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伙2块钱买到过期火腿肠获赔1000元,商店经营者称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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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的存在解决了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便利,也是底层百姓谋生的手段。遍布城乡的小卖部,便利商店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偶尔会销售一些过期的食品,或者假冒商标的商品等问题。这些可能并非经营者故意,而是进货渠道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新疆阿克苏市的王女士在社区经营了一个小商店,向游某某销售了一根2块钱的火腿肠。游某某发现火腿肠过期后,提出1000元索赔请求,2022年3月20日,新疆阿克苏市法院终审判决,责令王女士赔偿游某某1002元。
2021年9月15日,阿克苏市的00后男子游某某在王女士经营的花花商店,购买金锣香肠两个、矿泉水一瓶,向王女士微信扫码支付3.5元,后发现两只金锣香肠均为过期产品。游某某便提出要求赔偿1002元,王女士只同意退货退款2元。游某某向王女士讲《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希望能够私下协商取得1000元赔偿。王女士感觉,游某某是有备而来,不同意游某某主张的过期食品赔偿1,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
游建军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向游某某赔偿购买过期食品的货款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02元。游某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记录、手机图片作为证据。
王女士对游某某在其商店购买2块钱“金锣火腿肠”一事没有异议,但是表示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是疏忽大意没有来得及检查存货造成的。对游某某的诉求不认可。《食品安全法》规定,2块钱的货款,十倍赔偿才20元,同意赔偿游某某20元。1002元的要求明显太高了。
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非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出于规范销售者经营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游某某遭受的损失与游某某向王女士主张惩罚性赔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本案中游某某购买的食品已过保质期,其情形符合上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22年3月20日,阿克苏市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阿克苏市王花花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游某某游建军货款2元、并赔偿游建军1000元,合计1002元。
王女士感觉这个1002元的惩罚性赔偿太重了,游某某打假行为有点过头。2块钱的火腿,十倍赔偿才20元。一次性赔偿1002元,这小卖部一个月就白干了。游某某提出1000元赔偿,说明其对法律比较熟悉,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但是,食品安全领域,法律上是支持职业打假行为的。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大量存在的小卖部,便利店开展打假维权是否存在用力过猛的问题。
另一个方面说,这起案例给小卖部经营者一个警示,食品安全问题不可麻痹大意,这次是游某某熟悉法律,没有食用过期火腿肠,如是食用后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害,赔偿的可不止1002元了。小卖部,便利店也要时刻保持警惕,经常检查所售食品是否过期变质问题。
现在一些年轻人热衷于打假很多时候把目标投向基层社会的小商小贩。比如去年一些人对胡辣汤,肉夹馍,萝卜茶等开展的商标,专利侵权诉讼。一些人对社区便利商店,小超市进行打假,这让人感觉很不舒服,很矛盾。
一方面小商店,便利超市规模不大,赚不了多少钱,是一些底层民众养家糊口的依靠。另一方面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假冒商标等问题。按照现有的法律进行索赔,可能会让很多小商店,便利店倒闭。如何更好地平衡小商店,便利店守法经营,同时又解决个体就业和社区居民便利问题,司法和执法活动需要更好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