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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行业协会限制图书打折销售反垄制执法

(2010-01-13 09:52:02)
标签:

反垄断执法

固定价格

图书打折

交易规则

协会

杂谈

    

建议对行业协会限制图书打折销售反垄制执法

   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固定图书销售方式和价格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

2010年1月7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等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了行业规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该规范对图书发行、出版、销售、结算的方式和价格作了统一规范和约束,比如新书出版一年在零售市场不得打折(22条);经销商一般情况不允许打折销商,特殊情况进行打折销售的,不得低于85%的图书定价(23条);经销商与供货商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80天,开增值税发票后不得超过90日(24条);新书定价不得超过征订估价的20%(第14条)。

行业协会规范行业企业行为规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行业协会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应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不是限制市场竞争,行业协会还应当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来约束行业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们发现《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并没有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反而是通过限定行业企业打折销售、约定最低打折销商价格、促销和经营结算方式等来限制企业开展竞争、降低图书价格,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第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向第三人转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或者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企业实施垄断协议经营行为。毫无疑问,上述三大行业协会发布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限制经销商进行打折销售和新书一年内禁止进行打折销售、以及特殊情况打折销商不得低于85%等行为,这是固定向消费者转售商品价格、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而对于定价模式“新书定价不得超过征订估价的20%”的约定也是一种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经销商与供货商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80天,开增值税发票后不得超过90日,这些约定有限制竞争、强迫交易、分割市场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众所周知,中国图书市场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究其根源就在于图书定价和销商价格偏高,价格水分极大。合理定价和降低图书价格销商是打击盗版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措施。但是被举报人逆其道而行之,变相的固定图书价格、限制降价销商或者限定向消费者销售图书最低价格,这无助于打击盗版,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盗版、促进图书市场合理定价、积极降价促销、开展公平竞争、笔者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请求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被举报人制定发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行为开展执法,请依法支持举报人请求为盼!

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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