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义巢给肖琼的短信在肖琼看来就是“性交易”的暗示和诱惑,但是当肖琼没有接受这个短信的要求是,这些短信的内容也就是“性骚扰”。偶尔一次的“性骚扰”我们说“性骚扰者”不道德,但是频繁的“性骚扰”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肖琼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保留更多有利证据情况下,在自己博客中对短信内容作了不恰当的定性描述。就短信而言,肖琼可以说端信的发送者对自己进行“性骚扰”暗示或者诱惑,但是不可以说是明确的“性交易”交换条件。证据不足情况下只能这么说。
进一步说,杨义巢以“肖琼的博客文章”侵犯自己名誉权起诉。而肖琼完全可以以“性骚扰”进行反诉,短信的文字这一点还是可以成立的。对于一个女性来说只要主观不喜欢一个男人,那么这个男人过于亲昵和“性”暗示的短信就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和性权利的侮辱和侵犯。当然如果说情节轻微女方不进行控告和告发的情况下,不良短信发送者不会受大法律的追究。如果肖琼反诉,这样至少在肖琼和杨义巢的名誉权诉讼中,肖琼不至于完全败诉。当然这仅仅是一种假设。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们之所以这么关注影视界的“性交易”丑闻,是因为我们渴望一个积极健康的文化市场。我们需要一批负责人的文艺工作者。我们更希望我们的文艺工作者都是人类优秀文明的传播者,而不是不良文化的制造者。www.zhongguolvsh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