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300元买苹果手机2年后发现是备用机,3倍赔偿变退货
(2022-04-01 1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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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苹果手机退货退款欺诈行为备用机 |
分类: 法律 |
辽宁男子7300元买苹果8plus手机,2年多后发现是备用机。感觉受到欺骗的男子起诉苹果手机专卖店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7300元,赔偿21900元。苹果手机经销商不服上诉,2022年3月22日,辽宁阜新中院终审判决,退还7300元,驳回男子其他诉讼请求。为何一审支持3倍赔偿,二审不支持了呢?男子的心情就像过山车。
2017年11月16日张某某在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苹果专卖店以7,3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8+256G” 8plus手机一部。被告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苹果专卖店出具销售单一份,载明:苹果8+/256G,单价7300元。串号为:35*****2244388。
用户须知:自购机之日起,产品凡出现性能故障(外观不在三包范围内)必须经指定的客服中心鉴定,鉴定手机无人为损坏,机器故障属实后(外观无磨损、配件齐全),凭检测单7天内包退15天内包换一年内保修。换货限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主机,其配件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020年5月6日,张某某到阜新市市场监管机构投诉称:“2017年11月16日,在解放大街阜新苹果大为店购买一部苹果8P玫瑰金256G内存,当时购买商家未给予任何告知,擅自销售官换机未经本人许可没有征得本人同意自作主张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也没有口头告知,直到2020年3月20日,一次偶然机会得知是官换机,我去找商家沟通他们态度强硬矢口否认,认为这是欺骗消费行为希望有关部门予以调解。”
2020年5月,张某某到苹果手机专卖店寻求解决问题,专卖店工作人员态度强硬不好。事后当地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没有结果。张某某认为苹果手机专卖店事先未声明销售官换机(故障备用机),与新机销售价格相差一、二千左右,属于欺骗消费者违法行为。而且,购机时只有充电器,没有耳机,这和当时购买苹果手机新机的其他用户的配置是不同的。
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机款7300元,并三倍赔偿金额21900元人民币,
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苹果专卖店向法庭提供零售出库单中备注出售给张某某的手机为官方换机。零售出库单修改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14时50分。销售单打印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14时54分,销售单为零售出库单填写完毕打印形成。2017年苹果8+256G官网价格为798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某苹果专卖店作为手机经营者,理应知道官换机与新机的区别,其向张某某销售手机时亦应明确告知上述信息。张某某作为消费者,对此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由于某某苹果专卖店并未告知张某某上述事实,致使张某某误认为涉案产品系正常销售的新机而做出了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某某苹果专卖店在销售手机时隐瞒了手机为“官换机”的情况,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并赔偿被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的损失的义务。
一审判决:张某某退还苹果专卖店苹果8+/256G金手机一台(串号为:35***4388);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7,300元,支付给张某某赔偿金21,900元。
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苹果手机专卖店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而本案中苹果手机专卖店已经明确提醒并告知张某某购买的苹果8+125G手机是官换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也接受了该手机并进行使用,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官换机并不是翻新机,是正品手机。官换机实际就是苹果官方用于售后换机用的全新机器,既不是翻新机也不是残次品,不是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属于欺诈行为。如果张某某认为案涉手机是翻新机或者以次充好,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举证证明案涉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是以次充好产品,但张某某自始至终只是主张案涉手机是官换机,但官换机与新机没有任何质量区别,均是官方正品。
张某某辩称,某某公司苹果专卖店说事先告知官换机信息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苹果官网价格是官方指导价格,各地区是有差异的,不能证明他知道是官换机,他当时是为了购买官方正品机去的,苹果专卖店故意隐瞒是官换机,对他进行了误导,他签字的发票上没有标注是官换机。某某公司出示的具有官换机字眼的发票是他们内部的。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以次充好,用官换机冒充新机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在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处以7300元价格购买的案涉手机,与当时市场所售的该机型手机价格相差几百元,在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并未明确说明该手机系官换机的情形下,张某某购买价格低于专柜的全新原封机,且其在使用该机长达二年零四个月期间,该案涉手机并未出现其他无法使用的故障,也未出现返厂修理的情形,苹果手机专卖店在出售手机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但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完全的说明及解释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应当按张某某当时购买手机价格7300元予以退还,同时张某某应将涉案手机退还给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2022年3月21日,辽宁阜新中院终审判决,某某公司苹果手机专卖店,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张某某手机款7300元,张某某退回苹果8plus 8+/256G手机一台。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3倍赔偿的理由是,虽然苹果专卖店出售给张某某的是官换机。但是,该手机使用2年零4个月没出过质量问题,也没有维修过。官换机的质量和新机没有区别,这样一来,苹果手机专卖店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判决3倍赔偿就不成立了。二审法院就撤销了一审3倍赔偿的判决内容,仅仅是支持了张某某退货退款7300元的主张。言外之意,买家白用两年手机,7300元购机款退还没有损失就行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似乎更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