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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银行债务无力偿还房贷公平开发商保险公司灾民财经 |
众所周知,这次特大地震灾害导致众多房屋倒塌,四川受灾人口近千万,数百万人流落街头,其他省区倒塌房屋和受损房屋也不少。全国人民在紧急援助帮助灾区重建过程中,3个月要建设100万套临时安置房,解决灾民的居住问题。但这其中有个实际的问题在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阿坝州、南充等地,以及陕西、甘肃等省的很多城镇的居民通过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居住。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灾区的群众一方面面临灾后重建的财务负担,同时还要面临巨额的银行房贷还款负担。虽然,商品房按揭贷款时,购房人投了房贷险,但是保险公司把地震等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免除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商品房倒塌和损毁,房贷合同仍然有效,购房人仍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5月23日银监会印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
这个通知的意思是说购房人、信用卡透支人因地震灾害,房屋灭失或者严重损害房贷仍要偿还,但借款人担保财产也消失了,有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这属于法律上的“执行难”。银行应当及时地核销这部分债务。应当说,银监会的通知只是实事求是地解决了一部分受灾群众无力偿还的“银行房贷和信用卡透支”债务的豁免问题。它类似于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并没有解决众多商品房购房人和其他贷款债务的豁免问题。这仍然不利于灾区重建和迅速稳定、提高受灾群众生活质量。
对于此次地震灾害中倒塌的商品房,购房人还要还贷,这很不公平。如果国家和银行全部承担商品房灭失的损失,对公众也不公平;地震房屋倒塌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如果开发商的商品房抗震性能好,就不会倒塌,开发商有一定责任;房地产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贡献很大,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获取了大量的税收和收益,应当承担一点损失;保险公司收了保险费,但索赔范围内的房贷险赔付很少,几乎微乎其微,保险公司对此次特大地震灾害一点责任不担很不公平;
购房人基于购买商品房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用途是买房,房子都没了,还要还贷很不公平!银行应当意识到在房贷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房屋灭失的风险,所以银行也应当承担地震灾害的财务风险。地震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国家帮助灾民生产自救的同时,灾民自身要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房贷和其他贷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倒塌房屋的损失由购房人、银行、开发商、当地政府、保险公司分担比较合适。建议国务院立法规定,豁免地震灾区商品房购房人80%的房贷还款责任,银行自担20%,其他由开发商、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各向银行支付20%的购房人所欠银行房贷债务!
另一方面,此次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大,全家震亡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些人的银行存款如何处理呢?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国务院应当出台法律规定明确此次地震中受灾群众全家遇难的,银行要及时公布这些人员的银行存款情况,发布财产继承通告,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有,用于灾后重建。
今年灾情较大,通货膨胀物价居高不下,民众生活负担加重。中央政府正在积极地实施德政和仁政恢复民众自信心,促进经济发展,鼓舞民族士气!如中央政府决定压缩2008年中央机关办公经费5%的预算就是很好的例证。
灾后重建问题事关灾区千万民众的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稳定,解决灾区受灾人员的商品房房贷债务和银行财产权益保护需要国务院立法统筹解决。为此,笔者建议,国务院制定《地震灾区个人和银行财产保护的若干法律规定》,明确“豁免受灾居民80%的房贷还款责任,地方政府、开发商、保险公司、购房人和银行公平分担银行房贷损失”;明确地震全家震亡家庭财产无继承人时,存款和其他财产收归国有用于灾区重建。同时,为了解决公民个人穷尽所有财产都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困境,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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