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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商场发生火灾后,商户向业主,物业公司索赔19万元

(2022-05-23 11:58:32)
标签:

火灾事故

物业公司

产权业主

赔偿损失

商铺

分类: 法律

商场发生火灾,商户损失惨重,物业公司和商铺产权业主谁该承担责任?火灾首先要查清起火原因,根据起火原因确定法律责任归属。一般情况下,大型建筑物的火灾多数属于意外,但,意外发生火灾与物业管理人员,产权单位疏于管理有关联。火灾通常被称为失火,物业管理人,产权所有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大连某商场发生火灾后,商户向业主,物业公司索赔19万元


如果一个人住宅失火,烧毁家具等财产,没有蔓延给其他人造成损失,那是万幸,个人承担火灾损失。如果个人住宅失火,蔓延烧毁邻居财产,个人还要赔偿邻居的损失。

大连市西岗区凯旋商城地上10层,地下2层,局部地下3层。20191225日,凯旋商城B区商户刘某某使用的库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扑灭了大火。火灾造成该建筑、库房及货物、物品等部分被烧损(毁)、烟熏、水渍,而后蔓延至凯旋商城,造成建筑、卖场、商铺、库房、办公室及货物、物品等部分被烧损(毁)、烟熏、水渍;无人员伤亡。

2020322日, 大连市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刘某某使用的库房区域内距北向南第5至第6个梁柱之间;起火点为自第6个梁柱北端至向北3米、距东墙向西4.9米至7.8米的区域内;起火原因为电缆桥架内电缆故障引燃刘某某的货物等可燃物起火。

某建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起火库房的所有权人,拥有凯旋商城B区、C区的部分房屋所有权。2019128日,某建公司与大连凯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某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某建公司与凯某物业同意将物业经营权,即服务方由凯某物业变更为某雨物业,由某雨物业提供物业服务。2019114日,某建公司与某雨物业订立《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自2019101日至20201231日,某雨物业作为某建公司产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人。

合同订立后,某建公司、凯某物业、某雨物业未进行现场查验、交接,某雨物业未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现场物业服务仍由凯某物业负责。某雨物业与凯某物业系关联公司,两公司物业服务人员混同,某雨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凯某物业员工。

谢女士是个体工商户,租赁凯旋商城地下一层D5号商铺,面积9.5平方米,最后两份合同租期自201911日至20191231日,租金17000/年,202011日至20201231日租金20000/年。火灾造成谢女士商铺的货物被损毁。谢女士申请对D5号商铺的货物损失、装修损失进行鉴定。202011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谢女士货物损失172390元,装修损失1100元,按照鉴定工作量计收鉴定费5000元,由谢女士预付。

谢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产权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给谢女士造成的物损和装修损失173490元、营业损失104107元、房租损失24986元,以上合计财产损失总额为302583元。

谢女士另申请对B1-D88号、A73号商铺的营业损失进行鉴定。20201118日,大连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作出《司法会计审计意见书》。鉴定机构认为:“1、由于没有依法建立完整的账簿,没有提供相关税务证明和完整的收入、成本明细账,也没有提供与原始凭证相对应的货物入库、出库、单价、价差及盈亏情况的账目与明细表,故无法确认销售损失。220191225日(发生火灾日)至2020827日(委托审计日)期间,火灾造成唐晶波商铺247天人工损失参考价值53779.28元。

法院认为, 本次火灾因电缆故障引燃库房内货物引起,经消防部门技术鉴定及事故认定,没有归责于产品质量或人为造成,则着火库房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据管理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着火库房的管理责任人应包括所有权人、物业管理人、使用人。

某建公司是着火库房的所有权人,自房产移交时起即知晓部分房产占用情况不明,但仍采取放任态度,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凯某物业收取火灾库房租金,提供物业服务,是实际物业管理人及受益人,其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某雨物业是火灾发生时,着火库房的物业管理人,其未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人以确认书中载明存在部分产权占用为由,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共用设施的维护义务及消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有权人某建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为某建公司全部产权为由,怠于履行对争议产权确认、回收的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谢女士的财产损失,由凯某物业与某雨物业连带承担60%,由某建公司承担40%为宜。

在存在多个民事侵权主体的事件中,如何划分各个主体的责任,除了根据不同主体在事件中的作用,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主次责任一旦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就是多与少的问题。

经鉴定评估,认定谢女士货物损失172390元,装修损失1100元,予以确认。谢女士是个人经营,停业后无需继续雇用员工或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也不产生人工费,故营业损失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无法采用。法院酌定按照谢女士已实际付出的租金计算营业损失,损失为20000元(租金20000/÷365×365天)。

法院以个体户没有经营不需要支付雇员劳动报酬为由,不支持营业损失,不符合事实规律。个体户店铺停业一年也有损失,难道个体经营者正常营业一年下来就不会盈利?最起码应当赔偿经营者个人一年的工资收入。一审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商铺停业一年的租金损失太少了。

谢女士财产损失为193390元(货物损失172390+装修损失1100+营业损失20000元),某建公司应赔偿谢女士财产损失77356元(193390×40%),凯某物业、某雨物业连带赔偿谢女士财产损失116034元(193390×60%)。

法院判决:某建公司赔偿谢女士财产损失77356元;大连凯某物业公司、大连某雨物业公司赔偿谢女士产损失116034元。

某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起火的原因是电缆故障,虽然故障电缆穿行经过我方的产权场地范围,但故障电缆系公共设施,我方不是故障电缆的所有权人、专属使用人、维修保养人,对电缆发生故障没有任何的过错。电缆桥架及电缆桥架里的电缆,均属于凯旋广场整个建筑物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是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共用的照明或消防用电设施。一审法院依据鉴定认定谢女士的损失不当。一是货物的单价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进销货凭证和流水,二是损毁货物的数量没有提供库存账目,鉴定结论得出库存数量和货物单价均是估算。

谢女士上诉称:中治建设作为产权人,没有及时移交起火区域,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承担次要责任错误。一审对我方的租金损失和营业损失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某建公司主张不应承担管理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某建公司怠于履行确认书中对争议产权确认和回收义务、怠于按照确认书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人明确具体管理范围、在物业管理人更替时未组织现场查勘交接等为由,认定某建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决其按照4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火灾事故发生于20191225日,2020123日爆发新冠××疫情,凯旋商城依据防控要求停业至416日停业,在此期间的租金损失应予扣除。谢女士的财产损失合计189167元(货物损失172390+装修损失1100+营业损失15677元),上诉人某建公司应赔偿75667元(189167×40%),原审被告凯某物业、某雨物业连带赔偿113500元(189167×60%)。

202255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建公司赔偿谢女士财产损失75667元;大连凯某物业公司、大连某雨公司连带赔偿谢女士财产损失113500元。二审法院最终又减少了4千多元的租金。

尽管各方当事人对事件处理结果都不太满意。但是,这是司法机构的最终评判,各方应当执行。大型商场库房最大的安全隐患就是火灾风险,这就要求产权所有人,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等利益方加强日常检查,消除安全风险。电路漏电,短路等是引发火灾的常见原因。这起火灾中库房使用者的电线出故障引发火灾。没有证据证明库房使用人存在过错,那就是电线短路或其他故障起火燃烧库房物品,造成蔓延。

库房产权人认为引发故障的电缆线路是该物业所有人共同使用,并不是所在库房独家所有。整个商场产权人有百人以上,不是库房一个产权所有人。法院认为,库房产权人在房屋交付给物业公司过程中没有履行交接手续,对房屋的状态,设备安全等进行验收交付,属于不负责任的做法。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当对库房和整个商场的物业安全负责,日常巡查排除火灾隐患。

由于库房产权人没有和物业公司履行房屋交付验收等程序,造成库房电路火灾隐患的时间点不清楚。因此,法院让库房产权人和物业公司分担管理不到位,库房电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这个责任划分还是比较公正的。这件事情给大型商场的产权人,物业公司,经营者一个警示,时刻注意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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