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获刑10年警示法治洗礼不认罪上诉白烧钱
(2013-09-27 1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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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梦鸽判决公正强奸轮奸杂谈 |
李某某案获刑10年警示法治洗礼不认罪上诉白烧钱
李某某等强奸轮奸案海淀一审法院判其10年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来说已是轻判,相对同案其他未成年犯判缓刑来说是重判,这根源是梦鸽和李家顾问律师们无视事实,栽赃抹黑受害人拒不认罪、误导李某某翻供所致。梦鸽李双江夫妇尚未对判决表态,而李家顾问和辩护律师却坚称上诉。李家顾问和辩护律师底气何来,难道不知自己已害了李某某?即便上诉,梦鸽还要这样的顾问律师坐实李某某强奸拒不认罪?如此,李某某若上诉依然不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二审不过是烧钱继续丢人显眼而已!
一审判决公正体现刑法宽严相济。强奸轮奸犯罪案件一般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轻判,但是李某某拒不认罪悔罪判刑10年,而其他3名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分别判4年或3年徒刑并缓刑,相对而言作为未成人年李某某判刑较重。而唯一成年人王某拒不认罪但同意律师罪轻辩护判刑12年。整体讲李某某案量刑既考虑未成人犯罪特殊情况,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积极认罪的未成人作了从轻判罚,量刑得当,裁判公正严明。
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轮奸案,同案犯2名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求得谅解被判3年徒刑已缓刑回家过国庆。梦鸽和李家律师们还要执迷不悟到何时?梦鸽若上诉坚持不认罪、不悔罪赔偿受害人求得谅解,那就是没有新的证据,二审不用开庭就可以判决维持原判的。倘若上诉后二次“翻供”,认罪悔过、真诚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取得其谅解,李某某强奸罪倒是有可能少判几年刑。但这就要彻底更换此前的无罪辩护李家律师们。
梦鸽作为母亲一开始希望儿子是无罪的,因此四处求教律师,有良知的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都会告知其真实情况,而不是为了赚钱或出名故意迎合梦鸽的无罪辩护询问,不择手段助纣为虐,编造歪曲事实为李某某脱罪。李家顾问和辩护律师、以及想搭梦鸽班车的律师期间曾指责同案犯有罪辩护律师,强迫被告人认罪。
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无罪的人认罪的司法行为。但是,对于罪证确实、或者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辩护人还强行干预被告人认罪,或者不让被告人认罪,尤其是共同犯罪中,多数被告人认罪,还依然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是亵渎法律、加重被告人刑期的危害行为。也是违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任何不顾犯罪事实滥用不得强迫被告人认罪的解释只能成为曲解法律的笑柄。做错事就要承认,敢做刚当,做错事百般抵赖不承认那是狡辩和小人行径。
李某某案件中李家顾问律师网上张贴梦鸽公开审理案件申请、控告受害人、酒吧等控告材料等,不止一次的构陷“卖淫敲诈说”栽赃抹黑受害人,这是知法犯法泄露受害人隐私、未成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李家辩护人泄露辩护词和案件视频材料等供媒体传播,泄露受害人和其他未成人隐私,邀请12名案外同行专家等发表专家意见干预诉讼,庭审后不顾3名被告认罪赔偿事实,谎称没人认罪等误导不明真相民众,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
李家顾问律师们的拙劣表演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败坏了律师形象,加重了李某某罪行。对于李某某案件中有关律师的违法行为,海淀法院回应: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海淀法院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之后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相信李某某案件中那些不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律师将受到监管制裁。
李某某案件中李家辩护人以受害人3次报警陈述中有出入推断其证言不可信很幼稚。无论是民事案件受害人,还是行政、刑事案件,受害人适当夸大受害事实期望获取最大法律保护这是人之常情。还有就是同一件事情,如果让每个人间隔一段时间重复讲述,肯定每次讲述都有所不同。
每个人都可以试一下讲一讲自己高考经历、结婚经历、恋爱经历。一个月内讲3次,每次间隔10天,或者2个月内讲4次,每半个月讲一次,看看是否每次讲的都完全一致。一些细枝末节的出入不影响核心事实的表述。受害人无论讲多少次,一些过程可能会有疏漏,但被强奸核心事实不会错,事情发生时间、地点不会错。
至于受害人开始讲自己是处女问题,受害人说是想让司法机构严惩罪罚,这个也是人之常情。不说强奸案受害人,就是一般的故意伤害案,受害人在没有法医鉴定前,也会陈述把伤情夸大、被伤害经历适当扩大。被告辩护人以正常人是非标准判断受害人言行只能曲解事实和法律。辩护人为何不设想一下自己作为受害人时,是否不作任何伤情和事实的适当夸大陈述呢?
辩护人作为成年人难道不知两性生活的发生未必会有体液遗留对方身上的客观事实?反而苛求被轮奸女受害人身上没有李某某的体液?由此不顾共同犯罪被告人指证、认罪悔罪而抵赖狡辩不觉可耻吗?置人类社会伦理道德不顾,明明知道男女性行为不可以公开展示披露,尤其是强奸案件中,女性隐私受法律保护,单方选择性散步对李某某有利的情节歪曲事实、误导舆论,这样行为令人不齿。法律不反对无罪辩护,但一定要根据案件整体事实和证据判断,而不是细致末梢的边缘细节歪曲加工、妄想推断事实脱罪。
李某某等强奸轮奸案最大的社会意义在于警示和普法意义。梦鸽的偏袒性教育酿成大错,这给更多的家长敲响了警钟,过分的溺爱只能害了孩子。未成人教育应当有批评监督、让未成人学会诚信守法、知错就改。那种未成人犯错、犯罪归咎于社会环境的言行是极度危险的。
虽然媒体过度关注引发了很多不良问题,比如辩护律师选择性散步一些片面信息误导舆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强奸案女性隐私保护等问题。但持续性的媒体报道,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民众对刑事诉讼法律程序制度有了深刻法律认识,对未成人犯罪有了更加清晰判断,对妇女权益保护和律师职业素质和道德有了法律意识,这些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深入得到宣传。因此来说,李某某案社会广泛关注未尝不是社会的一次法治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