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大做强与反垄断执法巨额罚款,反垄断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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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不是民营企业专利,国有垄断行业企业才是垄断经营的主力。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性质决定的。当然,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并不意味着企业从事了垄断经营行为。《反垄断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与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垄断经营行为是并行不悖。当我们紧盯着民营企业是否垄断经营的时候,更应当考虑的是国有企业涉嫌垄断经营的问题。反垄断一视同仁,不能忽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而对民营企业穷追猛打,这会给社会造成排挤民营企业错觉。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罚十分严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点和国际基本上是接轨的,因为很多垄断经营行为都是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
美国,欧盟对微软和谷歌,英特尔等互联网巨头企业反垄断处罚动辄就是几十亿美元罚款。当然,这也充分说明反垄断执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政府国家力量介入完成的。没有国家执法力量反垄断很难顺利完成,美国,欧盟反垄断执法最终都是巨头和执法机构和解以缴纳几十亿美元罚款结束的。当然这种巨额罚款是执法给人一种国家割垄断巨头韭菜的感觉。因为,最终被欧美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企业经营方式基本照旧。
《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例罚款60.88亿元,是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反垄断执法处罚数额最大,技术含量较高,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典案例。国内的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和互联网巨头企业尚未被认定垄断经营行为的。国企还是民企谁会成为反垄断执法的下一个遭受巨额罚款的标杆企业,还需拭目以待。
反垄断法主要还是以规范企业竞争行为为主要目的法律,虽然其中也提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实践中,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消费者提出的反垄断举报和诉讼态度不那么积极。甚至有时候消费者的一些诉求被忽视。市场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机构以更加积极的行为方式干预市场经营行为,约谈,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告诫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成为常态。媒体和民众要习惯执法机构这种作风的转变,不要把执法机构这种事先告诫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行政监管方式,错误解读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处罚。这种积极的市场监管机构方式防患于未然,敲响守法经营警钟,避免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将来被执法处罚。这种由过去事后执法,变为事前积极干预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的做法是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方式的体现。
一些人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非要看到电商巨头都垮掉才高兴,殊不知正是这些电商平台巨头支撑着无数普通人创业梦想,支撑了中国商业经济半边天。这种看见别人赚钱都眼红的仇富心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严重的危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哪里违法就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而不是凭着主观好恶给企业扣帽子,一棍子打死。大企业垮掉了对整个经济是好事?无数的创业者梦碎谁来负责?
在一些媒体和民众眼里,哪家企业规模够大哪家企业就是垄断。奇怪的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企那么多,为何没有人对国有垄断企业进行反垄断。中国铁路独家经营,高铁价格垄断随意涨价却没有人敢言,就知道盯着民营企业反垄断。中国市场垄断企业集中在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铁路,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三大航空公司,国家电网,中国盐业公司,中国天然气公司,中国烟草,中国邮政,中国五大国有银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公司,公共交通,出租车公司等。
京沪铁路调整了高铁票价,虽然打着阶梯票价,季节打折的旗号。但无论如何摆脱不了,独家经营的高铁企业,实施垄断高价的事实。这个严重的价格垄断行为,为什么集体失声了?反而集中火力反互联网民企的垄断?其中原因让人浮想联翩。说好的反垄断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呢。
互联网领域是民营资本较为集中的领域,也是经济最活跃,科技创新的前沿,带动创业人群最多的领域,因此互联网领域产生了较多的大公司。人们也习惯称呼这些互联网某些领域突出的大企业垄断。但是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垄断,并非真的垄断。反垄断需要依靠市场数据来分析判断。这些数据一般个人和企业组织很难准确搞到。比如某个领域市场每年总的销售额,大企业的销售额是多少,占行业市场总额比重超过一半时,才能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究竟是反什么呢?
《反垄断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实际上,反垄断法这四种垄断行为立法上也是有瑕疵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强调的是3种垄断行为。但是,后边又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妨碍市场竞争的规定。这样实际上垄断行为就是4种了。
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前些年兰州牛肉面饭馆联合开会形成一致意见,牛肉面涨价,经过媒体曝光后,反垄断执法部门介入,涨价事件平息了,这就是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般是固定价格或者涨价,抵制交易,限定交易数量等。纵向垄断协议,一般是限定代理商,中间商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比如酒厂要求经销商酒的零售价固定价位。汽车生产商,要求不同地区代理商必须制定统一的销售价。
市场支配地位即垄断地位怎么认定呢?《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一个企业具有过半市场份额时,2家企业具有三分之二市场份额,3家企业具有四分之三市场份额时,可以推定这些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是3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等于其中一家也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份额是企业从事同样商品生产经营的销售总额占比。因此,要想指控社区团购参与经营的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必须取得社区团购年度市场销售总额,然后把每个企业的份额算出来,对照法律判断。没有具体的市场销售数据,就给社区团购参与企业扣上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帽子,这就很离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强化反垄断,首先是指对《反垄断法》的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完善了,本身就具有威慑力,给企业划定经营边界,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违法。哪种情况下,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让企业自觉地约束其经营行为,避免踩垄断经营红线。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警示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目的,本身就是强化反垄断监管行为。防范资本无需扩展,反垄断法有一项功能,就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当两个企业并购时,避免形成市场支配地位,要向市场监管机构申报,监管机构根据参与并购企业市场份额做出是否允许合并决定。避免大企业通过并购小企业形成市场支配地位。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就是指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经营者审查,预防企业垄断。一些经营者集中案例未被审查通过,后者附加一些条件通过就是例子。
行政垄断包括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垄断行为,和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限制外来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经营活动。比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要求只有本地建筑企业才能在本地进行建筑施工。一些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设备等。
《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十多年了。实践中,《反垄断法》面临很多不足,按照法律制定修改的一般规律,一部法律十年修改一次是正常的。但是《反垄断法》超过10年了,还没修订,暴露很多问题亟需修改完善。比如,反垄断执法的信息披露和反垄断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领域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或条件。完善《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也是强化反垄断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