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雇收割机收麦子每亩减产300斤左右,27亩地获赔10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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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情。一农民租种27亩地,全部种了小麦,收割的时候,1000元雇佣了一个收割机收麦子。收割机不严实洒落一地,导致小麦产量大幅度减少。农民就把收割机主人告上了法庭。
河南许昌市建安区是汉魏古都所在地。这个区有一部分是农村,农民土地都不多。很多村子的农民外出打工家里的地没人种,该村男子温某某就把村里27.24亩地租下来耕种。冬季全部种上了小麦。麦收季节到了,现在农村收麦子基本上都是联合收割机。
2021年6月6日,温某某向收割机车主王某某支付1000元,约定由王某某为其收割27亩多小麦。然而,王某某的收割机在收麦过程中因存在故障,致使麦子洒落地上较多,导致27亩小麦减产严重。麦子收割后,下了几场大雨,落在地上的麦子都发芽了,夏天天热没多久地里就长满了绿油油的麦苗。温某某费了很大劲才将麦苗清除干净。当然,收麦子地上一点不掉是不可能的。
温某某租种的土地亩数约为27.24亩,收割结束实际收获麦子的重量共计18000斤,分三批次出售,均价每斤约为1.29元,原告所种植麦子的亩产量约为660.79斤。但是,王某某的麦地与温某某的麦地相邻,麦地仅浇过一次水,麦子亩产量在1100斤左右。温某某的麦地浇了两次水,每亩才收获660斤。同时期,邻村村民每亩地小麦亩产量都在800-900斤以上。温某某认为是王某某收割机的问题造成租种土地的小麦减产,造成损失。
温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赔偿27亩地经济损失24637元,赔偿温某某买除草剂清除洒落小麦麦苗费用420元及麦茬粉碎费用500元,赔偿误工费400元。
王某某辩称,温某某欺骗了我,当时说1000块钱收割24亩多麦子,现在变成了27亩多,多干活少给钱了。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收取一定报酬,约定由其为原告温某某收割小麦,但因其机器故障导致温某某的小麦严重洒落,王某某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赔偿温某某的合理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审理过程中的取证情况,因洒落的麦子受到位置、天气、正常损耗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麦子洒落的具体重量无法明确,双方关于小麦亩产量的确定争议较大。
法院经过向同村邻近地块的村民调查了解,结合庭审过程中了解情况,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酌定原告温某某的麦子亩产量按照950斤计算,小麦价格按照温某某所售出小麦的均价每斤1.29元计算较为合理,按照此标准计算,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为(27.24亩×950斤-18000斤)×1.29元=10162.62元。关于温某某购买除草剂清除麦苗的费用,因清除麦苗不是必然要用除草剂,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王某某一次性赔偿温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0162.62元。
王某某的上诉称: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温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温某某的麦地从未浇过水,而王某某的麦地却是浇了两次水。同时,通过原审法院向温某某同村邻近地块的村民调查了解,小麦亩产量800斤至900斤不等,温某某麦地从未浇过水,其亩产量还应少于800斤。
其次,众所周知,收割麦子时正常情况下都会有损耗,且麦子的亩产量除了和浇水次数有关,还和麦种的品种、施肥多少、土壤状况及种植技术有关。同时,温某某的地块在2020年因电网改造架设电线杆土壤被破坏,政府以每亩1500元对温某某进行了补偿,所以温某某地块的实际亩产量更应远远低于周边地块。
第三,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给温某某收麦,是因为2020年温某某的承包地为24亩多,而2021年温某某为了少给王某某收麦费用,故意隐瞒了其地块多出2亩多的事实,导致王某某多干活少收钱。
温某某辩称,我家里边种的地不只是这一块,还有其他地块,正常的产量也合到1100-1200斤。一审判决按照950斤计算,为了表示对判决的尊重,我们选择了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经过实地调查询问,并结合麦子浇水次数等情形,酌定按亩产量950斤计算温某某麦子损失量,并无不当。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022年3月25日,河南许昌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因为农民种植收割农作物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说实话,这样的是非很不好评判。雇佣收割机收割小麦,没有书面合同,就是农民之间的口头约定。小麦亩产量也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没有特殊事件发生,收获的小麦重量明显低于同期周边小麦产量,很难评判小麦是否减产。这个需要十分了解当地农村农业生产状况才能做出比较公平合理的小麦亩产量估算。农民在种植农作物过程中,也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这是农民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