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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刑事法律和律师司法豁免权

(2013-04-26 10: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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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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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欧洲刑事法律和律师司法豁免权

欧洲刑事法律和律师司法豁免权

昨天,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李怀亮强奸、杀人罪名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羁押近12年的李怀亮被当庭释放。这一次法院不顾受害人当庭的辱骂、哭喊坚持了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干扰。而此前,为了阻止受害人上访,当地曾为受害人家属写下保证判处死刑的承诺书。法官能否独立审判不受干扰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律师旅游考察团欧洲行顺利返回。期间到海牙上诉法院,拜会了资深法官格里特范*欧文(Gerritjan van oven)及其助手。格里特范是上诉法院滋生法官、曾经做过检察官和国会议员,主要负责上诉刑事案件审理。他主要介绍了荷兰的法院设置和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问题。荷兰全国有四个上诉法院,海牙上诉法院是其中之一。荷兰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法院委员会是属于法院系统但不审理案件,主要代表法院与政府提出意见。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荷兰的警察、检察院和法院设置与中国大同小异。上午10点钟,Gerritjan  van  oven安排我们旁听了一次海牙上诉法庭一起勒索罪(预备犯罪)案的上诉开庭全过程。荷兰刑事法庭与中国刑事案件审理基本相似,检察官和法官位置偏上,律师偏下,只不过律师前面是被告人。他们说这个预着律师是背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这次考察访问过程中,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做的是最好的,专门为我们找了中文翻译。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气氛很平稳和谐,也许是小案件的缘故。没有看到当庭质证和证人出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一个犯罪团伙组织专门帮助一些人讨债,类似于中国的讨债公司,采取暴力恐吓、绑架勒索等形式。主犯已经被判刑。这两个人是在实施一起恐吓勒索犯罪中被当场抓获,现场从他们车上搜出了另外一个受害人的详细资料。这个受害人曾静收到陌生人恐吓电话并报警。警察由此推断这两个人构成勒索罪(犯罪预备)。

第一被告以因为负债累累,妻子离婚被逼无奈犯罪,非常后悔等理由博取法官同情。第二个被告拒不承认犯罪,称不清楚现场搜到的受害人资料纸条从何而来。检察官很尽职,公诉意见宣读了快一个小时。第二被告辩护律师采用了没有辩护意见复印件给法庭的的方式与法官对抗,据说是荷兰十大资深刑辩律师。

在于Gerritjan  van  oven讨论中我问为何没有看到质证程序和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辩护人吵闹法庭、违反法庭秩序会怎么做?Gerritjan  van  oven解释一般刑事案件中,没有专门的质证程序,以法官质问被告人为主要审理方式,经过警察、公诉人询问过的证言证据法庭会采信。如果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与检察官辩论,说服法官裁决。

Gerritjan  van  oven荷兰法庭很少出现这类情况,极少数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法官会劝说警告,在进一步的话会命令将其强制带离法庭。再问,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坚持要求法官回避怎么办?辩护人辩护时间超过4个小时以上怎么办?

Gerritjan  van  oven解释,被告人、辩护人如果怀疑法官有倾向性、对被告人不力,可以申请回避。法庭将更换新的合议庭全部法官审理。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很少批准。但是最近荷兰的律师提出这样申请的越来越多。多数情况下,法庭会先宣传休庭。辩护人长时间辩护情况得很少,除非是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团伙犯罪,法官一般会询问律师需要多久辩护时间。如果辩护意见重复时会提醒这个已经说过了。

荷兰刑事案件中,有专门的政府人员对受害人家属做心里辅导,避免受害人家属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对辩护律师、检察官等报复。同时,专门的社工组织和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社工报告很重要,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

整体来讲荷兰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与中国大体相同。由于法治水平较高,庭审过程理性平和。在应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荷兰、波兰法院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就是强制将其带出法庭。或者通知违纪律师所在律师协会对其处罚。这个非常好,较好维护辩护人权益和法庭尊严,值得中国学习。

在律师权益保护方面,荷兰法院对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劝告警示、强制带离法庭、建议律师协会吊销律师证。荷兰刑法也有证人伪证罪规定,如果律师引诱教唆证人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告人有权利决定自己说什么,因此被告人翻供正常被告人翻供辩护律师没有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社工报告对刑事案件量刑有一定影响,包括心理分析师帮助。但是这个不一定对被告人有利,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社工进行监管被告人。社工组织是隶属于司法部的组织,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注意到波兰的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律师时而站着、时而坐着很自由。波兰确保律师权益不受侵犯,法院对律师职业中违反法庭秩序行为,可以通知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对律师实施制裁。刑事诉讼制度中有陪审员制度,民事案件中没有陪审员制度。

     对比荷兰、波兰的律师刑事辩护法律制度,被告人翻供不会祸及律师,因为被告人有权利决定自己说什么怎么说。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享有豁免权。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最严重情况是被强制带出法庭,或者通知所在律师协会依法处罚。法院不能直接处罚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虽然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118条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很明显这两个条款自相矛盾。

    而《刑法》第30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辩护人伪证罪的规定实践中则演变为,被告人翻供追究律师伪证罪责任的做法,这也是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相矛盾。而且三大诉讼法具有法院对违反法庭纪律律师直接拘留、罚款的权利,这显然是损害律师权益的做法。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欧洲司法体制中,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豁免权是保障律师职业权益的制度优势。这一制度应当被我们国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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