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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市泡沫”谈“新股”发行法律制度完善

(2007-02-07 09:07:07)
分类: 经济

现在的股市已经变成了纯粹的赌场,机构投资者和股民玩的是“赌大小”或者“赌涨落”的投机游戏。罗杰斯说中国的“股市泡沫”消除要靠政府的政策干预或者自然破灭。政策干预可以很快结束这种泡沫。但是政策干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如果说没有很好的法律依据,一旦开了政策干预股市的先河,那么今后中国股市的市场交易地位的客观公正性将受到怀疑。当然,政策干预的好处是可以阻止更多的无辜民众盲目入市,避免“股市泡沫”消除时、造更多人的损失和惨痛代价。

自然破灭将会造成更多股民损失惨重,同时股市人气将长时间难以恢复。这里就暴露出来一个问题,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发行新股是稀释“股市泡沫”的好办法。然而现行的股票发行周期要1——2年时间,烦琐的新股发行审批环节、和不合理的相关程序使“新股”稀释“股市泡沫”的措施难以实现。因而改革完善现行的股票发行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14个交易日股市新增开户数就达222.621万户,平均每天开户数达15.9015万户。122日的A股开户数更是达到了惊人的9.26万户,创下了近几年来的新纪录。罗杰斯的中国之行的警告似乎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警惕。股市经历了一天的短暂震荡后又迅速止跌回升。现在随便一个明眼的中国百姓都知道,中国股市充满了泡沫。然而利益的诱惑使人们发疯似的潮流般涌向股市。可想而知未来迎接他们的是什么?

    虽然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股民赚钱和赔钱都是自己的事情。但是,这么庞大的股民数量一窝蜂的涌向股市,将来泡沫破灭时,有多少人将会穷家当产。股市越来越成为了赌场。金庸武侠小说中为了所谓的“宝藏”而争斗的头破血流,最终一无所获的故事在今天的股市中上演。为什么这么说呢?众所周知,最近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很多人将自己的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买股票;或者卖掉房子、典当房子买股票。这不是穷家当产是什么?

为什么说中国股市有很大的泡沫呢?我们知道股票是企业发行的,它体现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票份额每年从企业盈利分红的权利。有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的经济增长率10.7%。股市有1400多家上市公司,800多家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上市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理想,甚至多数亏损。所有的上市公司中利润增长率到达10%以上的企业不会超过20%。尤其是去年在股市中引领大盘增长的银行股和保险股,利润率绝对不可能超过15%

中国经济增长依然是粗放式的资源性行业和垄断行业带动起来的,如石油、煤炭、电力等行业。房地产行业也是利用了国有土地资源而增长最多。这些行业成了现有经济增长的主力。股市指数上涨的幅度表明股市存在和经济发展实际相脱节的虚幻空间,这就是“股市泡沫”。

“股市泡沫”如何产生的呢?原因很多很复杂。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两年的“股改”期间限制了公司新股票的发行数量;以及国家在股市低迷时出台了大量的刺激股市金融政策和措施,导致了在股市回暖过程中股票市场资金过剩;同时,大量的民众在股市利好诱惑下纷纷把资金投向股市,造成股市资金空前的过剩。如社保资金入市、银行资金入市、保险资金入市、外资入市、基金入市等,这些大的机构资金空前的壮大了股市资金来源。每天数以万计的民众新开户数也使散户资金充裕。

既然“股市泡沫”是由于股市资金过剩造成的。而今后一段时间股市资金持续增加的势头又不会放慢。如保监会发布消息说,今年保险公司在过去5%资金进入股市的基础上,提高到10%的水平。那么我们就必须想办法解决和稀释“股市泡沫”。发行新股是稀释股民资金的好办法。

我们国家很多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面临发展的资金缺口。银行的融资渠道又过于单一和不畅。在此,加快和鼓励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上市步伐。既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消化“股市泡沫”,又有利于企业的更快更好发展。可谓“一箭双雕”之功效。然而现有股票发行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却使这种良好的愿望难以实现。改革和完善现有的股票发行和审核制度已是客观必须了。

现有的股票发审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发行时间过长。国内企业股票发行程序从实施到发行需要1年半到2年时间。而海外上市一般是6——10个月的时间;

二、现有的企业股票发审程序不合理。虽然我国的股票发审制度有“审核制”发展为“核准制”。但是传统体制的影子还在。这两种股票发行制度不利因素在于,发审程序中的主观性、官僚主义影响股票发行企业的公平竞争。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按时顺利上市。而国有企业却顺利上市。同时滋生了不正当交易“潜规则”。现有的海外证券市场股票上市是“宽”进严“管”的登记备案制度,或者说是注册登记制。这种制度的核心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股票发行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股票发行企业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登记注册。这一制度类似于中国的工商注册登记。

三、国内企业上市的一年辅导期不合理。最早国内企业上市过程中设计一年辅导期制度是鉴于当时中国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建立、不规范经营管理。而《公司法》和《证券法》自产生到不断修改完善已经经过了10年以上。这期间中国的大量企业基本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设立和运作。现在不顾中国公司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再继续对所有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制度是不科学的,也是对《公司法》、《证券法》发展成果的否定。同时上市辅导制度增加了企业的上市成本和时间成本。而海外的企业上市制度主要是法律规定上市条件,着重考察和监管的是企业上市后的规范经营。

四、现有的企业上市程序过于繁琐。一个地方的企业上市往往要经过当地的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审核,最终还有证监会。这还不包括改制辅导中要经过的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的审核或登记备案。程序越繁琐,对企业的成本越大,时间越长。但此举并不能改变企业是否违法经营的事实。

五、发审程序缺少司法救济途径。在现有的核准制发审程序中,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于发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公正和不能通过发审时,企业没有复议或者诉讼救济措施。这不符合行政法和诉讼法原则。

商品经济的高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经济时代。金融经济时代的核心标志就是金融业的发达和股票证券市场的繁荣。而企业发展进入资本运营时代,传统的企业原始积累扩大再生产模式被股票市场融资“跳跃式”扩大再生产模式所替代。市场主体利益的竞争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完善的法律监管秩序对市场的参与者都是有益的。股票证券市场也不例外。

为了实现公平竞争的证券市场秩序和发挥股票市场对企业发展的资本放大作用,应对现有的股票发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下几点建议可以考虑:

一、取消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一年改制辅导期的规定。这样做可以缩短不必要的企业上市时间,提高效率、节省成本。

二、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企业上市的具体法律条件和财务指标,以及详细的操作程序。实现企业股票上市审查的“司法化”,减少主观性,逐步实现股票发行“登记备案制”或“注册登记制”。

三、对中小企业和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上市条件做出不同于大企业的法律规定。这样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短缺问题解决。

四、严格上市企业的法律监管制度。在过去的财务报告年报和半年报制度基础上,增加季报。这样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和股票投资者利用时间差、操纵股票交易的几率。

五、简化企业上市的审批环节和程序。尽可能的裁减地方和部门对企业的审核环节,企业上市直接对证券监管部门就行了;工商局只负责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外汇部门只管外汇;交易所和中介机构按市场交易行为和“拟上市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一切行为均按照事先规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注册登记、备案”或审查即可。

六、建立发审程序中的司法救济程序。如果短期内无法改变票发审程序的审查制度,那么就必须依照行政行为法建立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或诉讼制度。否则不能保证发审程序的公平、公正。有人说,股票发审程序不是行政行为,但是他本质上限制了企业的股票依法上市交易权。在此股票发审程序就必须接受司法的检验。否则一些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莫名其妙的被挡在了股票市场的门外,这如何说起?这也无法杜绝发审机构内部的腐败问题。

做到了以上几点,我们的股票发行制度将实现大的飞跃。速度提升,程序简化,法律监管更严,发审程序司法化等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这对于股票投资者、股票发行企业和股票从业者、监管者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法制化的证券股票市场将实现股市的良性发展,最大限度避免“股市泡沫”。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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