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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罪”为何受追捧?“通奸”为何无罪?
(2007-01-05 10:14:53)
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拟立法规定制裁“婚内强奸”犯罪行为。如“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明确,“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使得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变得有些紧张。理论上讲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强奸妇女”犯罪行为。但是实践中如何来认定和区别夫妻间的“强行性行为”是犯罪行为而不是游戏行为呢?“婚内强奸”犯罪行为的规定的意义在哪里呢?
首先肯定的是“婚内强奸”犯罪行为的定义来自西方。西方国家的奇怪就在于一方面色情泛滥;另一方面却规定了很多详细的“性犯罪”法律条文。就强奸犯罪而言,西方国家强奸犯罪的主体是男和女,被强奸的对象是女和男。我们国家由于历史的文化背景,一直以为只有男人强奸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近日媒体报道,扬州首例同性强奸案:男子“非礼”同性仅被拘15天。女性对男子实施“性暴力”的现象也有不少发生。这说明“强奸”犯罪行为今天主体已经开始发生了变化,立法修改和完善“强奸”犯罪的主体问题已经是很必要的了。
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强调对个人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一直以来,妇女地位和权益处于劣势,所以我们一直强调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女性“性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说明了男女平等在今天的方方面面得到了体现。如女同性恋,女性聚众淫乱的出现,女性换夫行为,女性资源卖淫和“招嫖”行为等都是今天屡见不鲜的事情。这些不良性行为的出现都实行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多元化。因此说“强奸妇女”犯罪行为面临着严重的不足和缺陷,性犯罪行为还须完善和修正。
就婚内强奸犯罪定性而言,男女之间相敬相爱才能和谐长久,相互之间的暴力极不尊重对方,也伤害了彼此之间的感情。为此对那些经常性地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势必须的。但是惩罚过后使双方继续一起生活还是离婚呢?很明显婚姻中的一方因为婚内强奸或者重婚犯罪被刑事处罚,婚姻关系肯定结束。
另一方面一些婚姻中的男女为了追求“性刺激”,经常玩一些性虐游戏。当一方不愿意继续玩游戏,而另一方强行玩“性暴力刺激游戏”,这样情况下如何区分违法犯罪与夫妻游戏的区别呢?还有有些家庭性暴力犯罪活动,作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另一方也许并不想追就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当男女之间的感情和关系都用法律的权利义务来约束时,男女之间也就不再存在真正的感情了。婚姻和爱情只不过是法律的契约。我们关注“婚内强奸”行为远远的大于了“包二奶”,以及男女不正当同居和已婚男女婚外偷情的“通奸”行为。“通奸”行为破坏了合法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配偶权利,为何不受法律追究呢?而“婚内强奸”却要受到法律制裁呢?
主张“婚内强奸犯罪”说的人认为,一个人的性权利自由是不可侵犯也不受外在干预的,只要一个人不愿意和另外一个人发生性行为,任何的强迫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法律的配偶权是一种什么权利?难道法律允许一方背着另一方婚外偷情,而不允许另一方的强行性行为?
男女平等的时代,,不能仅仅的限于男性强奸女性的法律规定,也要规定女性强奸男性。合法的婚姻男女双方的配偶权也应当给与法律保护,禁止婚外情。如果说我们把男女的性权利完全法律化和个人意愿自由,那么我们在规定“婚内强奸”犯罪行为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婚外情通奸”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当然“包二奶”和长期的“婚外情”行为属于重婚犯罪行为。
对于更好地保护婚姻中的男女人身权利和性权利不受暴力侵害,我们可以规定制裁“婚内强奸”法律措施。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当强调“婚外情通奸”的法律制裁措施,否则“婚内强奸”法律的公平性和说服力很难体现。婚姻关系的持久和谐发展不仅仅的是依靠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来实现,而是依靠道德规范和法律措施的相互作用。制裁“婚内强奸”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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