认为,因某村合作社的挖沟行为将水排入自己种植的桃园,导致大量桃树被淹进而造成经济损失。兰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某村合作社赔偿兰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89元(其中果树直接损失149703元、果树收益损失28160元、果树清理费用损失12426元、评估费9800元)
挖掘机司机王某某出庭作证,其证实某村合作社雇佣其为本村村民挖沟排水以及相关费用由村委支付,而且涉案排水沟的开挖现场并无某村合作社的人员进行指挥。
法院认为,某村合作社作为施工方挖沟排水时,因施工不当,导致雨水流入兰某某的承包地,进而影响种植作物的正常生长,致使兰某某种植的部分桃树被淹,故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对兰某某桃树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涉案地块区域地势低洼,事发当年降雨量大,持续时间长等地形、气候因素以及事发后兰某某未能及时对涉案土地排水、采取补救措施等事实,以上因素均是造成兰某某种植桃树被淹导致死亡的原因。
兰某某承包的桃树损失价值不应全部归责为某村合作社挖沟排水行为。经综合分析造成损失的上述原因,考虑某村合作社为村民挖沟排水的好意性等因素,法院酌定兰某某损失价值以某村合作社承担30%责任为宜。经评估,涉案桃树损失价值为190289元,某村合作社应赔偿兰某某损失为57086.7元(190289元×30%)。
法院判决:青岛市即墨区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兰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7086.7元。
兰某某不服判决上诉称:某村合作社故意挖沟数百米将周边雨水排入兰某某果园,是造成兰某某果树被淹死的直接根本原因,由此给兰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某村合作社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村合作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地形原因造成了兰某某果园被淹。其次,事发当年降水量较往年较多,但并未造成任何洪涝灾害。
兰某某自2015年种植果树至今,也遇到降水较多的年份,但并未造成任何损失。某村合作社挖沟将周边雨水排入兰某某果园系严重侵权行为,该行为没有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作为受害者的兰某某当时并不在场也并不知情,根本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数日后得到消息赶到现场进行排水抢救但果树均已淹死,一审法院认定兰某某未能及时对涉案土地排水补救明显是强人所难,过分加重了兰某某的责任。
某村合作社上诉称:兰某某桃树死亡完全是天灾造成的,一审判决不顾涉案地块地势低洼及天灾的事实,将因天灾造成的兰某某桃树死亡归咎于某村合作社,判决结果显失公正。2020年七八月份降雨量非常大,某村土地地势低洼,且兰某某涉案地块地势较之周围低,周围的地块已被水淹,就当时的情况而言,涉案地块本身已存满了水,且水平面已高过正常的沟沿,即便挖沟,周围的水也不可能排入涉案地块。因此挖沟与否与兰某某桃树死亡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某村合作社在涉案地块为有关村民提供挖掘机挖沟排水,但某村合作社未有效组织及合理引导村民的挖沟排水行为,导致雨水流入兰某某的承包地。某村合作社存在施工不当之处,与兰某某种植的桃树被淹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但事发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的特殊天气状况,与兰某某种植的桃树被淹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加之涉案地块地势低洼的客观实际情况,以及兰某某事发后未能及时对涉案土地采取补救措施,以上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兰某某种植的桃树被淹。一审综合分析上述原因,酌情认定某村合作社对兰某某果园经济损失价值承担30%责任适宜,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022年6月16日,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兰某某和青岛市即墨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驳回上诉。
水往低处流,鸟往高处飞,这都是自然规律。兰某某承包土地种植的527棵桃树本身就处于低洼地带,正常情况下下雨就会出现雨水聚集的情形。但,以往年份并未出现雨季到来大量积水造成桃树被水浸泡造成大量死亡情况。村里开挖的排水渠刚好经过桃园周边,造成大量雨水聚集,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兰某某桃园里336棵桃树在2020年夏季死掉。
如果不是雨水太多,桃园处于低洼地带,单纯的一条排水渠不至于造成桃园桃树死亡。如果不是多了一条排水渠,超过以往年份的雨水漫进桃园,桃树就不会死亡。毫无疑问,兰某某336棵桃树的死亡是混合因素造成的。究竟排水渠外力和地势等自然因素在桃树死亡中起多大作用,难有准确判断。法院的裁判可能难以让兰某某和某村合作社都满意。
夏季暴雨较多,大雨冲毁田地,丘陵梯田时有发生,低洼田地容易遭受雨水浸泡。此事警示人们,农村种地、种植经济林也要根据季节天气因素,时刻关注干旱、洪涝灾害对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影响,不可麻痹大意,放任夏季大雨肆意漫灌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