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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琼如何打“赢”名誉权官司?

(2006-12-22 09:59:16)

 媒体近日披露,杨义巢告肖琼名誉权侵权案件以肖琼一审败诉而告一段落。杨义巢以为自己彻底胜诉了,其实未必。一是此案二审还在继续;二是就算最终肖琼败诉了,也不能证明肖琼所说的“性交易”事实不存在。肖琼能够大胆的吐露和揭露影视界的“潜规则”丑闻本身就是胜利。问题的关键是司法上对证据的苛刻要求,而肖琼的短信证据的说服力问题不足以让法官采信。但是这些短信内容不是每一个人看法都一致的。中华文明几千年,中文字义有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个人理解是很正常的。男女之间的敏感文字只要当事人一方感觉对方的言词和语义是对自己“性”尊严和人格尊严的侮辱和歧视,就可以够上“性骚扰”。问题是当事人如何来对这种潜在的“性交易”引诱和暗示准确的法律定型。就像一个人说自己要杀人,我们听到的人不能就此断定说这个人准备杀人或者联系起某一起杀人案件做出结论。

杨义巢给肖琼的短信在肖琼看来就是“性交易”的暗示和诱惑,但是当肖琼没有接受这个短信的要求是,这些短信的内容也就是“性骚扰”。偶尔一次的“性骚扰”我们说“性骚扰者”不道德,但是频繁的“性骚扰”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肖琼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保留更多有利证据情况下,在自己博客中对短信内容作了不恰当的定性描述。就短信而言,肖琼可以说端信的发送者对自己进行“性骚扰”暗示或者诱惑,但是不可以说是明确的“性交易”交换条件。证据不足情况下只能这么说。

进一步说,杨义巢以“肖琼的博客文章”侵犯自己名誉权起诉。而肖琼完全可以以“性骚扰”进行反诉,短信的文字这一点还是可以成立的。对于一个女性来说只要主观不喜欢一个男人,那么这个男人过于亲昵和“性”暗示的短信就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和性权利的侮辱和侵犯。当然如果说情节轻微女方不进行控告和告发的情况下,不良短信发送者不会受大法律的追究。如果肖琼反诉,这样至少在肖琼和杨义巢的名誉权诉讼中,肖琼不至于完全败诉。当然这仅仅是一种假设。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们之所以这么关注影视界的“性交易”丑闻,是因为我们渴望一个积极健康的文化市场。我们需要一批负责人的文艺工作者。我们更希望我们的文艺工作者都是人类优秀文明的传播者,而不是不良文化的制造者。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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