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受理铁总火车票退票费涨价价格违法垄断举报
收到发改委公函称:笔者反映铁路总公司调整退票手续费的信函收到,发改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目前还不清楚是否是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局,还是价格司具体办理。但根据以往这样回复判断,估计发改委在两个月内会有更详细的调查答复。
2008年笔者曾向发改委、原铁道部、工商总局发函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等。发改委回复已建议原铁道火车票完善退票手续费政策,建议分为四种情形:一、火车晚点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二、要分时段确定退票手续费费率;三、退票后火车上和火车站再次售出的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四、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完成运输的应当赔偿旅客损失。
2011年9月份原铁道部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由20%下调至5%,最低每张票2元。
既然发改委此前在退票手续费政策问题上有明确表态,这次的表态就不能比上次更差。制止铁路总公司火车票涨价行为发改委值得期待。实际上铁路总公司这次退票手续费涨价是试探价格主管机关和民众,在高度垄断经营状况下、妄图争夺火车票定价权。这个阴谋得逞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8月27日,笔者向发改委邮寄《 价格违法和反垄断举报信》,针对铁路总公司9月1日起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一事。 请求建议:1、对铁路总公司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调涨到5%-20%进行价格执法和反价格垄断执法;2、责令铁路总公司停止退票手续费调涨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处罚;3、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12306网站发布消息称:自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铁路部门将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今年3月铁道部被撤销,成立铁路总公司。铁路国有独资垄断的格局没有变。铁路运输价格政府定价没有变,《铁路法》、《价格法》关于铁路运价政府定价的法律没有变。在此,铁路总公司擅自调高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意在争夺火车票定价权。这是赤裸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也是违反铁路法、价格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众所周知,由于铁路资源紧张,无法满足13亿中国人的出行需求,火车拥挤超员问题突出。但铁路运输企业并没有严格区分旅客座位票和站票,站票和座位票一样价格!很多旅客几千里地长途跋涉、站立一路完成旅行!座位票和站票一样价格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持站票旅客和座位票旅客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遭遇。这是一种歧视和不公!有损消费者尊严和公平正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原则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原则。
既然火车上拥挤不堪,那么对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按时乘上当日当次列车的乘客来说,其违约行为并不会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损失。因为旅客持有本身就是站票,就算是卧铺或者座位票,本趟列车不但不会因为持票旅客的缺席而损失,反而因为车上旅客的补票而收取高额的“补票手续费”。实名制情况下,座位票和卧铺票旅客缺席越多,列车由此获取的补票手续费越多。
铁路运输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铁路总公司违法制定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明显偏高,结合退票后同一张火车票再次出售,或补票出售的补票手续费构成垄断高价暴利,新的退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垄断和价格违法双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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