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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物价上涨上市公司巨额薪酬工资增长财经 |
在“五一”劳动节到来前夕,劳动者收入分配制度引起民众普遍关注。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千万薪酬与劳动者收入普遍较低、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企业高管百万、千万年薪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违反“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国家收入分配制度,违反《宪法》、《劳动法》、《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平均收入一年增长两位数,统计局的平均工资增长数据让民众愤慨!且不说有多少人得到了这些平均工资增长好处。但就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两个月内食用油涨价20%以上,连续涨了几次,粮食也有同样的增长,这样的增长速度,饱含水分的平均工资增加数据又算得了什么呢? 房地产价格让70%的城市居民望房兴叹。民众的收入何时能和不断上涨的物价、房价试比高呢?
据媒体和上市公司年报的数据显示,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集团总经理张子欣、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梁家驹3人的税前收入分别为4616.1万元、4770.4万元和4813万元,扣税后收入分别为2579.4万元、2664.8万元和2688.2万元。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纽曼以2285万元年薪居银行业榜首。民生银行高管税前薪酬在1000万-2000万之间的有 2人、 500万-1000万 7人 、100万-500万3人。而房地产企业中,万科董事会主席王石从公司领取的报酬总额为691万元。……。非上市公司也有类似情形。
上述企业高管年薪并不包括股票期权。金融企业上市公司数千万年薪的合法性何在?科学性何在?正义性何在?不管经济学家和人力资源专家如何冠冕堂皇的辩解千万薪酬的必要性、合理性。但,这种人为的把物质激励措施夸大化的做法是缺少科学根据和法律支持的。众所周知,主张上市公司千万薪酬的人都是引用了西方的管理层激励制度。但目前西方有关专家和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千万薪酬提出了质疑,并通过法律手段在逐步限制。
二、企业管理层数百万和千万薪酬的社会危害性
上市公司管理层数百万和千万薪酬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造成劳动者社会地位不平等,这是其一;
其次,上市公司管理层数百万、千万薪酬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上市公司管理层千万薪酬对企业的业绩有多大帮助呢?我们看到的是保险公司采用廉价人力资源的人海战术,甚至不支付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以业绩提成为分配方式,造就了保险公司的业绩。管理层起到了多大作用呢?在此,保险公司高管数千万薪酬是牺牲数百万普通保险业务员的劳动报酬为代价,为自己谋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高管数千万薪酬是以违反《劳动法》,损害保险员的劳动利益为前提,违反按劳分配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宪法》规定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是上市公司高管并不是企业的投资人,单纯薪酬几百万、数千万、这是对按劳分配制度的破坏。当然,作为企业采用适当的股权激励措施,奖励对有企业贡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有个限度。不能是劳动者和管理者处于“天上地下”的差距。
第四、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高管拿着数千万、百万年薪是私分国有的资产,为自己谋私利。这是管理层集体以激励措施为借口私分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五、企业管理层数千万、百万薪酬的激励计划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一旦企业亏损,这些高管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正如美国的次级债金融危机席卷欧洲,金融业亏损严重,但是没有看到哪个管理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可以说明所谓的高管对企业的贡献纯属扯淡!企业的利润增长源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增长,而不是高管的个人能力。如果这样哪一个西方企业的高管为金融危机承担责任,力挽狂澜呢?权利义务对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世界通用。既然上市公司高管的成绩不过是借助国家整体经济的增长和员工的辛苦劳作;既然上市公司高管没有能力承担企业亏损的社会责任,有什么理由冠冕堂皇的大谈业绩和激励机制呢?因此,激励机制不是高管骗取企业数百万和千万薪酬的资本和借口!
第六、企业高管数千万、百万薪酬不但是对本企业员工权利的侵犯和剥削,而且是对股东权益的严重侵犯和践踏。众所周知,公司的业绩与股票泡沫并存,而股票投资人并没有从股票投资中分取红利。所谓的业绩都被企业的庞大的成本所侵蚀。这些成本中,公司管理层高薪和股票期权就占了很大一部分。《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大股东不能利用表决权侵犯小股民的权益。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千万、百万薪酬还侵犯了股民的投资权益。
第七、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是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也是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宪法》确立的这一制度的体现。现阶段城乡居民和不同行业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而不断攀升的企业高管薪酬严重的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国策。
三、立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工资增长,缩小贫富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物价持续上涨和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形势下,不断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依法消除影响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显得极为迫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工资分配在初级分配中的比重。为此,应当立法规定上市公司,尤其是金融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工资性收入、不应当超越社会平均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的30-50倍,最高上限是500万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收入差距不应当超越5-10倍。国有企业不应超过5倍;农民工和一般劳动者普通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应当持平。企业以奖金形势奖励员工的,奖金不应当超过工资收入的2倍。同时应当规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应当快于经济发展增长水平、财政收入增长水平、物价增长水平,并于企业管理者工资增长水平同步。www.zhongguolvsh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