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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涨价的正义性拷问,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2020-11-06 11:36:38)
标签:

京沪高铁

涨价

垄断

公平竞争


 京沪高铁涨价的正义性拷问,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新冠疫情之年,所有人的收入都大幅度减少。然而,京沪高铁公司却在上个月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京沪高铁票价的议案》。按照实施方案,自1223日起,将对北京南站—上海虹桥站全程列车二等座的最高执行票价调整为598元,最低执行票价调整为498元。全程列车商务座最高执行票价调整为1998元,最低执行票价为1748元。京沪高铁北京南站—上海虹桥站间区间列车参照全程列车执行票价,按照运行距离对应调整执行票价。

 

目前,京沪高铁北京南站—上海虹桥站全程列车三档票价分别为1748元、993元和553元。这也就意味着,商务座票价调整幅度为0~250元,以涨价为主。而二等座调整幅度为-55~45元,有涨有跌。这里笔者想问的是独家经营的京沪高铁公司,没有竞争对手,这样明目张胆的涨价底气何来?考虑到广大消费者权益没有。京沪高铁涨价的正义性拷问,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铁路一直以来就是独家经营的自然垄断企业,不像分机有3家航空公司,长途汽车一条路上可以跑无数家运输公司。而铁路线上只要一家区间高铁公司。在此,独断专营的垄断地位毋庸置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对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商务座、特等座、动卧等票价,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并允许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无折扣的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公布票价后,可以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国家发改委这个部门文件实际上是站在未来几十年铁路终极改革目标来制定的超前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场定价机制原则,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经营者有权利自主定价。而铁路和高铁经营方面,多家铁路公司或,民营铁路公司和国有铁路公司并存的局面并没有形成。高铁经营还不是一个公平竞争的运输环境,是一个国有铁路公司独家经营的自然垄断经营实体。在此,高铁公司自主调价,涨价的市场基础条件并不具备。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如下垄断经营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很显然,高铁公司调整价格行为,无论是打着怎么样的浮动旗号,最终涨价是肯定的。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垄断经营行为。

高铁总是以亏损为由实施价格调整。决定高铁盈亏的不是涨价,而是价格下降,和提高发车班次和运力。流量经济是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核心,高铁要想实现持续盈利,还必须从提高运力,降低价格上做文章,而不是编造各种理由违背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去涨价。京沪高铁涨价的正义性拷问,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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