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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师胁迫18名女生“卖处”,该判处死刑

(2007-07-11 09:30:49)
标签:

学校

老师

卖淫

女生

犯罪

刑事责任

分类: 教育
 

据《新京报》710报道,贵州威宁县一中学两名老师胁迫13岁至17岁女生“卖处”。截至627日,警方已控制8名嫌疑人,主要嫌疑人———新发镇中学老师彭少云等4人在逃。民间传闻受害女生达百人以上,有杂志报道称受害人数83人。据威宁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掌握的受害人数为18人,但具体人数需要等警方结案时方能确定。

最近一个时期,媒体关于学校老师强暴、猥亵未成年女生,或者组织未成年女生卖淫、陪酒等侵害少女人身安全的事件越来越多。而且是一次比一次骇人听闻!民众兼职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今天、学校的一些老师怎么都成了“禽兽”了?那么多的违法犯罪分子发生的学校,那么多的学生受到侵害为何迟迟没有发现呢?或者一些学校的违法犯罪被发现,学校积极地帮助掩盖、隐瞒。学校到底怎么了?

“卖处”一个古老肮脏的字眼。13岁的孩子还没有发育完全,这些老师们可以无耻的胁迫她们去“卖处”。人性的丑陋、道德的沦丧!我们已经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指责这些令人义愤填膺的犯罪行为了。像这样的老师除了判处死刑外,不能遏制教育领域部分学校个别老师犯罪趋势进一步上升的势头;也不能消除民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人师表”说的是一个老师要在言行举止方面处处做出表率。这种表率是导向性的,积极健康的。传业授道是很神圣的事业,教师因此也获得了人们很高的赞许和评价。“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正因为此,很多家长把自己的孩子交给了他们最尊敬、尊信任的老师和学校。可以说父母对孩子的希望都拜托在了学校和老师身上。国家也把未来发展寄托在学校和老师身上。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究物质利益是人的本性。金钱不应当成为出卖良心、道德、荣誉和法律的借口。老师也是人,因而老师中也有混蛋,为了金钱和财富什么丧尽天良的事都敢做。但是,一些学校的老师违法犯罪,除了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外,对老师整体形象和学校,以及教育制度都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惩罚具体违法老师的犯罪责任,不应当疏漏学校领导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这么多的受害人,两名老师长时间的连续犯罪行为、学校管理者玩忽职守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对违法的老师本人处以重罚是不够的,这样不能解决困扰学校老师同样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蔓延。对学校领导着还必须视情况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未成年女生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建议对两名胁迫18名未成年女生“卖处”的老师处以“死刑”。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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