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陶寺“观象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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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前后两篇简报,其主要的不同如下:
03年《简报》(《考古》2004年第7期)据钻探结果推测FJT1“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04~05年《简报》(《考古》2007年第4期)则确认“总面积约1740平方米”。(说明钻探结果的相对性)
“IIH28
“2004~2005年的发掘不仅澄清了2003年发掘时所谓第一道夯土墙版块A1~A9由夯土小版块错缝筑成,而且所谓第一层台基的黄褐花土芯实际上也是大小不同的夯土小版块,只是土色大致接近,土质密度略低于A1~A9,以致当初没有将黄褐色花土版块分辨出来”。
“2003年度简报将生土半月台芯归为第二层台基,如今看来不甚妥当。因为生土半月台芯被第一层台基的夯土版块所包护,所以当归为第一层台基”。
“2004~2005年的发掘证实,2003年所谓的第二层台基黄褐花土台基芯也是由夯土小版块错缝筑成”。
“由于(第三层台基)台基芯西部的生土实际被第二层台基的夯土所包护,可知第三层台基在东北与西南分别与上坡抬高的第二层台基浑然一体”。(以上数处或可说明三层台基划分的相对性)
03年《简报》所发平面图(“柱缝”两端未封口,形成“缝”)
两篇简报最大的不同,是对确认“观象台”的核心证据——“夯土柱”的描述。
03年《简报》在定名上即将“夯土柱基础”与其外的三道“夯土墙”作了明确的区分。其前提是认为它们是垂直独立于基坑内的“夯土柱”,完全不同于没有间缝的“夯土墙”。
而在04~05年《简报》中,这排“夯土柱基础”与其外的“第三道夯土墙”,均被归为“夯土护墙基础”部分,后者被称为外侧弧形墙,前者则被称为“护墙内侧基槽里的夯土墙基”。“由于该墙基上部平面有人工挖的窄槽缝形成夯土柱缝,因此暂且称之为‘柱缝基础墙基’”。
导致这一称谓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成排“夯土柱”的解剖,推翻了“夯土柱”垂直向下达2米多深的推测。“以基础墙的内、外边缘为边限,挖出10道圜底或楔形槽缝,残深数厘米至十几厘米不等,将柱缝基础墙基上部平面分割出11个夯土方块”。
04-05年《简报》所发平面图(尽管夯土块仍被加重描绘,但“夯土柱”列已闭合为“墙”)
上文提及这些“柱缝”“以基础墙的内、外边缘为边限”,也就是说它们的两端是封口的,仅限于墙的宽度,而并非像03年《简报》图中所示是敞口的,给人以“缝”的印象。请注意04~05年《简报》的图上新加上了这一实际存在的墙外缘边线,因而弱化了“缝”的概念。
仅几十公分深的解剖,就搞清了这么大的问题。而解剖的建议,来自于2004年10月18~19日所内专家现场研讨会和11月18日国家文物局专家组现场研讨会的一致呼吁(说明未解剖情况下结论的相对性)。上述“柱缝”两端的封口线,则是所内老专家在现场重新刮平面后一致确认的。
由是可知,这一“夯土柱”列,与外围的三道“夯土墙”性质相同,看来发掘者最初将其编为由A到D的同一性质的遗迹现象是合适的。
这些软土间隔作何解释,可以存疑。其属于夯筑工程中的特殊遗迹现象,也未可知。考古现象解释不清、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者所在多有,应在常理之中。处处都有圆满的阐释解答,反倒令人生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