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辞退索赔9万元,物业公司称其收回扣违纪,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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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回扣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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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辞退员工时,为何会在法院往往被认定证据不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呢?大概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在判断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时,不注意取证,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够全面,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实;
另一方面,很多时候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营私舞弊辞退员工时,仅仅是一个借口,并没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往往是企业要更换某个岗位人员,包括高管,中层管理人员,这些人工作年限久了,继续升迁不可能,只能每年涨工资来实现激励作用,这样增加公司成本,因此,企业会对工作一定年限的管理人员,高管进行定期更换,减少成本。
北京某物业公司以收受回扣,营私舞弊造成小区物业停车费收入减少为由开除下属服务小区物业经理。物业经理不服起诉到法院,物业公司以小区保安和保安经理作证的方式,证明物业经理收受回扣,私自放行车辆不收停车费。2022年5月27日,裁判文书网发布这起案例,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证据不足,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给被辞退的物业经理91200元。
北京朝阳区80后男子张某某,2010年10月21日进入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保安部经理。2018年后兼任某小区物业负责人,全面负责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的管理工作,每月工资4800元。
2020年2月28日,某物业公司向张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的内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所签《劳动合同书》之相关约定,张某某违反了《员工手册》第7章奖惩条例二、处罚中(二)即时开除处理第5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具体来说,张某某犯了两个问题,小区西门停车自行放行导致收入损失,以及收受保安经理的回扣。
本公司规定于2020年2月29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2020年2月29日离开工作岗位,并于2020年3月2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将为你发放工资至2020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不用到岗上班,但需配合公司进行离职审计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依照国家规定为你办理相关社保手续,请自行安排好社保续缴工作,避免对个人社保造成不利后果。如需开具离职证明,请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到公司办理。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七章奖惩条例二、处罚(二)、即时开除处理(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私自接受业主的物品或供应商、外包商等的回扣或其他好处。张某某在确认函中签字确认。
张某某称,《员工手册》的签字是其签的,但公司没有让其看过员工手册,是拿着最后一页让其签名字的。
2020年3月16日,张某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200元;支付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064.84元。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北京家全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18年至2020年2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八百五十五元;驳回张某某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请求。
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200元。
某物业公司申请了保安经理朱某某出庭作证指证张某某收下属钱,朱某某称担任队长时给张某某转过两笔钱,但是,记不得是现金还是转账。法官问朱某某:“张某某是否直接向你表示,如果不给500元会如何。”朱某某说:“没有人直接和我说过。”
物业公司申请保安队长梁某某出庭作证称,“保安经理朱某某每个月在开支的时候每月给我500元现金作为给张某某的好处费,经我本人亲手给了张某某。”法官询问梁某某:“是何人要求你将500元支付给张某某?”梁某某称:“朱某某吩咐的,张某某确实没有给我提过让我给他钱。通过现金给张某某的,没有其他书面证据。”
张某某称,实际情况是梁某某只有转过两次500元,要求我给他做人员工资表,每次收取都是为其制作工资表,帮其做账,收取的劳务费。
双方的微信记录中张某某向朱某某送过两次《保安工资表》。
物业公司依据停车系统录像视频、免费放行计时条领用表,主张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存在收费差额30023元,是张某某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称,领导放行有三个人有权限,分别是齐某、杨某某和张某某,只要有差额,就是张某某造成的,因为张某某是最终责任人,是当时的负责人。
法院认为:朱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表述张某某没有直接向其索要钱款;其次,张某某对于收取朱某某的款项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解释,某物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的职责范围包括制作《保安工资表》。物业公司关于张某某向保安经理收受回扣的主张不能成立。
物业公司没有提交张某某放行车辆直接造成其所主张的30023元差额的证据,产生差额的原因较多,根据某物业公司自述亦无法排除差额是由齐某、杨某某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可能性;物业公司自述每天财务收钱会和电脑里核对,差额部分应由张某某向保安追责,其在解除合同时向张某某主张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的停车费差额30023元显属不符合规定。
物业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应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9.5×2=91200元。
法院判决: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200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上诉人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开除,并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对于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对于物业公司的证据未采信,对于张某某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口头陈述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指证张某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并非违法解除。但对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存在收受好处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2年5月19日,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有人可能对保安经理,队长指证物业经理张某某收受500元好处费行为,法院不认定有些不理解。张某某并不否认2次收500元的事实,但是,其辩称是劳务费,为保安部门人员制作工资表的报酬。物业公司又拿不出证据证实,制作保安人员工资表是物业经理的职责范围,物业公司指证其收回扣的行为就不成立了。
即便是认定张某某收500元好处费的行为是收受回扣。这种轻微的收回扣行为,不足以构成企业开除员工的法定理由。法律上,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行政违法被处罚,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2次收500元总数1000元,构不成刑事犯罪行为。用人单位简单以收取回扣次数,不考虑金额,而且是否属于回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除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
不是用人单位随便制定个工作制度,员工违反了,就可以辞退或者开除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是无效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纪律要考虑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除、辞退员工一定要对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和证据上判断是否满足条件,避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承担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