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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对付“土地爷”的滥权?

(2008-05-14 08:05:06)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著及其他

该如何对付“土地爷”的滥权?

 

据报道,5月7日,参加高检院与国家16家部署局反渎工作联席会议的代表们呼吁:应尽快修改法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土地爷”——即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捞好处的乱批地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据透露,当前惩治“黑土地爷”的法律条文,均规定必须包涵“徇私舞弊”要件,因此大量没有或查不出徇私舞弊情节、却因滥用批准土地征用、占用权力,而造成国家巨大损失的“黑土地爷”,仅能得到一个行政处分,无法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因此代表们呼吁尽快完善国家惩治渎职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第一,“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将无徇私情节的此类行为也纳入刑法惩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将徇私舞弊要件“请出”刑法条文。

“黑土地爷”滥用手中批用、批占土地权限,不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也往往严重危害相关民众的正当权益,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不论是否徇私舞弊,都是理应受到法律严惩的行为,有关代表所作的呼吁十分重要,完全应当,“两高”和人大常委会如能采纳,无疑将有效填补法律的疏漏,对乱批乱占土地的行为予以有力的遏制。

然而笔者以为,对付“黑土地爷”的滥权,仅仅修改法律,追究其事后责任,还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甚至可能更重要的方面,就是严格审核、控制“土地爷”们手里的权限。

应该指出,中国的“土地爷”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有着相当大、且相对不受太多约束的生杀予夺大权,有关方面对这种权力的监督、审核和制约,往往显得软弱无力,甚至形同虚设。虽然徇私舞弊的“黑土地爷”之所以走上邪路,不徇私舞弊却同样造成重大损失的“黑土地爷”之所以玩忽职守,其责任主要应由本人负责,但不可否认的是,“土地爷”权力的过度集中、过度不受制约,为这些“黑土地爷”的过失甚至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和便利的条件。

笔者所住的加拿大大温哥华地区列治文市,就在住处附近有块55公顷的土地,位于全加人口增加最快的闹市区,市政府和有关方面多次想把这块原为原住民农业用地的国有土地用作建造住宅或商业中心,结果花了几年功夫仍未能定夺。

原来在这里,土地用途的变更要经过很多道制约:首先土地所有者和开发者要向市议会提交发展报告,市议会通过后,应交由相关委员会审核,最后还要按《温哥华市宪章》召开市民听证会听证。如上述土地的案子,土地所有者加拿大土地公司几次提价方案,都获得市议会通过,但不是被农业保留委员会否决,就是在市民听证会上因反对意见激烈而被搁置。在这里,“土地爷”的权力被上了三道“保险”,不但那种无徇私舞弊的滥权很难得逞,即使有心徇私舞弊,想连闯三关,怕也是很不容易的。

滥权者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但从制度上堵住滥权的根源,事先扎紧防范的篱笆,应是和亡羊补牢、事后严肃追究责任一样、甚至更加重要的一件事,惟如此,才能“土地爷”批用、批占土地的大权受到必要的约束;惟如此,才能消除形形色色的“黑土地爷”滥权、渎职、徇私之土壤,让他们即使想“黑”,也因制度和法律的严谨而无从“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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