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女子在小区楼梯处摔伤索赔30万元,物业公司称无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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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摔伤赔偿责任过错 |
分类: 法律 |
小区住户在雨雪天气经过户外楼梯时摔倒造成人身伤害,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受害者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周边环境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及时清除积雪,造成过路行人摔倒致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行人是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雨雪天气走路自身应当提高警惕,不小心摔倒造成伤害,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行人和物业公司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主次责任。
大连市甘井子区62岁的女子史某某,居住在泉水N2区15号楼,进出该楼必经一处户外楼梯。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1月27日夜间雨雪。2021年1月28日,史某某外出回家经过户外楼梯时摔倒受伤。当日,史某某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胸外伤、肋骨骨折。
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10日,史某某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3天),主要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其他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等。史某某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共产生住院及门诊费用合计85099.78元,其中保险统筹支付51984.46元,史某某个人支付33115.32元。
2021年12月15日,大连衡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大衡临鉴〔2021〕第5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史某某2021年1月28日外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史某某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
如果雨雪天气你在小区摔了一跤,骨折住院花了很多钱,还造成伤残行动不便,你会怎么做?自认倒霉,还是向物业公司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史某某认为,在小区外楼梯摔倒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将积雪清理干净造成的,于是史某某向法院诉讼请求: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史某某医疗费84079.37元、残疾赔偿金150768元(41880元/年×18年×0.2)、护理费12740元(260元/天×49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天×13天)、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元和鉴定费1000元,共计302433.86元。
一审法院认为: 史某某的确于2021年1月28日外出返家路过室外楼梯时摔倒。事故发生前夜曾有雨雪,从监控录像看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附近的路面仍覆有积雪。物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对案涉小区进行管理的义务。因此,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史某某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史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行时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冰雪天,史某某作为老年人通行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史某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存在冰雪系天气原因所致,并非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物业公司仅是未尽到雪后的管理义务。史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在雪后通行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次要原因是物业公司雪后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史某某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仅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酌定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史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13983.32元。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史某某32097.5元(213983.32元×15%)。法院判决,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史某某史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2097.5元。
史某某感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太少,上诉称:改判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37条,物业公司应当对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第942条,物业公司应及时清理积雪,保证路面畅通,采取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没有尽到服务义务,下雪后没有及时清理积雪,导致积雪部分成冰,使住户唯一出入的路口存在障碍,导致史某某受伤,应对史某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原审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比例错误。
物业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史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史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小区楼梯处摔伤的。史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与物业公司存在关联性,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对于雨雪天气后,涉案小区部分业主出行必经的户外楼梯等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有必要对积雪结冰等采取及时清除的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户外楼梯进行了清扫。故原审认定物业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史某某摔伤与物业公司的过错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史某某是在当日外出后回家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即涉案户外楼梯积雪结冰并非导致其必然会摔倒受伤,其作为成年人,对积雪结冰天气出行时自身的安全更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所致,原审判决由史某某承担自身摔伤损失责任的85%,由物业公司承担史某某摔伤责任的15%合理。
2022年4月28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史某某、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物业公司怎么也想不到,行人在小区行走摔伤,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终法院确定让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不少的支出。物业管理服务就是保护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保护不仅仅是站岗,巡逻,而是要时刻排除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以及周边地区的不安全隐患。
这起案件是小区业主在必经之路楼梯摔伤致残,就是陌生人路过此处楼梯,积雪结冰摔倒致残,物业公司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此事也警示每个人,雨雪天气,路过楼梯,较大坡度路段时,要提高警惕,避免摔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