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开始,一些社会学家和少数法学家对违法者和犯罪者的关注,远远的超过了对守法者和受害人的关注。这些人多数在海外“呼吸”了“先进”文化的。他们常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人权、人性、文明、自由平等”。把少数人的观点说成是“真理”或者“合理”;把“坏的”说成是“好的”;把“错误”辩论成“正确”是他们的专长和长项。媒体们也乐于随着这些“专家”们的观点进行炒作,弄它个天翻地覆、人仰马翻这样才是痛快。
 
  
“隐私权”是首先被少数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不断的放大了的。“隐私权”的精彩应用导致了很多公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几乎陷入停顿。而一些犯罪案件的“隐私权”抗辩足可以令司法侦查活动无法继续。公开的行政执法活动面临违法者的“隐私权”侵权指控危险。权色交易者借口隐私权搪塞司法追查。从事违法“性交易”者以隐私权对抗行政执法的审查和追究。究竟是违法者的隐私权重要呢,还是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维护重要?隐私权是否可以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有关自身私生活秘密不被外人所知道的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限度和条件。隐私权的合法前提就是权利人的主体合法。主体合法首先是一个合法的公民,且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合法的主体合法的民事行为。否则一个违法者和违法行为怎么能够谈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呢?法律不能连违法行为也保护吧?是非不分法将不法。
   
杀人犯都可能有精神病这是少数法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著名论断”,或者说假设。为此法律应设定杀人犯精神病鉴定司法专有法律程序制度。这些良苦用心值得赞誉。但是我们可曾想到那些被杀人凶手剥夺生命的人的法律权益了吗?他们的家庭和子女或者孩子在失去亲人后情何以堪?法律设立特殊人权的法律减轻和从轻、甚至免除处罚是出于人道的考虑。不是专门为违法犯罪者设立投机钻营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律条件。如果所有的恶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就是冲着特殊人群豁免处罚的条款和条件而犯罪的,那么还要不要设立特殊人群的法律豁免条款就值得讨论了。我们不是说要废除那些真正精神病或残障人士的法律宽宥条款,而是要实事求是地来识别和判断违法犯罪者的真实客观情况。排除一切假设和猜测。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来自对违法者客观公正和严厉的惩罚。否则违法犯罪者不能得到有效法律制裁,正义到不到伸张,社会法制秩序就会破坏。
  
人权是从西方传过来的概念,也是不断被少数社会学家和法律人士反复运用的一个概念。这些人常常把人权无限扩大,把人权和人格尊严混在一起谈论事情。当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时,总是有人在喊侵犯了违法者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并夹杂着人权的国际影响来说明事态的严重性。
   
人权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有着广泛内容的概念。它首先是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然后才是一个合法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权利。法律上首先要确立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但是一旦公民有一个守法者变成一个违法者时,行为人的部分权利是会被“法律所禁止和限制。”这时如果我们在一味地谈论违法者的人权就是不讲法制的抬扛。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制裁违法者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社会学家们总是重复“人谁无过?
浪子回头金不换。”的论调。残酷的现实是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因为教化而终止,“菩萨心肠”并没有挽救那些邪恶的心灵。如果上帝和如来佛祖可以感化所有的邪恶心灵,我们宁愿都出家修道。我们承认部分人违法行为是由于一念之差造成,这些人可以通过教化和改造来实现弃恶从善。对于多数违法犯自者来说必须通过严厉的惩罚做事和长期的改造才能实现其改恶从善的决心。当然惩罚也没有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发展。但是几千年的历史证明,法律制裁的作用是社会保持和平稳定的基本手段。
 
   
社会学家们充当着“人性”和文明的传道士角色,不遗余力的替违法犯罪者鸣冤叫屈。少数法学家也以此为荣,寄希望于通过挽救几个罪不可赦的“杀人狂”性命来改变法治文化历史进程。不可否认长远来看,人类高度文明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人平等,团结互助,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法律就会消失。但是脱离现实和具体历史发展阶段,抽象的谈论弱化法律的制裁功能,扩大道德教化功能。这是对受害者和守法者的不道德、不人权、不文明。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精华。法治社会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就必须依法惩罚那些不遵守法律秩序者。法治社会的实践原则要求违法者所受的惩罚依据都是人民事先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违法者违法性质的不同,其相应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暂时剥夺。我们所述说的法律教化功能必须和制裁功能结合起来使用,这里有一个法律的“度”量限定。违法者的人权和受害者以及守法者的人权一样重要。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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