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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和“介绍包二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2006-12-29 11:03:23)

    据《新文化报》:“ 姐妹们注意,别上套!我被人以文艺、娱乐的名义,行包二奶潜规则!近日,记者在网上发现长春某高校大学女生发帖警示女同学,一个名叫推星网的网站信不得。记者以一名身家两亿的商人身份给该网站发去电子邮件,表示自己将有两年时间在长春建工程,妻子不在身边,希望该网站能帮助寻找全程陪护人员,并希望陪护人员能够在这两年内生个儿子。网站收到邮件后与记者进行了短信交流,记者提出要求:高学历、靓丽的女大学生,在校的或刚毕业的均可。网站表示没问题,我们的会员都有很高的素质。可以在网站提供的资料中挑选,会员的公开资料是免费的,但是非公开的资料要收取1000元。

然而有律师说此网站的行为不违法,只是涉嫌非法经营。这种说法明显是不成立的。“包二奶”首先是违背《婚姻法》的,已婚男子和“二奶”长期同居就是刑法上的事实婚姻,涉嫌重婚罪;其次,已婚男子和“二奶”短期或多人间断性长期同居属于“有偿性交易”,符合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重婚罪和卖淫嫖娼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专门从事为违法犯罪行为体工便利的组织机构也是犯罪行为,为卖淫嫖娼者提供便利的组织涉嫌组织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人说,“二奶”也是合法公民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来看,“二奶”首先为社会道德习俗所不容;其次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从情理上讲,“二奶”是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同居发生性行为。如果法律全面的按合法的婚姻家庭法律和相关的子女法律保护规定来保护“二奶”权益,这无疑是践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是对合法婚姻家庭无过错方权益的损害。

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长期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长期同居或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就形成了刑法上的事实婚姻。同居双方涉嫌“重婚罪”。有人说一些年轻女孩子很多是不知道“包二奶”者已经结婚,这种情况下证据确凿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个是否真的不知一是要靠当事人的自己陈述,同时要根据同居时间和其它证据来判断。要排除借法律漏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

“包二奶”现象今天越来越公开化,一些人还试图把它合法化或者道德化,依此来逃避法律制裁。如果法律不能严格的制裁“包二奶”涉嫌的违法犯罪,将使对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律制度的严重破坏。合法婚姻家庭中一方法律权益和子女权利不能有效保护。也许有人说,有时候妻子知道丈夫“包二奶”,为了自己悠闲富裕的生活,不愿意告发或者承认丈夫“第二个妻子”的家庭合法地位。这样的情况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不是男女双方随意可以逾越的。

更可恶的事一些社会组织企图打着法律“擦边球”从事介绍“包二奶”和“高价购买性交易”的活动。 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在刑法上涉嫌构成共同犯罪帮助犯,而引诱女学生变相从事“包二奶”和“性交易”活动就是教唆和引诱别人违法犯罪行为,分别涉嫌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行为。

面对越来越多的不断变化花样“性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打着各种旗号以女性为对象的“性交易”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升级,法律不应当沉默。“包二奶”和“性交易”是对妇女权益和妇女人权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战。依法打击各种“性”违法犯罪行为是建设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发展积极健康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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