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侵权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财经 |
建议《网络购物服务规范(草案)》规定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4月28日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草案)》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草案)》网上征求意见。诚如两部规范所讲,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网民总数的22.1%。草案明显的不足是公民隐私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却位,过分的强调网络运营商的权益保护。《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这样的条款大量存在,“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这是明显的为网络运营商推脱责任。这充分暴露了,这部规范的起草部门作为互联网信息企业保护本行业利益的弊端!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普及发展,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然而网络交易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核心是网络交易中欺诈和侵犯消费者权益、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非常突出,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逃避税收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实践中,买方或者消费者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虚拟空间里和卖家进行虚拟交易,商品和服务价格瑕疵、欺诈,消费者或卖家收到货物后、退货难、取证难、维权难。而一些网站注册会员管理不严格,泄露个人隐私,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被泄露,垃圾短信和邮件严重干扰公民因私权和人格尊严。而公民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公民权益保护的头号难题。笔者注意到,现有的两个规范中并没有对网络运营商、经营者、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责任承担、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作出有力的规定。
众所周知,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优势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和买方是信息技术的弱势群体!在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侵权争议中,消费者和买方收集经营者和卖家的违法证据非常困难,而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经营者为了规避责任,利用服务技术优势,删除、更改网络交易记录和信息很便利。在此,消费者和买方的难以取证,依法维权艰难。为此,应当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网上交易经营者等应当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瑕疵和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记录、质量合格、虚假宣传、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个人、消费者和买家的应证实权益损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当明确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应承担网络交易经营者侵犯个人、消费者和买方权益的先行赔付制度!只有更加充分的保护个人隐私、消费者和买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依法纳税问题应予关注。个人小规模的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可以不缴税。但是个人注册信息应提示风险级别较大。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应依法缴税。企业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偷漏税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互联网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上等对网店经营者注册信息规定不同的风险提示,个人风险为最大,依次为个体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和买方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笔者建议《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增加以下规定: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草案)》4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瑕疵、虚假宣传、违约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
三、消费者、买方和个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买方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即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运营商现行赔付受害者损失。运营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追索损失。
五、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在使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过程中权益被侵犯时,可以依法在本地或者有利于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保护的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维权。
增加11、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个人网上经营者和法人网上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网上经营者进行不同法律风险提示的注册管理制度,向消费者和个人、买方事先提示交易风险。
11、二、个人利用互联网小规模销售商品和服务暂不征税。法人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和服务必须依法纳税。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草案)》中大量存在偏袒保护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条款,应依法纠正如下条款:“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
从第5节开始: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但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得借此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公民隐私和买方权益。一共有12条以上这样的规定需要修改。
“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修改为: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证据。否则视为侵权行为成立。一共有12条以上这样的规定需要修改。
4基本原则部分增加:《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草案)》4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瑕疵、虚假宣传、违约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
三、消费者、买方和个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买方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即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运营商现行赔付受害者损失。运营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追索损失。
五、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在使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过程中权益被侵犯时,可以依法在本地或者有利于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保护的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