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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取现费挂失费储户财产权取款自由 |
分类: 法律 |
1、经营管理不善是银行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取现费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
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国家强制性的存贷款利息政策,已经是银行获取了高额的存贷款“利息差”。这其中包含了储蓄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费和经营成本。银行有什么理由再收取储户“取现费”呢?假如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债务”时,要扣除一部分“债务返还费”,这样的法律能行的通吗?为何在一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都不允许存在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行为,在银行这里都变成了“理所当然”呢?
同一个银行的银行卡在不同地区有高额的跨区使用费,造成了一个人由于工作流动需要在不同地区办了同一个银行的几张卡,这就是银行卡和存折账户重复发放的主要原因。如一个人经常往来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结果就在每一个地区办理了同样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要不异地取现的有最低2元和1%手续费。这样一分析很清楚,造成银行卡重复发放占用银行资源的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自身。如果一个银行卡无论走到哪里都和当地一样使用便利,全国可以少发多少银行卡。存折也一样。
之所以同一个银行要进行地区分割,原因就在于为自己的“乱收费”寻找“借口”。同一个银行尚且如此,不同银行之间也就更加严重了。这就是科学技术的应用没有实现银行成本节约、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取现费”和不同地区“取现费”是这样生产出来的。为什么储户自己的钱取出来还要这么困难呢?储蓄存款的自由原则和资金安全原则哪里去了?
2、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不过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储户把钱借给银行,虽然银行支付了微不足道的利息。但是,存款的财产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根本转移。财产所有权是排它性绝对权利,任何人不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损害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取款自由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行业道德。
《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 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当储户的借记卡或密码丢失后,最担心的是存款的安全和生活急需用款无法提取,此时的心情如火烤。银行却依此为“借口”设障收费,这和“拦路抢劫”有何不同?储户丢失密码或银行卡,本来就是严重危害储户财产安全的事情,只要储户向银行出具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就可以确定储户账户存款的合法权属人。银行有什么理由在储户出具了合法的身份证明的条件下,不给储户提取和及时转移账户内的存款呢?银行借机收取储户的挂失费,这不是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是什么?很明显,取现费、挂失费、年费等是银行趁机“侵占”储户财产的“乱收费”行为。www.zhongguolvsh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