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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必须以职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2009-07-26 10:22:26)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著及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必须以职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日前就《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其中较为引入瞩目的修改有两点,一是提高了工伤致死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二是拟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据报道称,进行这些修改的初衷,首先是原有规定存在模糊、有争议,或不合时宜之处,非进行适当调整,在现实中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和麻烦;其次,原有规定在一些方面与国际通行规定不符,如有关方面指出,“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在许多国家不列入工伤,在另一些国家虽列入,却仅限定于乘坐班车等通勤车辆时。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这类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当然是合理的、必要的,在调整过程中注重减少模糊、争议比重,让条款与时俱进,符合时代要求,也是题中之义。中国在劳动保障制度上是后来者,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多汲取国外先进经验,更是应该的、可取的。

但这样调整、那样调整,这样考虑、那样考虑,有一个前提绝不能轻忽——《工商保险条例》的修改,必须时刻做到以职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较低,酌情提高是必须的,但在拟定相关条例时必须看到,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属于高积累、低分配型国家,且基本工资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如果仍沿用以往“以基本工资标准乘以月份系数”的公式,死亡工人家属的所得仍然有限。不仅如此,中国社会福利体系尚不健全、完善,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工伤出现意外,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将会严重恶化,并危及子女入学、老人赡养和家属日常生活,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在完善、优化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相关规定的同时,通盘考虑对工伤死亡职工家属更有利的保险补偿方式。

有关方面在考虑取消“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算工伤”规定时,较多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在主要发达国家,产业工人普遍搭乘通勤车辆,而不使用通勤车辆的员工,或收入条件较好,或交通条件较佳,和中国参保职工交通情况较差、普遍挤车或使用自行车上下班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异,一名搭乘工厂通勤车辆或驾驶自驾车的外国职工,和一名多次倒车或骑1个多小时自行车上下班的中国职工,其上下班所付出的代价是截然不同的,遭遇机动车事故、因上下班而成为这类事故受害者的概率,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参保职工交通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之前,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与国际接轨”删除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的条款,恐怕不符合“参保职工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和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说到底,是为了保障参保职工及其家属的利益,为了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其更安心地投入工作,与时俱进也好,与国际接轨也罢,其前提和基础,都只能是将职工利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符合这一前提和基础的保留,不符合的则向符合的方向进行调整和修改,而不能片面强调“管理方便”或“通行惯例”,作出有损于职工及其家属利益最大化的“变革”,那样做既违背了修改的初衷,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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