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要求分征地补偿款,村里称没资格,法院:同等份额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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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女能不能参与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呢?一般来说,农村出嫁女将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能参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分配。但是,如果出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上仍然是有资格参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实践中,种种原因一些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合法权益有时候会受到侵犯。
罗某某,女,1987年出生,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五龙社区人,是五龙社区某某组出生成长的居民,出生后即将户口登记在某某组。结婚前在某某组上罗某某还分有土地。2010年12月,罗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某某组。同时,罗某某在某某组参加了农合医保。2015年5月25日,罗某某投靠的户主黄某霞房屋被征购,但户口一直落在某某组。罗某某目前在某建材市场从事建材销售工作。
2020年8月25日,当地政府发布株政拟征安(2020)038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拟征收土地单位为天元区办事处五龙社区,拟征收土地总面积8.3487公顷。拟征收土地用于株洲市2020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增挂钩)东风路地块的建设,并明确了征收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上公告在拟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该项目因征拆向被告某某组补偿金额为:16381778元。
2008年8月10日,某某组召开组民大会制定了某某组村民自治制度,主要约定:分田的时间界定为:在9月15日(含当日)之前出生的可分本届责任田,在9月15日之后出生的不能分本届责任田;在9月15日之前死亡的不能分本届责任田,在9月15日(含当日)之后死亡的可分本届责任田。
婚姻迁进迁出(含其他迁进迁出)均按上述时间确定分配。征用地分配方案:1、如组上遇国家或单位征收土地,其分配方法时间按分田界定时间为准;2、两女户(多女户)或独女户,户主要求留一个女儿在家落户或招上门女婿,组上同意其落户,并可参加组上所有分配,但也要履行组上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有子有女的户口,如出嫁女要留在娘家,不能享受组上任何分配,不承担组上任何义务和责任。如国家按人口要完成某项任务或按人口分配某种待遇,均按国家的指标完成和落实。如组上遇国家或单位征收土地文件标明有户口费、个人的人头费,此费归个人所得等内容。该组应到会21户,实到18户,16户户主签字确认,该制度通过生效。此后,某某组按照上述自治制度规定的相关原则就已取得的征地补偿款进行了相应分配。
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愿意给出嫁女组员资格待遇,有一种顾虑,担心一些女子故意不将户口迁走,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在婆家落后,两头得利。很显然,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关于出嫁女不能享有组上任何分配的决定,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属无效。
罗某某认为其属于某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应与其他组员享有同等的权益。但是,某某组在分配补偿款时没有给罗某某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罗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与其他组民享有同等参与分配此次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五米租支付同等份额的集体土地征拆补偿款(大约组民每人征地拆迁补偿150,000元)。
五米租辩称,罗某某出嫁后就不再是本村民小组组员,不享有组员权益,不承担组员义务。五龙社区是城中村,大家都知道将来有可能征地拆迁,有补偿。不排除一些出嫁女为了拆迁补偿款故意不迁出户口,但是,已经通过其他手段在婆家落户,两头得利。
一审法院认为: 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基本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应同时考虑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较长时间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义务、责任等方面。
罗某某于2010年12月结婚后户籍虽未迁出某某组,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该组长期生活,在该组履行了组民相关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其出嫁之后与某某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罗某某不具有某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案的某某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罗某某不享有分配的权益。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判决:驳回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法院审委会集体讨论的形式否决了罗某某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主要还是采纳了村民小组的意见,罗某某出嫁后没有在村里长期生活,也没有参与村民小组的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现有情况下,农村村民其实也没有什么实质性义务,承包经营土地国家有种粮补贴,农药化肥补贴,又不需要交税。村民小组的相关义务,也没有明确需要村民承担债务的义务。当然,可能会存在小组组织的村民义务劳动,邻里互助等活动。
罗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理由是,罗某某的户口并未迁出,在某某组享有小组村民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两头占”的情况。
株洲市天元区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组辩称:罗某某不具有某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与其他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组员享有同等分配的权利,其要求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诉求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某出生成长在某某组,户口从未迁出,从出生之日起即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罗某某与他人结婚生活在外地,但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在嫁入地已分得土地,不能仅以出嫁为由剥夺其集体土地权利。
尽管涉案的分配方案经某某组讨论通过,但,村民会议决定与法律相抵触,不能否认罗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罗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
2022年3月31日,株洲市中院终审判决:株洲市天元区五龙社区某某组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支付罗某某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
农村社会理想的状态是本村的姑娘嫁出去,外地的姑娘嫁进来,有进有出,嫁出去的姑娘失去本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嫁进来的姑娘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但是,现实生活总是丰富多彩,嫁出去的姑娘不一定把户口迁出去,嫁进来不一定把户口迁进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是以农村户口作为基本条件的。
其次,农村户口人员落户在某个村民委员会,这样的农村户口人员就具有某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不能简单地以村民结婚作为判断户口迁移的依据,进而作为是否具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的依据。农村社会发展加快,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水平需要提高。无论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不能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