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天下时代与宪法时代的权力运行特点
(2022-05-26 1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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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儒学文化教育历史杂谈 |
分类: 对儒学的主要误解 |
在家天下的时代,皇权在国家权力运行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集权地位,所以,文帝的“天下治乱,在予一人”,是君权天授背景下权力集中所须对应的责任集中,其本质是君王笃道勤勉、尚贤贵德而使国家形成合力的努力程度是国家治乱的决定因素;其统理万机之分权,皆由君王封拜授任而非自法权,但仍必须全面贯彻儒家德道于人才拔黜、礼法建设等核心政治领域,才能形成更强的国家合力。步入宪法时代后,国家权力运行从集权体制转向分权体制,目的是为了相稽制衡与互助,这种权力运行方式能让更多人有参与国家治理的法定权力,以保障决策更优、法制更良之类,避免和降低错误风险,本质是发挥群策群力的施政优势,以成就国家更大更强的凝聚合力。相稽制衡机制是破除极权弊端、防止个人专治的制度保障,但制衡仍须确保政令统一以避免秩序混乱,故并非以多头领导为方向(即便古代的相关机制设计,虽主要以个体制衡个体,然也是以机构制衡为特色,如汉御史大夫对百官以至丞相之监、给事中对例条以至诏令之驳、门下对中书之监驳、六科对六部之监驳等;但在家天下的时代,相稽制衡机制再完善,也只能制衡到帝王以下,却难以制衡君权),以个体制衡个体,显然缺乏能代表民意的程序和依据。而宪法时代,有了汇聚和贯彻民意的立政基础与法律保障,故通常是以能涵盖更广泛民意的群体意志来制衡执政的个体意志。其中有两个重点:一是群体的每个成员都应从公众中竞德选拔而来,且其选拔不应由自执政者,并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各地区、各行业、各学科等领域);二是制衡的方式一般是群体成员对执政者的政策法令等决策认为有异议者,依法进行平等自由的集体表决以形成群体意志(包括修正与补充),并由执政者遵守贯彻。如此,“在予一人”的责任也变成拥有法定独立权力的一群人的共同责任,包括执政者和制衡群体(对同一层级,分散责任的同时,也分散了权力,使治理效果受制于更多人)。不难看出,这种权力运行既大幅提升了广智应变的能力,也更加依赖统一的价值观作为秩序本原的纽带来维系秩序的健康,使君子不惑于用(此处的用也是立足个体性的眼前实用目的,与以术求用之用同)、不为利趋;否则,这种制衡与互助要么转向牵制掣肘、竞逐倾轧,要么变成市权卖法、朋比为奸,不仅混乱秩序和规范,且加速离散德道与人心,更难促生能群的合力,更易成为一盘散沙(所谓三权分立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相稽制衡与互助,但的体制只是形,价值观的统一性才是充形之魂;缺乏充形之魂是很多国家虽然也照搬了这一体制,但却更加混乱的原因)。因此,必须强调,儒家主张民本圣贤主的初衷,确是极具有远见的,目的就是只有价值观统一者才能参与政治(包括率民为政和朝廷议政),笃德愈深者参与愈上层之政治(贤德居上的内涵)。前面讲过,所谓得民心者,并非简单的施惠以邀民从;此利趋之化,难乎有终,亦小人之同耳。不顺人性立德、不以兼顾之中适为道(即不统一价值观),而去采集所谓众意为决策依据,就是价值观层面的民主(而非统一价值观下是非层面的民主)。人性的天赋人同决定了人具备统一是非的基础(即明长远、节眼前而达适、成和以求之共识,亦中适的依据),所缺乏者有二,一是德与道的内涵,即价值观取向;二是对所决策事物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所难的是智虑不足、认知不深,故须集贤广议,才能近于明;所患的是故意歪曲、混淆视听,故要以统一价值观为前提,才能不被扰)。在秉持相同或近似的德道之下,充分认知待决事物的细节发展、潜在影响之方方面面(包括超越人伦事物本身的人性探求和秩序影响之类),就成为民主决策最重要的核心,这是一个需要广泛探讨、集贤辩论的过程,只要清晰了事物眼前和长远变化细节的利害全貌,就不难形成统一的是非共识;但在各自德道离乱的环境下,即便清晰了事物变化细节的利害全貌,也很难形成统一的是非共识。实际上,在德道离乱之下,无论是维重己利,抑或唯于事物本身求是非,各自都会肢解事物的全貌、以偏概全,甚至主动渲染和放大对己有利的一面、掩盖和歪曲于己不利的一面,且为达目的,用强、使诈等各种博弈皆由此而起(使人很难看清事物的细节全貌);如此,民主仍不过是以民意为幌、向势力低头的工具。所以,民主的核心不在参与表决的形式,而在厘清事物全貌的实质;其发挥正向作用的前提则在具备统一的价值观(注意:但如果忽视或否定人性,必难求价值观之统一,自然就会把民主的核心匡于参与表决的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