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初的导演和演员之间的“性交易”事件,演化为现在张钰不得已的公开公布性爱录像画面事件。一场并不光彩的事情却如此令人关注,是喜是忧已是不言自明。很明确的事实是:当看到张钰录像画面中(第一部分)做爱画面时,很容易听到其中的反抗声“起来!起来!……”。“你要不起来,后果自负……”。尔后是打砸声和“我要喊人了,……”。接下来的部分我是没有勇气再看其去了,这明显是强奸犯罪行为。过去,徐静蕾的博客以超千万浏览量自居老大。而张钰的录像带两部分在三天内超过了千万的浏览量。说起来令人汗颜!
起初,张钰揭露影视圈的“性交易”内幕,有导演和张钰打官司为了维护导演的颜面。而民众以为是娱乐圈的炒作。法院竟然支持了导演,是事实不实判决张钰败诉。而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嘲弄着司法审判的荒唐!张钰不仅仅是说出了演艺圈的“性交易”内幕。而且还有导演以角色诱骗女演员“性交易”,尔后不兑现的。甚至导演强奸女演员,可以肯定这绝不仅仅是张钰一个受害者!
有人说,张钰公布录像带的行为欠妥。为什么?难道张钰揭了演艺圈导演的底就不妥了?为什么有人总是不曝光呢?黑社会才怕曝光,见不得人的事情和违法的事情才怕曝光!不过从另一方面也有这样的担忧,张钰在司法审判败诉无奈的情况下通过公布性爱录像带来证实自己所言不虚,也正是被导演强奸欺骗的事实。而这样的录像在网上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吃惊,谁能保证未成年人不观看呢?这样的性爱录像带对未成年人有何影响呢?
从目前的公布的部分录像带情节来看,影像中的画面赤裸裸的强奸行为。不管是否当时报案或如何没有报案,它都不应当逃避法律的制裁。强奸妇女罪是指行为( 男) 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违法行为。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录像画面中,女人一直在喊“起来!……”等表明其中的女人是不愿意和对方性交的,这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明显特征。至于男方使用什么手段来强行和女人发生性行为,不影响强奸妇女罪的成立。 不同的手段只能对定罪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说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同时又伴随着物质利益交换(金钱或其他)就构成了有偿的“性交易”。有偿的“性交易”是卖淫嫖娼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卖淫是女人以获取金钱为目的和其他男人发生“性交易”。卖淫的核心特征是有偿的“性交易”。嫖娼是男人以金钱或物质利益换取异性的“性交易”行为。这里的卖淫嫖娼派出男女恋爱过程中的自愿行为和夫妻之间的合法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演艺圈是文化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历史重任。一个充斥着“性交易”丑闻的文化界能传承什么优秀文化?导演和演员整天考虑的是如何“性交易”,这样的文艺作品能有多少科学价值。不过还是有的,“毒草可以肥田”。我们的文化行业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对文化行业的堕落和无耻熟视无睹,谁对民族文化的明天负责呢?
张钰的无奈之举,反应的绝不是演艺圈的丑恶和堕落。法院的审判公正性何在?如果说前段时间导演胜诉是由于张钰的证据不足,那么在张钰公开了所有的证据之后,法院该作何反应呢?审判监督机制哪去了?而录像带暴露的强奸妇女犯罪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积极性哪去了?我们的司法机关和文化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缺少敏锐性,行政长官意识强烈,不能及时地对突发的违法事件做出及时有效处置!致使法律的尊严大打折扣! 公平和正义受到嘲弄!良好的社会文明气氛被践踏。我们期待张钰事件不再继续,我们更期待健康文明的文化市场繁荣。司法机关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对这起事件出手呢?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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