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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要做编剧、导演还是演员,除了专业知识之外,还有一门非常重要的知识需要学习:签合同。
刚刚出道的时候是体会不到这门知识的重要性的:有事情做就不错了,只要不是卖身契,制片方怎么拟合同,你就怎么签。当然,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还是要据理力争,不过争来争去,都是在别人的合同基础上争,就像抗日战争一样,不管怎么打,都在中国土地上,吃亏的都是中国人,区别只是吃亏多少而已。
所以一旦有了条件,剧组主创(编剧、导演、主要演员)跟剧组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签我的合同。这些合同,都是经过多年的实际检验修订的,每条条款的背后,都有一次实实在在的经验教训,所以面面俱到,考虑细致,以致于制片方拿到这些合同,都要交给律师仔细审查,然后再据理力争——不过这一次,对于创作人员而言,掌握了主动,犹如出国参战,进退自如了。
虽然这样,还是防不胜防,因为现实中的情况永远有意外,比如一个演员的合同,很清楚地写明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但是剧组为了抢景(尽快拍完某一个景的戏),安排了连续20小时的拍摄:今天下午两点到晚上12点,10小时,明天0点到10点,10小时,这样每天工作时间都不超过10小时啊。但是演员却连续拍摄了20小时!该演员只能在下次签合同的时候,加上一条:连续工作不超过10小时。
前两年,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为了保护编剧权益,借鉴好来坞编剧工会经验,找专门的律师事务所制定了一份编剧合同,作为学会会员对外签合同的标准文本,不过到目前为止,用这份合同跟制片方成功签约的好像不多,不是因为合同条件苛刻,而是合同本身的条款十分烦琐:“当制片方履行第九条第7款之义务后,方可获得第5条第3款之相关授权??”除了专业律师,一般人都会头晕脑胀,编剧本人也晕,还不如用自己的合同。
跟这份合同可以相映成趣的,是前年代表某制片公司跟一个大老粗投资人谈的合同,当时制作方拟定了一份十分详尽的合同,密密麻麻几页纸,对制作完全一窍不通的投资人看了10分钟就失去了耐性,站起来说:
“你们的合同太复杂了吧,我看就三条就可以了:第一,我出钱,第二,你们出力,第三,赚了钱大家平分。”
这是我经历过的最简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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