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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阿里女员工案,张国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获刑将引发连锁反应?

(2022-06-23 11:46:18)
标签:

强制猥亵罪

名誉权

隐私权

阿里

分类: 法律

原阿里女员工案,张国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16个月。这个判决结果应当是比较公正的。宣判后,张国辩护人表示张国不服判决将上诉,这是被告人的权利。但,最终还是难以改变判决认定的事实。张国被判刑,将引起一系列后续连锁反应,此前各方当事人名誉权诉讼都在等着刑事判决定性来推进审理程序。张国妻子纪某一直在网络写作文喊冤,两性犯罪属于高度隐私性行为,不是事件亲历者,怎么可能了解具体的犯罪事实、详情细节?张国推卸法律责任的狡辩就那么可信?原阿里女员工案,张国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获刑将引发连锁反应?


在这起案件发展过程中,受害者周某与王某文均是前阿里员工,在出差济南过程中,宴请张国吃饭过程中发生侵害事件。周某开始在网上发文控诉,引发网民关注。周某一开始是以性侵来表述这起事件的,后来警方将案件定性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时,引发了以王某文妻子,张国妻子对受害者周某控诉原文真实性的质疑。

实际中,这种对受害者不够完美的指责是侵害者一方、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一方习惯性做法,是两性违法犯罪领域常见的荡妇羞辱。刑事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经过的公开表述,与向公安机关讲述的案件经过不同是不是就是受害者说了假话呢?这是对司法机关办案不了解的错误认识。

受害者自述是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做的事件过程表述,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记录的事实过程是根据刑事案件办案需要记录的事件过程,对具体案件事实无关影响不大的情节未必记录。这就会造成公安机关口供笔录与受害者自述,报案材料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办案材料的内容全部不真实。

还有一个普通性的社会共识问题,就是当一个人被打受伤害时,受害者往往自身感受到的痛苦比外人看到的要深很多。举个简单的例子:皮肤擦破点皮会流血,皮肤深深的刀口会流血,皮肤有个伤洞或者断肢会流血,这时如果仅仅是拍一张一个人流血的照片,说这个人受伤流血很严重,照片上难以区分伤害程度。

受害者自述的时候描述的伤痛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加害人知道怎么造成受害人流血的,尽量把伤情往小了说,办案机关要根据具体是皮肤伤,刀口伤,还是深洞伤等做出客观评判。这就会出现受害者表述的伤害始终是大于真实伤害的,侵害者承认的伤害始终是小于真实伤害的。办案机关认定的伤害,受害者决定轻,侵害者觉得重。这些就是人身伤害类案件的真实现实。所以,周某表述的性侵伤害没有被办案机关认定,并不意味着周某说的不是事实,性侵并不是强奸的等同概念。国内外媒体也时常用性侵来表述涉性犯罪问题。原阿里女员工案,张国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获刑将引发连锁反应?


由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和强奸罪都是两性身体接触引发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过程多数没有第三人证据,犯罪事实多数要靠受害人、涉案人员的陈述,和一些间接证据印证,比如时间,进入一些场所的时间,受害人的身体外伤等。张国就是拒不承认犯罪行为,不承认就不是犯罪了?

为什么不看好张国妻子纪某的喊冤行为?张国妻子纪某的做法罔顾事实,以喊冤死不认罪的方式来误导网民,这是对司法机关办案行为的公然挑衅。这起事件发生后,社会关注度高,省市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侦办,检察院提前介入,可以说是专业精英组织的团队在办理案件。办案单位手中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比张国妻子和社会公众,受害者周某等人都要多。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定性是慎之又慎的,张国妻子所说的冤枉二字苍白无力,无事实证据支持。

张国妻子纪某发文误导网民说申请受害者出庭被拒,让一些网民误认为受害者不敢出庭,张国是多么有理似的。这是很幼稚的做法,只能忽悠少数不懂法的网民。公诉案件受害人不出庭是惯例,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受害者出庭。尤其是涉及强奸,强制侮辱猥亵罪等涉及个人隐私犯罪案件,受害者不出庭是很正常的事情。法律上,希望受害者出庭,但在我国的实践中难以实现。情理上,让受害者描述详细地被侵害经过的事实细节无异于二次伤害。

张国妻子企图以死缠烂打,死不认罪,拿出事件开始时的周某网文,而不是办案机关口供笔录说事,虚构一些事实,误导网民。为什么说张国妻子编造事实呢?她写的说的,司法机关并没有认定。法律授予了司法机关办案权利,判案权利,就要以司法机关的判断为准。难道以罪犯家属自己的作文作为定案依据,那是罪犯家属自己的判断,解救不了张国。张国妻子不知错地喊冤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给今后类似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起到坏的示范效应。

受害人一直在控告,两人发生了不可描述的身体接触关系,张国非要说女方自愿。好比一个女人控告男的强奸,关系发生了,男方死不认罪,非要说自愿发生,自愿发生关系,女方为何要告状?很多人错误认为,反正一男一女两个人,只要我死活不承认,就没办法定罪。监狱里死不认罪,判刑的人很多。死刑不认罪的也很多,但是,仅仅是不认罪就能改变犯罪事实吗?张国妻子一直以其不认罪在网上不断编故事反告受害者周某,一些网民竟然相信了这种死不认罪式的狡辩。

也许周某作为一个完美受害者不够标准,存在很多让人误解的地方。但,这不是犯罪人员脱罪的借口。2021727日晚,张国在参与宴请时与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识,趁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次日7时许,张国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间内又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

司法机关10个月的时间,已经充分了解张国的辩解,各方面仔细分辨了各种证据,认定张国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犯罪成立。张国不认罪不服判上诉估计也难以改变结果,16个月的刑期很快就过去了,司法实践不会让其在诉讼中结束刑期,如果上诉将会很快出审理结果。

2021825日,张国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96日,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槐荫区警方对王某文终止侦查,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决定。20211125日,阿里方面以周女士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当事人周女士的劳务合同。周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接受这个结果,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很明显,阿里辞退或者开除周某,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明确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犯罪被判刑,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违反程度最终要经过司法机关评判才行。周某是在出差期间被张国强制猥亵侮辱,属于职务行为,作为受害者周某是工伤,在周某出差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单位不但没有安抚,还趁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

张国被判刑,证实了周某因公受伤害的事实。即便是没有张国被判刑的刑事判决。王某文对周某强制猥亵被行政拘留15日,周某也是出差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也是工伤。用人单位在女员工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期间,将员工辞退、开除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

如果犯罪人员及其家属喊冤就能改变犯罪事实,那所有犯罪人员都去喊冤脱罪了。此前,王某文和张国妻子对周某提起了名誉权诉讼,民事案件审理在等待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张国被判刑将造成王某文和张国妻子在名誉权诉讼中败诉,同时,周某对张国妻子,王某文及其妻子的名誉权诉讼中取得胜利。这个案件对职场女性发出警示,慎重饮酒。实际上,更多的人要考虑遭遇侵害时该如何正确应对,将施暴者绳之于法,避免陷入争议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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