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应明确银行民事赔偿责任
(2011-07-05 09:40:26)
标签:
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误导欺诈商业银行民事赔偿财经 |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应明确银行民事赔偿责任
最近几年,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经营过程中,误导消费者投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引发民众对商业银行强烈不满。比如一些银行在国内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误导和夸大预期收益率、忽视风险、导致很多人对海外QD理财产品、金融衍生理财产品投资中血本无归。
华尔街金融危机和近期欧元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都与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欺诈有关。我们决不能继续轻视西方商业银行鼓吹的理财产品和金融衍生品投资高收益陷阱。只有充分的保障金融投资的的财产权益,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出发点,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归宿,严格监管商业银行,才能赢得客户青睐,实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客户价值不断提升,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第二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不得利用专业优势设计不合理、不公平理财产品合同、产品说明、风险提示书等,不得故意规避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合同法律义务、责任。
第九条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谨慎设计理财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一年期最大投资风险不应超过客户投资额的20%,二年期最大投资风险不超过客户投资额的30%,三年以上期限最大投资风险不超过客户投资额50%。违反此规定应当属于理财产品设计缺陷,应当召回。
第十条
第十九条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六)客户与商业银行理就财产品争议的解决法律途径。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单纯以客户资产数额较多,简单的将客户风险承受等级提高。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客户完成交易的3日内向客户提供电子或书面回执(含交易协议、风险告知书等)。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销售严重缺陷的理财产品,或者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客户有权利要求召回、返还投资额等。
第七十五条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