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消法修改规定假一赔十民间消费者组织可公益诉讼
(2013-05-04 1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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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消法修改规定假一赔十民间消费者组织可公益诉讼
建议消法修改规定假一赔十成立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二十五、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十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利成立维权社会团体。那就应当允许消费者自发成立纯民间的维权组织,允许这些民间组织替消费者维权。现有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完全独立,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影响或者敢于,不能独立自觉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涉及国有垄断型企业和公用企业,容易受到政府干预。完全由消费者成立的民间机构可以较好发挥自觉维权功能。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够形成威慑力,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让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理由:赔偿数额太低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违法成本低,对经营者没有威慑力。
第五条
理由: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层级太低,无法突破中国行政层级体制限制,面临大的央企和部委行业监督机构利益冲突,无法有效开展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建议成立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现有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合并,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