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教师在景区网红桥摔伤,保险公司称后果自负,获赔166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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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夏季,旅游的季节又到了,人们在景区游玩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避免造成意外伤害,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一旦游客在旅游景区参与一些风险游玩项目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呢?一些景区经营者对一些风险旅游项目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对游客和景区经营者来说都是比较好的做法。
王某娟,女,是唐山市丰润区人,在唐山市丰润区居住,在唐山市路北区任教师。2020年8月11日,王某娟到承德市金山湖旅游公司景区游玩,在进行网红桥项目时,从桥上跌落造成膝盖受伤,王某娟被及时送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随后王某娟又转入唐山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王某娟住院11天。
2021年12月16日,经过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娟的伤残程度属十级。因为受伤,王某娟5个月没有上班。在家休养的2个月需要专人护理。王某娟父亲王庆申,69周岁,母亲匡某芹71周岁,儿子苏某洋9周岁。王某娟父母共生育王某娟及妹妹王某杰,弟弟王某勋、王某成四个子女。
2020年6月15日,兴隆县金山湖旅游开发公司与阳光保险承德公司签订《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零时至2021年6月15日24时止。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5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50万元,医疗限额5万元,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500.00元以内包含500.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5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500.00元,或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率10%,二者以高者为准,并约定保险人不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王某娟经过和保险公司,旅游公司沟通后得知,不经过司法裁判,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随后,王某娟向法院起诉要求,金山湖旅游公司、阳光保险承德公司赔偿医药费38693.89元,伤残赔偿金7457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747.15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误工费26642.00元,护理费8698.00元,营养费2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4550.00元,合计178743.04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娟在金山湖旅游公司景区游玩,在进行网红桥项目时,造成王某娟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网红桥项目王某娟在客观条件下无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相反,金山湖旅游公司作为娱乐项目网红桥的组织管理一方,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规划娱乐项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娟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金山湖旅游公司和阳光保险承德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阳光保险承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王某娟的医疗费为37325.8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王某娟住院11天,每天50.00元计算为550.00元。3.营养费应按营养期60日,每天20.00元计算为1200.00元。
4.护理费王某娟主张住院11天,雇佣护工花费2740.00元,出院后护理费按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过高,60日的护理期均应参照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4383.00元/年,计算为7295.80元。5.王某娟主张8月份为暑假,误工期为2020年9、10、11、12四个月,王某娟的误工费为18427.00元。
6.伤残赔偿金,王某娟伤残等级为十级,其伤残赔偿系数为10%,因王某娟在城镇有住房,在城镇居住参照2020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286.00元,计算伤残赔偿金为74572.0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某娟父亲王庆申69周岁,母亲匡保芹71周岁,无生活来源,其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王庆申11年×12644.00元/年÷4×10%=3477.10元,匡保芹9年×12644.00元/年÷4×10%=2844.90元。
王某娟的儿子苏文洋9周岁,由父母二人抚养,随父母在城镇居住,故参照2020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167.00元计算,苏文洋9年×23167.00元/年÷2×10%=10425.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6747.15元。
8.精神抚慰金,王某娟伤残等级为十级,酌定为5000.00元。9.交通费,王某娟未提交票据,但王某娟因就医治疗,进行鉴定实际发生了费用,结合王某娟到外地鉴定距离,酌定500.00元。10.鉴定费,根据鉴定票据可以确定为4550.00元。因此王某娟的损失合计166167.8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娟156810.25元;金山湖旅游公司赔偿王某娟9357.59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娟觉得判得少,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娟是成年人,游玩风险项目应当注意风险,后果自负。王某娟上诉称:阳光保险承德公司和金山湖旅游公司承担王某娟的CT费用、院外购买医用耗材费用及住院期间聘请护工的费用,改判误工费计算方法,合计增加赔偿10985.20元。
阳光保险承德公司答辩称,王某娟主张的CT费及院外购买医用耗材费用无二级以上医院正规发票,不应予以报销,王某娟工资因疫情减少,不能作为其在受伤期间要求增加误工费的理由。
阳光保险承德公司上诉称:王某娟是成年人,对风险项目有一定辨识能力,其在网红桥项目游玩摔伤,应对自身主观选择的后果负责,不能以此说明金山湖景区网红桥项目存在重大缺陷而由金山湖旅游公司承担责任;王某娟系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6467.00元/年计算,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错误。
王某娟答辩称,王某娟参与游玩活动完全履行了注意义务,导致其伤残超出警惕性范围,同意接受服务,不是将风险转嫁自己承担的理由,金山湖旅游公司及阳光保险承德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对于伤残赔偿金标准,王某娟在城镇居住,符合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情况,对于误工费,王某娟所在学校已经出具证明,阳光保险承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金山湖旅游公司答辩称,与阳光保险承德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对水上项目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金山湖旅游公司与阳光保险承德公司签订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单》,阳光保险承德公司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证据证明王某娟在参与网红桥项目中存在过错,王某娟作为消费者同意接受网红桥项目服务,并非金山湖旅游公司的免责事由。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非简单地根据受害者的户籍来确定,一审判决根据王某娟的实际居住地及主要经济来源情况,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王某娟伤残赔偿金适当,应予确认。王某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2022年3月31日,承德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游客意外伤害事件并不复杂,主要的问题是网红桥是不是存在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游客作为消费者在游玩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应当尽到哪些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事先签订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说明网红桥旅游项目存在较高风险。事故发生后,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娟在桥上摔伤存在过错。
实际上,王某娟是一个旅游消费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律义务。既然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起事件表明,旅游公司在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过程中,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明智的选择,这样既能保障消费者造成伤害时的及时赔偿责任,又能减少企业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