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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千万薪酬侵犯储户和消费者财产权益

(2008-05-28 10:39:45)
标签:

银行高管

千万薪酬

储蓄收费

公平正义

贫富差距

储户权益

消费者权益

财经

银行高管千万薪酬侵犯储户和消费者财产权益

    背景资料:

根据最近两年的有关数据显示:收入最高的高管是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其2007年的税前报酬为1748.62万元。民生银行披露,2007年度薪酬在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高管有2人,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7人,100万元~500万元之间3人,100万元以下20人。

其余各银行高管的收入情况为:招商银行2007年度支付26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报酬总额为5319万元,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马蔚华税前收入为963.1万元。兴业银行为15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税后报酬1593.33万元,最高的是董事长高建平,为297.60万元。北京银行支付的高管税前报酬总额2538.52万元,董事长闫竹冰报酬为268.61万元。交通银行共有35名高管领取了薪酬,董事长蒋超良的税前收入为195.18万元。中信银行为19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总额为4680万元,执行董事、行长陈小宪的税前报酬总额为648.6万元。

银行的经营方式决定盈利模式

众所周知,中国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利率管制,低的存款利息,高的贷款利息,巨额的利息差是银行的利润来源。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过分悬殊一方面导致储户储蓄存款财产增殖缓慢,一方面造成银行获取巨大利差收益。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

其次是手续费和佣金。银行卡和存折、网银交易手续费等所谓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无不是围绕着储户的储蓄存款而展开的。现有的银行卡、存折、网银等手续费收入在1000亿到3000亿之间左右的水平,对商业银行的利润贡献率在50%以上。随着商业银行不断地推出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手续费将取代利息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这些手续费有一半是不合法、不公平的乱收费项目。

银行“服务”收费的欺诈性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可以收取与劳动量相当的“报酬”或者“服务费”。这是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基本市场原则。但是,这里的服务要想获取消费者的认可,必须是能够为消费者带来“价值增值”或“受益”服务过程。否则,不能给消费者带来收益、增值的服务消费者不会接受,也不会支付报酬。比如我们买一件商品,买之前要试用一下,这个时候如果商家提出要缴纳“试货费”,消费者就不会接受。正如专家收取咨询费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信息,而接受委托代办事务收取代理费,则是为委托人提供了劳务服务。这些费用消费者愿意支付,因为这些服务有内容,而且对消费者来说是发生了“增值和收益”。

 

然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所推出的银行卡和存折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围绕着储户的储蓄存款过程所发生的。而储蓄存款过程本身,储户的财产并没有发生增值。虽然说定期存款可能有一定的收益,但这种收益不是因为有了银行的创造性服务所产生的,而是由于国家的固定利率政策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储户存款的本质属性。而其银行也天然的基于固定利率政策轻易的获取的经营利差,实现企业获取平均利润。银行不用任何的创造型劳动就可以凭借天然的利息差获取盈利,这是世界上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具备的。因此凭借利率政策我国商业银行“不劳而获”获取经营利润。

银行高管千万薪酬损害储户和消费者以及员工合法权益,应立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民合法的储蓄财产是物权,物权是绝对权。但是,商业银行围绕着储户储蓄存款过程的银行卡、存折等收费项目和行为无疑是针对储蓄存款收费。公民在储蓄存款过程中不但无法实现资产增殖,反而银行的乱收费而减少。银行高管因此获取高额暴利和薪酬。这都是严重的侵犯储户财产权益的行为。

1、过高的银行利息差和不公平的手续费不但是银行获取了高额利润,还掩盖了银行不良贷款造成的亏损和银行高管的巨额薪酬、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毫无疑问,银行高管千万薪酬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权益。

2、上市公司管理层数百万和千万薪酬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造成劳动者社会地位不平等;

3、上市公司管理层数百万、千万薪酬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上市银行管理层千万薪酬对企业的业绩有多大帮助呢?我们看到的是各大银行的一些员工工资水平低的惊人,甚至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一线员工推向劳务中介结构,借此逃避社会保险,实现低工资,造成银行员工收入分配不平等。管理层对银行利润增长起到了多大作用呢?在此,保险公司高管数千万薪酬是牺牲数十万银行普通柜台营业员的劳动报酬为代价,为自己谋利益。也就是说,商业银行高管数千万薪酬是以违反《劳动法》,损害一般柜台营业员的劳动利益为前提,违反按劳分配的基本法律制度;

4、《宪法》规定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是银行高管并不是企业的投资人,单纯薪酬几百万、数千万、这是对按劳分配制度的破坏。当然,作为企业采用适当的股权激励措施,奖励对有企业贡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有个限度。不能是劳动者和管理者处于“天上地下”的差距。

5、银行多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高管拿着数千万、百万年薪是私分国有的资产,为自己谋私利。这是管理层集体以激励措施为借口私分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6、银行管理层数千万、百万薪酬的激励计划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一旦企业亏损,这些高管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正如美国的次级债金融危机席卷欧洲,金融业亏损严重,但是没有看到哪个管理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可以说明所谓的高管对企业的贡献纯属扯淡!企业的利润增长源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增长,而不是高管的个人能力。如果这样哪一个西方企业的高管为金融危机承担责任,力挽狂澜呢? 权利义务对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世界通用。既然银行高管的成绩不过是借助国家整体经济的增长和员工的辛苦劳作;既然银行高管没有能力承担企业亏损的社会责任,有什么理由冠冕堂皇的大谈业绩和激励机制呢?因此,激励机制不是高管骗取企业数百万和千万薪酬的资本和借口!

8、商业银行高管数千万、百万薪酬不但是对本企业员工权利的侵犯和剥削,而且是对股东权益的严重侵犯和践踏。众所周知,公司的业绩与股票泡沫并存,而股票投资人并没有从股票投资中分取红利。所谓的业绩都被企业的庞大的成本所侵蚀。这些成本中,公司管理层高薪和股票期权就占了很大一部分。《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大股东不能利用表决权侵犯小股民的权益。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千万、百万薪酬还侵犯了股民的投资权益。

9、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是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也是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宪法》确立的这一制度的体现。现阶段城乡居民和不同行业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而不断攀升的银行高管薪酬严重的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国策。

10、立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工资增长,缩小贫富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物价持续上涨和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形势下,不断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依法消除影响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显得极为迫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工资分配在初级分配中的比重。为此,应当立法规定上市公司,尤其是金融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工资性收入、不应当超越社会平均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的30-50倍,最高上限是500万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收入差距不应当超越5-10倍。国有企业不应超过5倍;农民工和一般劳动者普通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应当持平。企业以奖金形势奖励员工的,奖金不应当超过工资收入的2倍。同时应当规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应当快于经济发展增长水平、财政收入增长水平、物价增长水平,并于企业管理者工资增长水平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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