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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激发了张钰将“革命”进行到底的斗志

(2006-12-21 10:13:31)

刘晓庆一个充满是非的人物,不顾张钰“性爱录像带”和“保证书”所表现事实内容,竭力为丑陋不堪的影视圈“粉饰”,她能做到吗?答案是肯定的,刘晓庆难堵悠悠众口。事实胜于雄辩,除非世人都是盲人。我们不谈刘晓庆此举的目的,有一点是肯定的,为涉嫌张钰事件的导演们遮丑。刘晓庆自以为自己是清洁的,然而观众未必确信。相反,刘晓庆的言词更加激怒和激发了张钰继续向影视界“潜规则”斗争的信心和勇气,而其是更加猛烈的!在文化领域发展令人心酸的今天,每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们、尤其是法律界都不应当把张钰的行为仅仅的作为娱乐炒作。而要确实谴责张钰事件中反映的文化领域存在的黑恶现象,彻查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为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张钰的“性爱录像带”和“保障书”中反映的问题明显的是涉嫌“强奸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通过司法的考量做出明确的结论。否则就是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漠视,正义得不到伸张。我们也不能任由张钰展示所有的“录像带和保障书”,这远远的不是纯粹的娱乐炒作了。

笔者多次分析了“潜规则”之一“性交易”中涉嫌的违法行为,有偿的“性交易”在“性贿赂”和张钰事件中都有反映。这种有偿的“性交易”既是腐败行为,又和“卖淫嫖娼”的有偿性没有太多区别,所以依法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张钰现在不能一味的寄希望于媒体曝光和炒作来实现自己揭露打击影视圈“潜规则”“性交换”中隐藏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要依法向公安、检察、人民法院等机关进行控告和起诉,这也是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正义之举,也是对民众和社会负责之举。“性爱录像带”和“保证书”都是充分有效的证据。只要写控告材料向事发地司法机关报案就行了。当然如果公安机不接受的,可以直接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控告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也许张钰反映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导演们是被冤枉的。但是如何证明呢?法律地审查和考量既可以对张钰事件中的当事人一个公道,又可以给民众一个交待。否则当一个个导演和明星们站在舞台上时,人们想到的是他们之间的“性交易”。这是多么恶心的事情。

今天我们的影视界在西方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远远的脱离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底线。每一步大片无不是靠“床戏”来吸引部分人们的眼球,这不是13亿老百姓所需要的。更可怕的是导演们把这些“床戏”在实践中身体力行“弄假成真”。优秀文化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火车头,而不良文化是引导社会走向堕落罪魁祸首。张钰“性爱录像带”和“保证书”,甚至可能还有更多的证据如内裤或其他反映的事实必须得到法律的检阅。人们对此已经有太多的疑问和不解了,等待下去法律的颜面何存?张钰和我们的法律一起行动起来吧!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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