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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界“性交易”丑闻还要延续多久?

(2006-11-17 12:22:27)

据中新网报道:“在告黄健中、于敏、张纪中等三导演终审败诉后,女演员张钰几次向媒体表示要拿出证据揭露影视圈黑幕。昨日在“黄健中事件”中张钰、小霞与黄健中吃饭的地方,张钰拿出四份“保证书”、十几盘录像带和录音带,以证实其口中黑幕的真实性。……”

   这样的事件能够如此演化,说明了我们的影视圈导演脸皮多么的厚,多么的能言善辩,法院也能在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做出意外的导演胜诉的判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偿的性交易就是卖淫或嫖娼。 而导演和演员之间的“性交易”符合这样的特征,我们的执法部门到哪里去了?这样的事件不断发展,损害的是法治社会法律的尊严!而文艺是传播文化的阵营,这样的文化人能传播什么文化?我们的执法者无论从法律,还是文化发展和繁荣角度讲都不应当熟视无睹的!

 

人们常说道德是法律的底线。当法律无法规范人的行为时,道德规范会约束人的行为。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今天我们社会的道德规范几乎没起到任何作用。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法律和道德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象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而法律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而道德是人们的社会习惯和约定俗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它是靠社会成员的自觉履行和遵守来实现,没有国家强制性,依靠的是社会舆论的谴责方式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现。形式上,法律有规范的条文。而道德规范是没有规范的条文,只是社会长久形成的社会规范习惯;在事实上,道德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违法道德知识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法律的实施是有严格的程序,特定的机关来强制实现的。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会影响人们的声誉和行为。所以人们常说,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当法律无法约束或不宜约束人的行为时,就有社会道德来规范。因而完整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对于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是有很大帮助的。

 

不久前,有女演员暴露了演艺圈导演和女演员之间“性交易”的“潜规则”。文化行业的堕落由此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很多人认为演艺圈的“性交易”行为是两厢情愿、各取所需现行法律干涉不了。人们常说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法律很无奈。因为很多情况是法律无法涉及,或者说法律不宜涉及的地方就交给了道德规范来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也失灵了怎么办呢?道德规范要求人们洁身自爱,不涉足色情,不堕落。但是,今天色情泛滥,道德没有了约束力。法律也不管。这样的情形社会不是要彻底无序了吗?

拿女演员和导演的“性交易”来说:如果女演员和导演“性交易”成功后,导演履行了女演员角色出演的承诺的话,这样双方都没话说。若是女演员献身后,导演没有兑现承诺,女演员的牺牲权益要不要保护?有人说这是个“性交易”合同。但是,这样的“性交易”合同违法法律不保护。除非女演员以侵权方式起诉维权。这里还有个侵犯什么权利的问题,是性权利,还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问题。因为“性交易”之初双方是同意的,只不过是导演以欺诈方式获取了女演员“性交易”的默许。说是强奸吧也有些严重。总之,女演员为演戏而与导演“性交易”行为的风险系数很高,法律维权争议颇多。

但是,有一条如果把女演员和导演之间的“性交易”行为作为合同来看是违法的,那么这样的违法性究竟是违反来什么法律?我们必须给个准确的定性。就像赌博债务法律不保护,而赌博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有偿“性交易”行为属于卖淫行为,也是违反了治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此我们就找到了导演和女演员“性交易行为”的法律制裁依据了,那就是至少给与治安管理处罚。因为这样的“性交易”行为伴随着利益交换,属于有偿的“性交易”,如不加以制裁,那么卖淫嫖娼的社会陋习就无法根除。而文化圈的色情传播对社会的毒害最深。

为此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针对性的出台司法解释,对“性交易”行为只要是涉及利益交换的都应当给与法律严惩!而不存在什么法律管不了“性交易”的情况。今天,不良色情文化传播迅速。婚外情、同性恋、青少年早恋堕胎等丑恶现象铺天盖地。人们的道德规范观念淡薄为此不感到耻辱,这样下去怎么得了!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这样我们的社会风气才会好转,才能增加道德规范的社会约束力。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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