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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头遗址发掘和研究的回顾与思考(3)

(2009-01-19 22:53:27)
标签:

二里头遗址

研究史

都邑

考古学

历史

文化

分类: 探索早期中国

这里,我们仅拟就考古学层面遗址研究的若干问题略举数例,以资探讨。

(一)关于二里头文化及其分期──以“一期遗存”为例

作为一种独立的考古学文化,其时间范围应当是该文化保持其文化特质的时间上的“度”或“临界点”[1]。可以允许文化内时段上的变化,但每期遗存必须包含为该文化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文化特质。已有学者基于这一前提指出,“二里头文化一期遗存”的面貌,与以二、三期遗存为典型代表的二里头文化的总体特征有较大的差异,而与前此的“新砦期”遗存甚至王湾三期文化近似,认为“一期遗存”应属龙山文化向二里头文化的过渡期,或将其划归“王湾类型”文化或“新砦文化”[2]

其实,这种差异乃至文化属性上的不同早在二里头遗址发掘之初即为发掘者所指出。1961年发表的二里头遗址首次试掘简报中将所发现的遗存分为三期:早期属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中期虽保留有若干龙山文化因素,但基本上接近商文化;晚期则为洛达庙类型商文化(即后来的二里头文化)[3]。至1964年,夏鼐先生在总结二里头遗址的发现时,仍认为该遗址“早期当属‘河南龙山文化’晚期”[4]

1965年二里头遗址发掘简报首次将遗址的早期遗存归入“二里头类型”,但发掘者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或展开论证。20世纪70年代,二里头文化的四期分期方案正式提出[5]。就目前的认识,洛达庙遗址一至三期遗存相当于二里头文化的二至四期或稍晚[6]。原来以该遗址命名的“洛达庙类型文化”本来不包括二里头遗址早期遗存即后来的“二里头文化一期遗存”。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二里头遗址不存在“一期遗存”,而同类遗存发现于其他遗址,我们在确认二里头文化的内涵时,是否还会特意将这种与当地龙山文化及“新砦期”遗存有大体相近的文化面貌和分布地域的遗存纳入二里头文化,作为其初始阶段呢?

类似的已不断深化的认识与“约定俗成”的既有认知框架间的不合谐现象是较为普遍的,这主要应归因于考古学文化命名的随机性。一种考古学文化及其分期方案一旦提出,其后的研究中新的提案即便具有合理性也难以为学术界所认可和采纳。问题是这已不仅仅是考古学文化命名上简单的名实之辩,它还直接影响到研究的深入。这是今后研究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对像二里头文化这样处于社会复杂化进程中的考古学文化进行分期和建构其以陶器为主的编年框架时,是否还应考虑到都邑内重要遗迹现象的兴废、都邑总体布局和结构上的显著变化,以及诸如地域扩张和文化幅射等文化态势上的差异等因素。如是,则对既有的考古学文化与分期框架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二)关于年代问题──14C测年与考古学编年的关系为例

对二里头文化遗存进行碳素年代测定,始于20世纪60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已测定了二里头遗址的33个标本。在此基础上,测年专家围绕二里头文化的年代学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从统计学的观点总体来看二里头遗址的时代应不早于公元前1900年,不晚于公元前1500年,前后延续300多年或将近400年”[7]。由于介于这两个上下限数据之间的其他标本的年代“有不少与层位顺序颠倒”,研究者并未对二里头文化各期的绝对年代幅度作进一步的推断。此后,考古学者在引用该文时为方便起见又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一般表述为“二里头类型文化一至四期的年代大约相当于公元前1900~前1500年,共计为400年。按平均年数计算,二里头四期文化各占约100年”[8]。这代表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二里头文化绝对年代的基本认识。 (待续)

 

 



 

[1] 孙华:《商文化研究的若干问题——在纪念殷墟发掘70周年之际的反思》,《三代文明研究(一)》,科学出版社,1999年。

[2] 方孝廉、李德方、隋裕仁:《试析煤山矬李两遗址的河南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中原文物》1983年特刊。李德方:《二里头类型文化的来源及相关问题》,《青果集》,知识出版社,1993年。饭岛武次:《关于二里头文化——二里头类型第一期不属于二里头文化》,《夏商文明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郑光:《二里头遗址的发掘——中国考古学上的一个里程碑》,《夏文化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96年。杜金鹏:《新砦文化与二里头文化——夏文化再探讨随笔》,《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2期,2001年。郑杰祥:《二里头二期文化与后羿代夏问题》,《中原文物》2001年第1期。

[3]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年河南偃师二里头试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4] 夏鼐:《我国近五年来的考古新收获》,《考古》1964年第10期。

[5]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宫殿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4期。需指出的是,遗址分期和文化分期是两个层面上的概念。早在二里头遗址1959年秋季第一次发掘中即已发现的仰韶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偃师二里头(1959年~1978年考古发掘报告)》第1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应属遗址第一、二期遗存;其后的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遗存应分别相当于遗址第三至六期遗存。但此后论述者对遗址分期与文化分期并未作严格区分,往往混用。

[6]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郑州洛达庙遗址发掘简报》,《华夏考古》1989年第4期。

[7] 仇士华、蔡莲珍、冼自强、薄官成:《有关所谓“夏文化”的碳十四年代测定的初步报告》,《考古》1983年第10期。

[8] 赵芝荃:《关于二里头文化类型与分期的问题》,《中国考古学研究(二集)》,科学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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