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视角下的夏商分界研究(7)
(2009-01-24 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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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夏商分界夏鼐邹衡学术史历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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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夏鼐梳理二里头遗址已测定的4个碳素测年标本,认为“其中三个数据成一系列,包括二里头文化的一期至四期,年代约自公元前1900至1600年”,因“可能是有误差”而剔除了属于三期“但测定年代反较上层(四期)的为晚”的一个数据[1]。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据恰是被上述简报作为最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三期“相当于商代早期”的。而“公元前1900至1600年”的年代跨度则被另外的学者加以援引,认为“这个年代同依据历史文献记载所推算出现的夏王朝中、晚期的年代基本上是相符合的”,“二里头遗址应该确定为夏代的重要文化遗址”[2]。
在随后关于夏商文化分界的论战中,不少学者是选择性地采用相关碳素测年数据,且往往引用单个数据,尤其在数据刚开始公布的1970年代。其实,夏鼐早在当时就已指出:“只有一系列的基本一致的碳-14年代才是有价值的,而一两个孤零的数据,就其本身而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3]。测年专家也告诫学界“孤零零的单个碳十四数据一般是不可轻信的”,“在讨论夏文化时根据个别的碳十四年代数据作出结论是很危险的”[4]。另外,有的学者使用经树轮校正的数据,有的则使用未经校正的数据;有的使用半衰期为5730年的数据,而与半衰期为5570年的数据加以比较。这种非同类项间的比较结果的确切性,是可以显见的。
夏鼐对“夏文化”的界定
1977年11月,夏鼐在“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指出关于“夏文化问题”的论证前提是两个“假定”:“①我们探讨的夏王朝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不像有些疑古派认为可能没有夏王朝。②这个夏文化有它一定的特点”[5]。接着夏鼐总结到,“发言的同志虽然没有说明这二点,看来大家想的是差不多的”。
上面这段引文应当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夏文化”讨论的前提是承认文献记载中的夏王朝为信史;“夏文化”能够在没有当时文字材料的情况下,从考古学中辨识出来。二、在当时的中国学术界,这两个前提已不属于“假定”,而成为深入人心的“共识”。如前所述,这样的自信显然源自甲骨文和殷墟的发现,但同时,这种对夏文化探索的信心与共识显然已偏离了殷墟晚商王朝得以确认的根本前提,即地下文字材料与古典文献的互证。
夏鼐在这次发言中提出了“‘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的概念,这一界定决定了相关讨论的路向。其中包含了狭义史学中的政治实体、确切的时段(“夏王朝”)和具体的族属(“夏民族”)概念,而这些恰恰都不是考古学所擅长解决的问题,甚至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说这一论断奠定了日后夏文化讨论的基础,它的提出也就决定了这一讨论的结局。谈及会上发表的四种意见,夏鼐认为,在河南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各期遗存中,“现有的材料还不足以说明哪一个是夏文化,条件还不太够”。既使到了一般认为夏文化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的今天,这句话仍不过时,后来的研究实践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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